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試行)》是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6年9月1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13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廣壩農場,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試行)》經十四屆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土地流轉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土地經營業主對轉入土地的經營權,規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16〕79號)和《省政府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74號),結合東方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是指土地經營業主依法流轉取得的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流轉期內享有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獲得土地經營收益和處分經營收益的權利。
第三條 東方市行政區域內土地規模經營業主申請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是土地規模經營業主依法享有其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憑證。
第五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辦理實行自願申請原則。
第六條 《東方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由市政府頒發。
第七條 市農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的登記頒證審核工作,其下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承擔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流入方和流出方姓名或名稱及住址;
(四)流轉方式和期限;
(五)流轉土地用途、權屬性質;
(六)流入土地總面積及地塊數;
(七)流轉地塊情況;
(八)他項權利登記和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九)土地流轉經營權證變動登記。
第九條 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已依法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戶流轉土地的經營業主,並簽訂規範有效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
(二)流轉的土地權屬明確無爭議,並在市級或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鑑證備案;
(三)集中連片經營土地規模達到20畝及以上;
(四)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剩餘有效期限5年及以上;
(五)按契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轉出方(承包方)土地流轉價款和向發包方繳清土地流轉增值費。
第十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土地規模經營業主,先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審,然後向市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二)初審。鄉鎮政府對規模經營業主報送的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初審。資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並向市農業局報送申請登記資料;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審核和頒證。市農業局其下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對申請登記資料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資料符合規定的,填寫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市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流轉
經營權證;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按要求補正。
第十一條 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申請人應向鄉鎮提交以下資料:
(一)辦證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規範的土地流轉契約;
(四)按契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轉出方土地流轉價款和向發包方繳清土地流轉增值費的證明;
第十二條 鄉鎮初審資料符合規定的,應向市農業局報送以下申請登記資料:
(一)辦證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規範的土地流轉契約;
(四)按契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轉出方土地流轉價款和向發包方繳清土地流轉增值費的證明;
(五)到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鑑證備案證明;
(六)登記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登記,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並出具相關證明;
(四)實地核查。
第十四條 市農業局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複審鄉(鎮)政府報送的申請登記資料;
(二)實地核查;
(三)填寫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
第十五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及備案資料與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載明的事項和內容應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及其他登記資料,由市農業局管理。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流入方和轉出方有權查閱、複印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資料。
第十七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因涉及的權力人、土地面積和經營期限等事項發生變化或用於抵押貸款的,應當到市農業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變更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或其它證明資料;
(四)原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書;
(五)登記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市農業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變更登記規定的,應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及登記簿上變更登記記載並蓋專用變更登記章。
第二十條 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人可向市農業局申請換髮、補發。原有的權證應交回市農業局註銷作廢處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換髮、補發等手續,應以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二條 辦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的,應當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並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的他項權利摘要欄註明。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人認為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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