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8日印發的辦法。
《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8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實施細則等檔案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8月1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各國營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8月17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東方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
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實施細則等檔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實施細則》《東方市農村土地徵收管理實施辦法》《東方市...
《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試行)》是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6年9月13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
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或者承包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也可以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繼承。第三條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海南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實施細則(試行)》是為了規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依法推進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訂的細則。2021年6月8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設施農業用地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鼓勵對農村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設用地、歷史遺留損毀採礦用地進行舊村復墾,作為補充耕地的重要途徑。建設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必須使用舊村復墾形成的...
第二十六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程式、補償安置標準和方式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徵收徵用條例》執行。第六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管理 第一節 國有土地供應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
(八)經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劃撥的軍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公布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
土地閒置費的徵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農業生產託管、土地經營權流轉等方式,恢復閒置、荒蕪耕地耕種。土地經營權人閒置、荒蕪...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嚴格控制占用永久...
針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由於土地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為審慎穩妥推進,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五)法律、法規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第七條 下列土地資產屬集體所有:(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二)鄉(鎮)、村辦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使用的農村土地;(三)農村的宅基地...
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第五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
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轄區土地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以及...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一)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確認屬農民集體所有而未經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徵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徵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個...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
第十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市、縣(區)人民政府辦理相關手續。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縣 (區)...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
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對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於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閒散地和廢棄地有計畫地...
實施辦法 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
實施辦法 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7月28日 第一條 為規範、穩定和完善我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保障農民...
(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簡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工業用地或商業用地。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