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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陝西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陝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陝農發〔2023〕82號
各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陝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陝西省農業農村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於本細則,包括鄉鎮級、村級、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集體資產,不得改變集體資金性質,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財務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集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計畫,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額資產採購、出租、處置、拍賣,大額工程項目建設;
(三)農用地、“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流轉經營方案,經營性建設用地及閒置宅基地的開發利用,土地徵用及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四)重大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及建設承包;
(五)重大對外投資;
(六)大額借貸、債權減免或賬務核銷;
(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含獎金、補助等);
(八)設立全資持有、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企業,及其重大經濟事項;
(九)其他事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身利益和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的重大資金、資產、資源相關事項。
審議內容應包含重大財務事項的計畫、方案、擬簽訂的契約文書等。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管理制度,明確執行標準。
第九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畫、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並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畫、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六)定期聽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理事長或理事會反映。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記賬的,應依法依規配置專(兼)職財務人員,包括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出納人員、保管員。職責主要包括: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籤名並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
(三)出納人員負責貨幣現金的收支、銀行結算等工作。
(四)保管員負責生產材料、農產品等實物資產管理。
會計、出納、保管員之間不得互相兼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任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應當保持穩定。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實際需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第三方機構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委託代理記賬應保持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確保財務審批權以及經濟活動監督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
實行委託代理記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簽訂委託協定,設立報賬員崗位,定期向代理服務機構報賬。代理機構應嚴格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開展代理記賬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採取接受政府補助、接受社會捐贈、“一事一議”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式,根據實際需要和償債能力,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契約中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保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平等收益權,防止社會資本擠占、侵占集體財產權益。
嚴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嚴禁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擔保。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四章 資產運營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收坐支、以支抵收,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
(一)現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預留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超額部分應及時繳存銀行賬戶。超過現金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的,採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設定“庫存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將結餘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二)銀行存款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金融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等依法依規需要開設專門賬戶外,一般不允許開設其他賬戶。銀行賬戶嚴禁出租、出借。
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做到賬實相符。
(三)應收款項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管理,建立應收及暫付款明細賬和登記簿,詳細記錄金額、對方單位或個人詳細信息、付款期限、經辦人等,定期對賬、及時催收。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準予核銷,計入其他支出。已核銷的應收款應在登記簿中保留登記,一旦收回,及時入賬。
(四)存貨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持有的種子、肥料、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應納入存貨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內控機制,明確保管員工作職責和出入庫工作要求等,設定存貨登記簿,至少應於每年年度終了開展一次全面盤點清查,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明確在構建、驗收、登記、保管、使用、處置、年度清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規計提折舊。
(二)在建工程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或委託其他單位建造、安裝工程,在交付使用前應納入在建工程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立項、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執行。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大額項目建設完工後,可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的生物資產管理,做好增減、攤銷、死亡毀損等核算工作,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為農作物的生物資產,如大田作物(小麥、水稻、高粱、玉米、牧草等)、蔬菜、存欄待售的牲畜、魚蝦貝類等。如遇嚴重的自然災害、疫病侵襲後應及時進行清查盤點。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作物、提供勞務或出租為目的持有的生物資產,如經濟林、薪炭林、產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應參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並根據生物資產本身的特點、使用情況及預期能夠給本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流入情況等,合理確定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三)公益性生物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持有的生物資產,如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風景綠化林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明確無形資產權屬及價值,納入賬核心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進行攤銷。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程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重視投資本金回收,對於到期無法收回的投資,應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發生產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大宗資產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納入賬核心算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或其他特定目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進行。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契約標的物、價款、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加強契約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實行契約的全過程封閉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流轉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依規,於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並在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系統中準確填報相關報表。村莊撤併的,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應當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設賬。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持有、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等能夠控制的被投資企業,應定期向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報告財務狀況,並接受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財務收支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應當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支出審批程式,支出票據應明確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合法合規的原始單據、契約、會議記錄等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支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對外財務結算應當使用國家稅務、財政部門監製的合法票據。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財務收支預算制度,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年初編制年度收支預算計畫,合理使用集體資金。在財務收支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可提請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非生產性開支管理制度,明確開支範圍及標準。嚴格控制報刊訂閱費、外出培訓考察費,規範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等,落實取消村級招待費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計提比例原則上不高於30%。
第三十八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年度結算日為12月31日,在年終結算時確保當年應收未收、應付未付各種款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入賬,納入當年年終決算及收益分配,不允許跨年度結算。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征地補償費應當依法進行分配使用,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彌補虧損、增加積累、發展生產、支持公益等方面,不得用於非生產性開支和債務清償。
第六章 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採集、存儲、管理和運用財務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及報表附註等,按要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月度或季度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用以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成本類會計科目在月末或季度末的期末餘額,或損益類會計科目在各月或各季度的本期發生額。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做好會計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包括各類資產的權證檔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集體經濟契約、土地承包契約或協定等文書;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等。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實行統一分類編號,統一裝訂成冊,統一專室專櫃存放管理,做到檔案齊全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不得遺失、損毀。實行委託代理記賬模式的,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做好被委託機構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要求,將財務計畫及其執行情況、各項收入支出、資產、債務、債權、收益分配、契約簽訂及其執行、工程發包、項目招標、財務報表等情況,以及與成員經濟利益有關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成員普遍關心的事項,以便於民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採取設定固定的公開欄進行財務公開,也可以通過廣播、網路、“明白紙”、會議、電子屏等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代理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及有關單位實施的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並公開結果,發現違規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分為8個章節共52條,分別從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資金籌集、資產運營、財務收支及收益分配、財務信息管理、財務監督等方面對陝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進行規範。《細則》的印發,對鞏固陝西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陝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陝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