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海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 地理位置:海口市
總則,徵收安置,補助獎勵,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加快房屋徵收補償工作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徵收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管理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政府服務中心、教育、市場監督、民政、稅務、人社和審計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被徵收房屋符合以下條件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經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認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認定辦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因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准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認定為違法建(構)築物。
區人民政府對徵收補償調查認定和報送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在編制和報送徵收補償安置概算時,將不予補償的房屋或建(構)築物納入概算。

徵收安置

第六條 徵收住宅類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第七條 徵收住宅類房屋,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條件的,按證件記載的面積補償安置;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條件的,按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房屋面積補償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房屋的應安置面積為證件記載的房屋面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條件房屋的應安置面積為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房屋面積。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和應安置面積相等部分不核算差價。安置房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2倍結算;超出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結算。被徵收人超出應安置面積選取單套安置房的,只能選取超出應安置面積最小值的安置房戶型。選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計面積不得超過應安置面積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按合計面積的超出部分結算。
被徵收房屋為帶公攤面積的單位住宅樓或商品住宅樓,選擇產權調換的,最大應安置面積為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按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1:1對應安置房套內面積進行調換和結算。選取的安置房套內面積超出應安置套內面積的部分,應加上其對應的公攤面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結算。
第八條 被徵收房屋為非住宅類房屋(以權屬證書記載為準)的,按照房屋性質用途評估補償。
第九條 被徵收房屋屬於單位職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本市單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職工原經省或市房改辦批准按完全產權購買單位公有住房,且已按省或市房改辦核定房價款額交清相應款項,或已按省或市房改辦核定房價款額繳交了部分房價款但經產權單位同意並由職工補足相應房價款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對購房職工予以補償或安置。
(二)職工原經省或市房改辦批准按部分產權購買單位公有住房,且已按省或市房改辦核定房價款額交清相應房價款項的,根據產權比例對房屋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予以補償或安置。
(三)職工原所購單位公有住房未經省或市房改辦批准,職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購買過政策性優惠住房(含購買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及領取職工住房補貼,且職工已按房改政策繳交了全部房價款,原產權單位同意放棄產權的,參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職工已按房改政策繳交了部分房價款,原產權單位不同意放棄產權的,參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四)職工所居住房屋原未辦理房改審核審批手續及未經繳交相關房價款,且職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購買過政策性優惠住房(含購買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及領取職工住房補貼,經產權單位同意放棄產權的,由職工向產權單位按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補繳相應房價款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對職工予以補償或安置。原產權單位不同意放棄產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對產權單位予以補償或安置。
非本市單位的公有住房,根據產權單位意見可參照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條 徵收有國有土地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空地,涉及閒置土地的,由市國土主管部門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處置。不涉及閒置土地的,按照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徵收有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個人住宅用地的空地,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性質評估補償。選擇調換房屋的,應安置面積為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面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徵收無權屬證或不動產權證的空地,經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認定為可以給予補償的住宅用地,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認定的性質、面積評估補償;選擇調換房屋的,應安置面積為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補償面積,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不屬於住宅用地的,按照認定的性質、面積評估或有關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被徵收人符合本市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但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安置:
(一)共有產權方式。由政府補足調換60平方米回遷安置房的差價款,區住房保障中心作為房屋共有產權人,與被徵收人共同購買回遷安置房,雙方按各自出資比例享有房屋權益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政府出資的資金從該項目不可預見費中支出。被徵收人經濟條件改善,有能力購買回遷安置房國有部分產權的,可將該部分產權按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轉讓給被徵收人,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和被徵收人按房屋轉讓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貨幣補償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資集中購買一定數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納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體系,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管理並向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標準進行核算及收取。

補助獎勵

第十二條 被徵收住宅房屋未經批准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徵收補償,原則上不予提供商業用房安置。但本辦法公布前住宅已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且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對其底層房屋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可以對被徵收人給予適當補助,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定並搬遷騰空的,補助標準為1500元/㎡。被徵收住宅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的,區人民政府應予以公示。
被徵收住宅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作為辦公、生產、倉儲、教學等場所的,不按照本條規定補助。
第十三條 住宅類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最大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給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戶最低不低於1000元/月的臨時安置補助。
被徵收人在發布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協定的,原則上一次性發放2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一次性發放的月數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調整),自騰空居住房屋並結清水、電、通訊、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之日起計發。被徵收人延後簽約的,按月份計依次遞減。一次性發放月數期滿後,被徵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繼續發放。
被徵收房屋屬於黨政機關及派出機構行政辦公用房,按行政辦公場所相關規定和建成標準另行安排建設的,不補償亦不結算,給予適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四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補助費按相應的被徵收房屋面積乘以22元/㎡計算;選擇調換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相應的應安置面積乘以22元/㎡計算(含兩次搬遷)。搬遷補助費應一次性支付,每戶不足500元的,補足至500元。
第十五條 因徵收非住宅類房屋(以權屬證書記載為準)造成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助。補助的標準為:營業鋪面按照該鋪面評估價的1%/月給予補助;生產用房按照該用房評估價的 0.8%/月給予補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該用房評估價的 0.6%/月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房屋(含空地)的,給予每戶2萬元的獎勵。戶的界定以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為準,特殊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最大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給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產權登記補助。

附則

第十七條 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結構、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
未經登記的房屋面積,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房產測量規範》依法調查認定。
本辦法所指房屋,均為框架、混合、磚木(瓦)結構房屋,不含簡易結構和附屬物。除有明確規定外,房屋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的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八條 被徵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根據土地、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區位等因素,按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被徵收房屋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但經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認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土地根據性質、用途和區位等因素評估,房屋按照重置全價結合成新率評估。
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執行海口市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及基準地價評估成果的通知》(海府函〔2021〕216號)的規定,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評估的平均容積率設定為2.5,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安置房成本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指導價。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將全部被徵收人的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或者弄虛作假、隱瞞虛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徵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徵收補償、補助、獎勵款的,依法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徵收項目實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確的或者政策未覆蓋的問題由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處理,並抄送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發布徵收決定公告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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