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暫行規定

《海口市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暫行規定》是1992年11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land in Haikou
  • 發布單位:83005
  • 發布日期:1992-11-11
  • 生效日期:1992-11-1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暫行規定
(1992年11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在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中的權屬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權是指市區、建制鎮建成區、獨立工礦區、部隊和農、林、牧、漁場等非農業建設用地及其他企事業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關於單位用地使用權的確定
(一)凡一九六二年九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下稱《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土地使用單位。
(二)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下稱《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用地是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使用單位:
1、簽訂過土地轉讓等有關協定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授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由農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的。
屬上述情況以外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或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
(三)凡是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條例》頒發以後,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必須辦理使用土地合法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該單位所提供的經有關職能部門核定的用地批准檔案及用地紅線圖,給予確定土地使用權。
(四)凡依法經國家徵用、劃撥、或解放初期接收以及通過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規定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用地單位在國有土地上興建房屋,將房產權移交給房管部門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房管部門。
按照協定,用地單位將部分房產移交給房管部門的,土地使用權作共用處理。
用地單位(或個人)按協定將房產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原委託單位(或個人)。
解放初期沒收、徵收、接收敵(偽)財產和通過社會主義改造工商業者取得的土地,若經過政府批准給房管部門管理的,其使用權確定給房管部門。如其產權轉移劃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其直接使用單位。
(六)園林部門辦理征地並進行管理的綠地,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園林部門。房管部門管理的居住區內綠地(包括委託園林部門管理的綠地),土地使用權確定給房管部門。
(七)在確定道路規劃紅線時,將某些單位或個人的用地劃入規劃紅線內,在道路規劃實施之前,該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原使用單位或個人。在規劃道路批准實施時,市政管理部門必須辦理用地手續,經批准後,規劃紅線內的土地使用權屬市政管理部門。
(八)凡屬於市內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水溝)和無主空閒地,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由市土地管理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九)凡是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提供合法的權屬證明材料,應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書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請,報市政府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補辦用地手續後,才給予確定土地使用權。
(十)凡通過行政劃撥或依法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報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不予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用地單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超過批准發證面積的,超過部分當作非法占地處理,原則上應予清退。不能清退的,如占地情況發生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現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每平方米一百元交地價款,補辦用地手續後確定其土地使用權;發生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之後,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關於個人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確定
(一)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以前使用城鎮國有土地,凡持可證明其房地產合法權屬證明材料的,確認其土地使用權;用地者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權屬證明材料的,經張榜公布未發生異議,四鄰認可的,由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給予確認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權,地產部分則按每平方米繳納十元地價款,補辦用地手續後給予登記。
(二)土地使用者凡持有解放後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頒發的房地產證、工程報建通知書、建築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土地使用情況現未發生變更的,給予確認土地使用權。
(三)土地使用者服從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並持有有關批准檔案,領取工程報建通知書、建築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給予確認土地使用權。
(四)凡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交納契稅的房地產買賣契據或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的房屋贈與、繼承、分家析產的協定書而使用土地的,確認其他土地使用權。
(五)土地使用者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房地產糾紛的調解檔案、判決書所規定範圍內使用土地的,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六)在清房清地時,土地使用者持有用地批准檔案,並繳清用地罰款的,給予確認土地使用權。
(七)凡經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轉讓合法手續而使用的土地,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土地權屬有爭議、使用範圍界址有糾紛或房屋產權有爭議的,應依法先行調處,然後確認土地使用權。在爭議解決之前,暫緩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凡未經依法批准而擅自買賣、私下轉讓、越權審批或非法侵占的土地建私房,所建房屋不違反城市規劃,按不同類型地區確定每戶建房用地標準。一類地區(龍昆路以東、美舍河以西、長堤大道以南、飛機場以北、海甸島的攔海大道以南、濱海大道以北)的城市居民用地每戶面積五十平方米。二類型地區(美舍河以東、龍昆路以西、濱海大道以南、海榆中線以東、工業大道以北、海甸島大堤以北)的城市居民、農村居民宅基地每戶面積八十平方米。三類型地區(工業大道以南、海港路以西、海榆中線以西)的居民、農村居民宅基地每戶面積一百二十平方米。
用地戶實際用地面積超過標準的,超過部分原則上應予清退,不能清退的,按如下規定罰款處理後,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以前非法占地、買地,未經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而建私房的確權:
1.用地戶屬於國家幹部或城鎮居民,可按照瓊字14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市歷年清房清地的實際情況處理。菜地,占地每平方米罰款四十元,買地每平方米罰款三十元;水田,占地每平方米罰款三十元,買地每平方米罰款二十五元;旱地,占地每平方米罰款二十元,買地每平方米罰款十五元;非耕地,占地每平方米罰款十五元,買地每平方米罰款十元;補辦用地手續後,確認土地使用權。
2、農民私分土地建私房的,按市發33號文《關於處理違法用地亂分征地款等問題的通知》處理,按每平方米罰款十元,補辦用地手續,確認土地使用權。
(二)在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占地、買地未經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建私房的,按市府55號文處理:
1、占地,按現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每平方米一百元補交地價款並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罰款後,補辦用地手續,確認土地使用權。
2、買地,按當地現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每平方米一百元處以罰款,補辦用地手續後,確認土地使用權。
3、以單位建公房為名征地或把單位用地安排給幹部、職工個人建私房的,按現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每平方米一百元的50%(即五十元)處以罰款並補辦用地手續後,確認土地使用權。
4、農民私分土地建私房,按市發33號檔案處理。每平方米罰款十元,補辦用地手續後,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的確定,按國家《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確認。
第九條對軍用土地擅自出租、轉讓、非法買賣,尚未到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暫不確定其土地使用權。經按國務院中央軍委46號文《關於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部分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規定》以及《海南省調處土地糾紛確定土地權屬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軍用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通過購買商品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應由商品房出售單位到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準予登記發證,用地單位持《土地使用證》到城市規劃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
用地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抵押、出租,已經改變用地性質的,必須到市土地局申報登記,才能確定土地使用權。否則,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在確定土地使用權中,各用地戶補交和處罰的款項由市土地管理局開據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款收據收取。各種違法用地行為罰沒款按有關規定上繳市財政。各用地戶憑繳款單據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海口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土地確權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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