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土地流轉的主要政策法規

當前土地流轉的主要政策法規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當前土地流轉的主要政策法規
  • 類型:政府檔案
承包權利,土地流轉管理,

承包權利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中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也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同時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九條規定:“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

土地流轉管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流轉的行政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首先,《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政審批責任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其次,《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服務責任部門是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契約,並指導簽訂。第二十七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第二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及有關檔案、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規定:“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督仲裁責任。
該檔案第三十一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契約簽訂或流轉契約鑑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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