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

《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11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1〕23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已經2021年10月28日七屆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和2021年11月9日七屆市委常委會第223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三亞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管理工作,指導市場化安置區建設,保障被徵收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城市功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2〕9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範圍
城鎮開發邊界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徵收和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以及安置區的建設管理,適用本意見。
二、安置區建設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民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依規征地拆遷,維護好被徵收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切實做到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積極探索被征地村民拆遷安置與村集體產業開發建設一體化推進新模式,最佳化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儘可能給予被徵收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惠,培育壯大村集體經濟組織,引導被征地村民走產業富民道路,共享發展紅利。
(二)集約土地、集中安置。城鎮開發邊界外因公共利益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可在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宅基地。城鎮開發邊界內原則上採取建設多、高層公寓的方式進行集中安置,實現土地的高效利用。被徵收人原則上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區進行就近安置,也可按原安置房等值置換原則選擇異地安置。
(三)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調動民眾參與安置區規劃建設的積極性,充分聽取被徵收人意見,尊重被徵收人意願,制定科學合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保障征拆、安置區建設等工作順利進行。
(四)產業融合、配套完善。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生活富裕的目標,安置區的規劃建設應融入其適宜發展的產業功能業態和公共配套設施,立足資源優勢打造各具特色的產業業態,促進產城融合。
三、徵收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具體補償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定。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調換。出讓土地上被徵收房屋按市場化商品住房進行調換,劃撥土地上被徵收房屋按安居房進行調換。徵收房屋產權調換比例依據《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三府〔2015〕112號)執行。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1.各區政府應當在具體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符合相應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選擇安置房、貨幣補償的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1)選擇安置房的,安置標準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人(含公攤)的安置房。
(2)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安置房面積的團購價格進行補償。
徵收補償安置後被徵收人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被徵收人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房屋面積比安置房的面積超出部分依據《三亞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三府〔2013〕43號)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2.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補償方式和標準
此意見施行後,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時,原則上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商業、旅館、商務辦公、租賃住宅等)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建築面積按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被徵收人10平方米/人(商業、旅館、商務辦公)或25平方米/人(租賃住宅)的標準計算;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涉及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處置需符合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可在安置區範圍或被徵收土地範圍內建設,在安置區範圍內建設的可同安置區一併供地,在被徵收土地範圍內建設的可結合周邊用地一併供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的經營性用房,可自主或委託經營,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被徵收人參與收益分成。
意見施行前,已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的,不再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意見施行後,已安排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的,納入征地安置留用地台賬管理,按等值原則抵扣征地安置留用地面積,即以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含土地使用權)的市場評估價為基準,按照同一片區相同用途用地的基準地價(土地單價),等值換算抵扣國有性質征地安置留用地面積。
四、安置區建設模式
(一)市場化安置區。按照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的原則,以“限房價、競地價”,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按安居房的房屋類型辦理供地手續。競得人出資建設安置房和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以簡裝的標準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約定價格提供給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鼓勵三亞市屬國有企業積極創造條件參與市場化安置區項目建設,聯合社會資本籌建安置房專項投資基金參與安置房項目的投資建設。
徵收的房屋屬於市場化商品住房的,被徵收人申請產權調換的,由各區政府補繳地價款後依法變更安居房的產權和性質,按市場化商品住房進行產權調換和房屋登記。
(二)過渡安置區。按照土地劃撥、財政出資的方式,由各區政府統籌建設一批過渡安置周轉房,用於解決被徵收人過渡安置問題。過渡安置周轉房的房屋類型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城鎮住宅用地(公共租賃住房用地)設定土地用途。已被安排過渡安置周轉房的被徵收人,徵收部門不再安排過渡安置費。
五、市場化安置區建設流程
(一)規劃選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根據各區政府提出的征拆計畫、安置區建設需求,開展安置區規劃選址論證工作,報市政府批准。重點園區可根據急需推進的征拆計畫和安置區建設需求,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
(二)方案設計。各區政府根據批准的安置區規劃選址,組織編制安置區建築設計方案,並充分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建築設計方案應明確安置區產業功能、面積、戶型、套數以及需配套建設教育、醫療衛生、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務設施和水、電、路、氣、光等“五網”基礎設施,並明確無償移交或有償移交的配套設施和面積。
(三)方案審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建築設計方案專家評審後,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如涉及規劃修改,須按法定程式組織規劃修改論證,一併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四)土地供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限房價,競地價”方式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應當明確將建築設計方案、配套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等相關要求和開發時限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土地評估時一併考慮有償移交或無償移交的配套設施等因素。
(五)開發建設。競得人須在契約約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原則上從土地出讓契約簽訂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土地出讓公告和出讓契約應當明確因競得人原因逾期未交付由競得人承擔違約金等責任,違約金用於支付超期的過渡安置費用。
(六)組織團購。各區政府組織被徵收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團購安置房和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由被徵收人、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競得人簽訂購房協定,通過建立共管賬戶的方式,作為資金來源;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徵收人不再具有團購安置房的資格。在安置房符合交付條件下,被徵收人除因不可抗力在規定時間內不參與選房的,徵收部門不再支付過渡安置費用或安排過渡安置周轉房。對採用市場化安置的剩餘安置房源,市政府按安置房團購價格有優先回購權。
六、其他規定
(一)本指導意見中“被徵收人”指“自然人和單位”。
(二)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原已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的,可按原協定繼續執行,各區政府徵收補償方案由各區政府制定後,國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方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三)其他未盡事宜按《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三府〔2015〕112號)、《三亞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三府〔2013〕43號)、《三亞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乾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1〕208號)規定的標準補償執行。上述檔案有修訂的,從其規定。
(四)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經公布施行的規範性檔案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指導意見執行。本指導意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五)市場化安置房的交易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制定;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房屋面積認定辦法和村集體產業經營性用房補償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另行制定。
(六)本指導意見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市政府上報實施情況的評估結論和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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