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辦法

《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辦法》意在為了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保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辦法
  • 發布單位:83005
  •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 發布日期:1993-07-18
  • 生效日期:1993-07-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7-18
【生效日期】1993-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曾漢榮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八日

具體內容


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保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均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投標。
第三條設立海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小組(以下簡稱招標小組),由招標小組具體主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工作。招標小組由市土地局、規劃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由市土地局確認資格的專業人員中隨機抽若干人組成。招標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正副組長分別由市土地局局長、市規劃局局長擔任。
招標小組的職責:負責制訂招標檔案,制訂並保存標底,審查投標者的資格,主持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開標、驗標、評標和定標,發中標通知書。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點,由符合指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竟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進行評標擇優而取。
第五條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由市土地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用地計畫及開發建設的需要,共同確定地塊的位置、範圍、用途、年限、規劃指標,並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以採取下列兩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小組公開發布招標通告。
(二)邀請招標,經市政府批准由招標小組向符合指定條件的單位發出招標書。
公開招標須提前三十天登報通告有關事宜。
第七條招標通告(招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塊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礎設施現狀;
(四)投標時間、地點、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塊的開發期限;
(七)投標者的資格條件;
(八)投標方法。
第八條下列招標檔案由招標小組編制:
(一)招標通告(招標書);
(二)土地使用權投標須知;
(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
(五)土地使用規則。
第三章 投標
第九條投標方法為兩種:可採取明標明投;也可採取明標暗投。每次投標的方法,由招標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參加投標者必須在招標通告(招標書)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招標檔案,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填寫好《土地使用權投標書》,做好參加投標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投標者按招標檔案的規定編制好投標檔案後,按規定的方法、時間、地點、期限投入標箱。投標書一經投入,不得從標箱取出修改。投標者在招標截止前如需修改內容的,可另投修改標,修改標以日期在後者為準,日期在前者作廢。
第十二條投標者在遞交投標檔案的同時,必須按規定以本票、現金或支票繳納保證金。投標者以本票繳納保證金的,該本票須是能在海口市營業的銀行立即兌付的現匯銀行本票。
第十三條投標者用於準備投標的各項費用自行負責。
第四章 招標程式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出招標通告(招標書);
(三)投標者購買招標檔案;
(四)招標小組解答投標者提出的問題;
(五)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核;
(六)投標者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七)投標者進行投標,將標書密封投入標箱;
(八)驗標,由招標小組主持召開投標者會議,在公證人員監督下當眾啟封標書,驗證標書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標者的標價:
(九)評標,由招標小組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對有效標書進行評議;
(十)定標,招標小組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宣布評標結果,確定中標者;
(十一)招標小組向中標者發中標通知書;未中標的也書面通知投標者,並在定標後十天內將保證金退還;
(十二)中標者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天內到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到期不簽訂契約,中標通知書即日作廢,取消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地塊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
(十三)中標者按規定時間到市土地局繳納地價款,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發出招標通告(招標書)到投標期限一般不少於十五天;投標到驗標一般不超過十天,驗標到定標一般不超過七天。
第十六條評標辦法:招標檔案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定即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並考慮企業資信及其他條件的,採取綜合評分辦法,由招標小組採取不記名方式對每個投標者的標書和其他條件進行綜合評分,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但經招標小組評議,認為所有的標書及其他條件均未達到預期目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招標評分辦法(以100分為滿分):
(一)標價70分;
(二)規劃方案、開發項目15分;
(三)投資強度、開發期限5分;
(四)投標者對本市的市政、福利、公益事業的貢獻10分。
土地招標要按以上評分原則進行,但對特殊地段和規劃所要求的特殊項目進行招標時,也可視具體情況適當調整評分標準,並在公布後實行。
第十八條中標者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之日起十天內繳納地價款總額的10%作為定金,餘額在六十天內付清,所付保證金和定金可抵充地價款。逾期未付清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地價款差額1‰的滯納金。滯納三十天仍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自行解除,退還扣除定金外的地價款,地上自建的建築物和附著物,限期拆除或由市土地局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投標者在參與投標活動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標的,經查證屬實,招標小組有權宣布中標無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當事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招標小組成員在招標活動中收受禮物,接受賄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地使用權的,中標者如屬未在海南經濟特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中標後應立即向本市的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手續;並在定標後六十天內向市土地局提交有關檔案,按所註冊的企業名稱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逾期不提供企業登記檔案的,取消中標資格,該地塊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中標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按《海南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規定》中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在建設過程中有關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口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海府[1992]103號檔案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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