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在1992.09.30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30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土地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生態效益,確保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投標工作順利進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口市範圍內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均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組織實施。設立海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小組(以下簡稱招標小組),由招標小組具體主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工作。招標小組的人數由九人或十一人組成。招標小組的成員由市土地局、規劃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由市土地局確認資格的專業人員中隨機抽若干人組成。招標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正副組長分別由市土地局局長、市規劃局局長擔任。其他部門的領導和專業人員為組員。
招標小組的職責:負責制訂招標檔案,確定招標對象,審查投標者的資格,主持召開有關單位會議,進行開標、驗標、評標和定標,發中標通知書。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凡持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的,均可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投標。
第五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大市政基礎設施,由市政府根據城市建設需要,統一安排建設。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點,由符合指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進行評標擇優而取。
第七條 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土地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及用地計畫共同確定地塊的位置、範圍、用途、年限、規劃要求及其他經濟技術指標: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方能用於招標。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有標底,標底由招標小組制訂並保存。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可以採取下列兩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小組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經市政府批准由招標小組向符合指定條件的單位發出招標書。
公開招標須提前三十天登報公告有關事宜。
第十條 招標公告(招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塊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礎設施現狀及發展條件;
(四)投標時間、地點、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塊的開發期限;
(七)投標者的資格條件;
(八)投標方法。
第十一條 下列招標檔案由招標小組編制:
(一)招標通告(招標書);
(二)土地使用權投標須知;
(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四)海口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
(五)土地使用規則。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二條 投標方法為兩種:可採取明標明投;也可採取明標暗投。每次投標的方法,由招標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參加投標者必須在招標公告(招標書)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招標檔案,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和要求填寫好《土地使用權投標書》,編制好有關檔案、圖件、資料、證件,做好參加投標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投標檔案要加蓋企業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名,密封后按規定的方法、時間、地點、期限投入標箱。投標書一經投入,不得從標箱取出修改。投標者在招標截止前如需修改內容的,可另投修改標,修改標以日期在後者為準,日期在前者作廢。
第十五條 投標者必須在遞交投標檔案的同時,以本票、現金或支票繳納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
投標者若以本票繳納保證金,則該本票必須是在海口市營業的銀行立即兌付的現匯銀行本票,該本票有效期為定標後十天止。
第十六條 投標者用於準備投標的各項費用自行負責。
第四章 招標程式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出招標通告(招標書)。
(三)投標者購買招標檔案。
(四)招標小組解答投標者提出的問題。
(五)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
(六)投標者將標書密封投入標箱,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
(七)驗標。由招標小組主持召開投標者會議,在公證人員監督下當眾啟封標書,驗證標書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標者的標價。
(八)評標。由招標小組在公證人員監督下,對有效標書進行評議,宣讀評標結果,宣布中標者。
(九)招標小組向中標者發中標通知書;未中標的也書面通知投標者,並在定標後十天內將保證金退還。
(十)中標者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天內到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十一)中標者按規定時間到市土地局繳納地價款,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發出招標通告(招標書)到投標期限一般不少於十五天;投標到驗標一般不超過十天,驗標到定標一般不超過七天。
第十九條 評標辦法:招標檔案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並考慮企業資信及其他條件的,採取綜合評分辦法,由招標小組採取不記名方式對每個投標者的標書和其他條件進行綜合評分,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但經招標小組評議,認為所有的標書及其他條件均未達到預期目的,有權拒絕全部標書,重新進行招標。
第二十條 綜合評分項目(以100分為滿分計):
(一)標價:32分。
(二)規劃方案、開發項目:7分。
(三)投資強度、開發期限:10分。
(四)投標者實力、開發業績、驗資:20分。
(五)投標者對我市的市政、福利、公益事業的貢獻:15分。
(六)投標者在海內外知名度:5分。
(七)引進外資項目:6分。
(八)附加分(在招標地塊所強調的項目上加分):5分。
第二十一條 中標者必須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天內,持中標通知書到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到期不簽訂契約,中標通知書即日作廢,取消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地塊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中標者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生效之日起十天內繳納地價款總額10%作為定金,餘額在六十天內付清,所付保證金和定金可抵充地價款。逾期未付清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地價款差額1‰的滯納金。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清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自行解除,退還扣除定金外的地價款,地上自建的建築物和附著物,限期拆除或由市土地局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標者在參與投標活動中,通過弄虛作假,行賄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標的,經查證屬實,招標小組有權宣布中標無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當事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招標小組成員在招標活動中收受禮物、接受賄賂、泄露秘密、與投標者串通一氣、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標者如屬未在海南經濟特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中標後應立即向我市的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手續;並在定標後六十日內向市土地局提交有關檔案,按所註冊的企業名稱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中標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按《海南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規定》中第廿五條、第廿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在建設過程中有關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市政府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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