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及報建收費的暫行規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及報建收費的暫行規定》在1991.06.14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及報建收費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14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區(鄉、鎮)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實施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加快城市的基本建設,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的綜合服務能力,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凡政府批准出讓的土地,根據不同的地段和建設項目,一律按如下標準增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一)、舊城區範圍每畝增收五萬元;其中主要道路臨街面的,每畝增收十萬元。
(二)、二類地區(段)範圍的每畝增收二萬元,其中主要道路臨街面的,每畝增收五萬元。
(三)、三類地區(段)範圍內每畝增收一萬元;其中主要道路臨街面的,每畝增收二萬元。
(四)、出讓給工業的用地(指工廠廠房、廠區內的倉庫、職工食堂,不包括生活區、職工住宅用地),維持原出讓價格每畝三萬元不變,免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
在海口市轄區內所有黨、政、軍、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申請經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律按市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讓費,並在此基礎上,按如下標準增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一)、舊城區範圍內,每畝增收六萬元;其中主要道路臨街面的,每畝增收十二萬元。
(二)、二類地區(段)範圍內,每畝增收三萬元;其中主要道路臨街面的,每畝增收七萬元。
(三)、三類地區(段)範圍內,每畝增收二萬元;其中主要道路臨街面的,每畝增收四萬元。
以前所轉讓的土地,在征地時沒有繳納市政設施費的,應再補交每畝一萬元市政設施費。
三、海口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海甸島房地產開發公司,省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秀英土地房產開發公司,按現有的征地範圍,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時,每畝增收城市建設增容費一萬元。
四、土地的分類及主要道路的劃定。
(一)、舊城區範圍及主要道路:
龍昆路以東、美舍河以西、長堤大道以南、飛機場以北為舊城區範圍。
長堤大道、濱海大道、龍華路、大同路、解放路、博愛路、中山路、文明路、新華路、和平路、得勝沙路、海秀路、海府路、義龍路、龍舌坡路為主要道路。
(二)、二類地區(段)範圍及主要道路:
工業大道以北、海榆中線、海港路以東,南渡江以西、海甸島(舊城區範圍除外)屬二類地區(段)。
工業大道、疏港大道、白龍路、先烈路、金盤路、南航路、濱海大道(從龍昆北路起向西全線)和規劃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及市政府自籌資金、集資、貸款修建的道路為主要道路。
(三)、三類地區(段)範圍及主要道路:
在海口市轄區內,除去舊城區和二類地區則為三類地區。
主要道路指規劃道路紅線在四十米以上及其它由市政府自籌資金、集資、貸款修建的道路。
五、建設工程報建
(一)、海口地區的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等建築工程,必須按城市規劃要求,統一到市規劃和城建部門報建。凡未經規劃、城建部門批准,領取建築許可證和工程施工通知書的工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
(二)、所有經批准的在建工程(包括各開發區的在建工程),均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報建費,除國務院規定減免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一律不予減免。
六、所有城市建設增容費、報建費,均由市國土規劃管理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工程報建時統一收取,上交市財政,作為專項基金管理,集中用於城市基本建設。
專項基金的使用,必須報市政府批准後,方能列支。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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