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

《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4月1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2〕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於2022年3月29日經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民獲得感和幸福感,並實現共同富裕的奮鬥目標,結合《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的通知》(瓊辦發〔2020〕54號)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堅守法律政策底線,嚴禁私分集體資產、舉債分配、虧空分配、突擊分配等行為,嚴格依法辦事,堅守底線紅線。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
(二)遵循民主決策原則。收益分配要根據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成員大會審議(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實施。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結果應按規定主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公開,實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監督。
(三)堅持效益優先原則。集體經濟收益要優先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股份經濟合作社和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增強集體經濟內生動力。年度收益分配應依據當年收益情況,確定分配額度和各項支出比例。可分配收益不足10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同意,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主要用於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結轉下年使用。
(四)堅持同股同權原則。在年度收益分配時,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股份份額)進行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投資者、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有利益聯結機制的機構。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要科學合理,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收益分配的程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發揮基層黨組織在農村集體經濟事務中的領導作用。
(一)制定初步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理事會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監事會根據財務制度審核該方案。
(二)審議公示。經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商議、報黨員大會審議,理事會將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員公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5日。理事會根據公開徵求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
通過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後,理事會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體成員大會決議,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決議,並形成書面決定(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需張榜公示,向全體成員公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在充分維護農民收益分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工作實際,依法依規探索最佳化、簡化審議公示程式。
(三)方案實施。按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收益分配,成員或成員代表簽字確認,在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核實不成立後再實施。實施結果需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結果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會議決議等書面材料、收益分配情況,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三、收益分配範圍和優先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可進行分配的總收益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扣除該年度經營管理成本等各項支出後的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等按規定可以納入當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明確規定的征地補償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納入年度收益分配,按照有關規定分配和使用。
收益分配的優先序如下: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數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確定,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提取比例不超過30%。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集體公益事業。
(二)提取應付福利費。參照公積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確定。主要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救濟、成員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向成員分配。按股權設定方案設定的股權類型、股數,經過成員大會決定,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確定每股可分配收益額。
(四)其他分配。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項,經成員大會同意,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用於對主導產業的補貼以及對作出突出貢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經營和管理人員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集體經營收益增量的10%。
四、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業務指導。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辦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範財務管理,加強對會計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訓和監督。
(二)強化工作監管。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監督責任主體職責,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審核,確保公積公益金使用審批嚴格、福利費使用計畫合理,股東的收益分配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變現”和變相私分集體資產,杜絕舉債和突擊發放福利和分紅。
(三)健全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提取、民主議事機制等重要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定期公開財務收支情況。監事會應對本集體的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核監督,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本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和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五、附則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本市國家農村改革試驗區,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

內容解讀

《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2021年7月,市農業農村局研究起草了《三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政策內容,現就《指導意見》作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12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的通知》(瓊辦發〔2020〕54號)等檔案精神和要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從集體經濟中獲得財產性收益提供制度保障,提升集體經濟股份分紅給成員帶來的獲得感,保證集體經濟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結合三亞市實際,由市農業農村局研究起草此《指導意見》。
二、檔案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12月26日)
(二)農業農村部等17部門關於拓展農村改革試驗區範圍和新增農村改革試驗區的批覆(農政改發〔2020〕6號)
(三)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
(四)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的通知(瓊辦發〔2020〕54號)
(五)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三變”改革試驗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三府辦〔2021〕132號)
三、目標任務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根本目的是實現農村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長和農村生產生活向現代化穩步邁進,形成良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機制,能夠在集體經濟積累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使“農民變股東”落到實處,保證“三變”改革任務順利完成,從而更有效的促進集體經濟進一步發展。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的基本框架由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則、收益分配的程式、收益分配的範圍和優先序、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等四個部分構成。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則。收益分配首先要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第二,要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第三,遵循效益優先原則,即集體經濟收益要優先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增強集體經濟的內生動力。第四,堅持同股同權原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股權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第五,遵循利益共享原則,即收益分配方案要兼顧各方利益,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其中“可分配收益不足10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之規定,為參考外省市做法,並結合三亞市實際確定。
(二)收益分配的程式。首先是制定初步方案。在準確核算後,理事會按照章程制定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第二是審議公示。經過修改完善的方案報管理部門審核,集體決議通過,張榜公示。第三是方案實施。按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收益分配,成員或成員代表簽字確認。第四是將結果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三)收益分配的範圍和優先序。收益分配的範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可進行分配的總收益,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的相關收益不納入當年的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優先序如下:首先是提取公積公益金。集體民主確定提取比例和數額,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集體公益事業。第二是提取應付福利費,主要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救濟、成員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福利方面的支出。第三是向成員分配。第四是其他分配,用於對主導產業的補貼以及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的獎勵。
其中提取公積公益金關於“提取比例不超過30%”之規定,為參考外省市做法,並結合三亞市實際確定。
其中其他分配關於“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集體經營收益增量的10%”之規定,為參照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第5條,並參考外省市做法且結合三亞市實際確定。
(四)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各級部門要分工協作,首先是市及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辦法。其次是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監督責任主體職責。最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健全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五、名詞釋義
(一)公共積累:一般指集體所有制生產單位從收益中逐年積累起來的用作擴大再生產的資金。
(二)同股同權:是指同一類型的股份應當享有一樣的權利。相對於同股同權,同股不同權是雙層股權結構,一般指公司資本結構中包含兩類或多類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架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權益是以同股同權為原則的。
(三)會計年度: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四)經營管理成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依法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成本。
(五)發包及上交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六)補助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七)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嚴格遵循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八)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轉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的經濟收益。
(九)公積公益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公益設施建設的資金。大部分已開展股份合作改革的地區,公積金和公益金一般提取年可支配收入的30%,具體比例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定。
(十)應付福利費:指從當年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福利性分配基金(不包括興建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支出),包括照顧烈士軍屬、五保戶、困難戶的支出,計畫生育支出,農民因公傷亡的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等。一般根據上年實際開支提取。
六、有關事項
(一)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可根據《指導意見》,結合本集體的特徵和需求,形成各自的分配方案。
(二)《指導意見》解讀人:三亞市農業農村局局長,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科科長。
(三)三亞市農業農村局地址:三亞市吉陽區迎賓路285號房地產交易中心九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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