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是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係所進行的計畫、組織、協調與控制。農村經濟組織是指鄉 (鎮)、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各種形式聯合經營的經濟聯合體。它們都是集體所有制形式的農業企業。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的前提下,實行統分結合,除由企業統一經營某些不宜承包到戶的生產項目外,一般將土地承包給農戶家庭經營。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是由農民或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集資、集股聯合興辦的企業,內部實行按資和按勞分配結合的分配方式。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是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係所進行的計畫、組織、協調與控制。農村經濟組織是指鄉 (鎮)、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各種形式聯合經營的經濟聯合體。它們都是集體所有制形式的農業企業。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在堅持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的前提下,實行統分結合,除由企業統一經營某些不宜承包到戶的生產項目外,一般將土地承包給農戶家庭經營。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是由農民或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集資、集股聯合興辦的企業,內部實行按資和按勞分配結合的分配方式。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是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及其所體現的經濟關係所進行的計畫、組織、協調與控制。農村經濟組織是指鄉 (鎮)、村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各種形式聯合經營的經濟聯合體。它們都是集體所有制形...
財務監督小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負責,接受鄉(鎮、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財務監督小組對財務管理的監督,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第三十條 財務監督小組的職責:(一)參與財務計畫的制定...
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對農村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開展財務管理工作。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不變。第八條 農村...
《洞口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洞口縣農村經濟管理局為加強洞口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制定的辦法。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1987年5月8日晉政發〔1987〕35號)為了進一步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合作經濟,充分發揮財務工作在經濟...
《全省農村集體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是為了加強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動全面鄉村...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資金來源 1、...
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
一是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在與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以及修訂專家組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我們同步制定發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21〕38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犯、平調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向其攤派。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適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需要和雙層經營體制的特點,堅持統一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
本次修訂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需要和財務管理要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專項應付款”“公益支出”“應交稅費”“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等會計科目,將原會計制度中的“農業資產”(僅針對牲畜資產、林木...
財會人員要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定期接受農村集體經濟財務會計、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等業務培訓,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從事農村會計電算化的財會人員應經過相關知識培訓合格後可上崗。審計監督渠道 要...
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活動,依照本條例關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
健全完善民主理財制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功能,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政部頒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設定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是具體執行機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財務管理方式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全面實行“村財鄉(鎮)代管村用”財務管理模式,即在堅持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強化鄉(鎮)監管職能,由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對村級...
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後,仍按農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行政村、居民委員會依法設立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農村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四條村(社)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是2009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華會計函授學校。內容簡介 “農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農村、農民工作,作出了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一系列...
第四條 信用社的財務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同時接受廣大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有關重大財務事項須經民主管理組織研究決定,並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其財務狀況。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對信用社財務工作負有管理、指導、監督職責。第五條...
《長春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是一部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4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34號 【發布日期】1991-04-15 【生效日期】...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使用、維修制度,設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丟失或損壞時,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第六章 合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農村合作基金包括下列範圍:(...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設定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是具體執行機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
基本賬戶的印鑑包括財務專用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印章、會計印章、出納印章和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監管專用章”。區直有關單位和鎮街下撥村(社)的各項資金(含幹部報酬),通過基本賬戶進行支付。銀行賬戶嚴禁向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村集體應當堅持民主管理、 財務公開的原則,加強財務管理。第四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 截留、 挪用、 私分。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鄉鎮財政所、農村經濟工作站...
同時,在“附則”第六十三條中規定“本制度適用於由村民委員會代行合作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根據上述憲法、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將條例適用範圍確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嘎查村的財務管理,法律依據充分,符合當前國家和自治區農村牧區改革發展的...
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鄉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鄉經管站)是具體執行機構。市、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施監督。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凡國家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戶發展生產、扶貧、救濟的資金,都必須按扶持項目提出詳細的用款計畫,報經撥款部門批准後執行。對扶持項目或被扶持的農牧戶建立單獨的會計核算帳目和項目管理檔案。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支持辦好合作基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是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毛必田,楊建偉,項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