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93-03-08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保證海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稅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海口城市總體規劃》、《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和《海口保稅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三條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負責保稅區內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海口市規劃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保稅區規劃,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編制,經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凡在保稅區內申請用地的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及土地轉讓契約到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並由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現場進行放線、定樁。
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改變保稅區內的土地使用性質,確因建設需要,而對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改變其使用性質時,必須向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以及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向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由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持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到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換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憑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檔案到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房產證。
第十條保稅區內的工程管線建設,由管委會負責審批;跨出保稅區範圍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或使用單位須到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辦理相應的手續。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禁止在臨時用地範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應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並按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清理現場。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準轉租、轉借或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二條保稅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局負責對保稅區內違法違章建設的監察和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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