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稅區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保稅區土地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1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保稅區土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93-03-15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獲得。但所轉讓的土地範圍內的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屬於本辦法轉讓範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負責保稅區內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土地使用權及相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和保稅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和繼承。
第八條在保稅區興辦技術密集型、資金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業,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保稅區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由海口保稅區開發總公司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價格按照市政府制訂的價格,由轉讓雙方具體協商確定。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不超過七十年。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及有關檔案,到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土地轉讓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和土地管理費。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若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報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續期,但須在使用期滿前一年向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重新簽訂轉讓契約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轉讓期限未滿,土地使用權不得收回。但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根據土地已使用所限和開發、利用實際情況,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未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再轉讓。
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再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亦隨之再轉讓。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海口保稅區開發總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有受讓優先權。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契約,其契約不得違背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的規定。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按規定向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出租土地使用權,只能出租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內的余期使用權。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三條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第二十四條抵押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內的余期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契約。
抵押契約不得違背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抵押土地使用權,應當依照規定向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轉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應當予以糾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地上建築物和其它附著物限期拆除或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責令其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受讓人未按轉讓契約規定期限支付全部地價款的,轉讓人有權解除契約,並可要求違約賠償。轉讓人未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契約,並可要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一條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照國家及海南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一併繼承。
土地使用權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到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海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