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精神,解決我市農村承包土地的細碎化問題,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我市農村承包土地有序規範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我市現代農業、特色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推動鄉村全面振興,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基礎,以推動農業現代化、規模化、市場化、產業化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健全我市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體系,強化規範引導和政策支持,促進農村承包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最佳化農村承包土地資源配置,調整農村經濟結構,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
  (二)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全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機制及流轉市場,進一步規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行為,探索創新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政策扶持機制,解決農村承包土地細碎化問題,促進農村承包土地有序規範流轉,促進現代特色農業核心示範區創建,促進特色優勢農業產業發展,增加農民經濟收入,增強集體經濟的發展能力。鼓勵支持承包土地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提升全市農業規模經營水平。2020年,每個區、縣級市選取1—2個鄉鎮推進試點,探索積累經驗;力爭到2020年底,全市農村承包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地面積40%以上;2021年,在有條件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以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全面推進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重點流轉模式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土地預流轉。藉助承包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成果,在承包戶自願的前提下,對承包戶擬流轉的土地先簽訂預流轉協定,進行預流轉(收儲),然後利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對外進行公開交易流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土地流轉服務。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土地流轉服務,協助農業經營主體與自願進行土地流轉的承包戶商談租金租期、簽訂流轉協定、解決糾紛爭議等服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轉承包土地進行集中統一經營,發展特色優勢農業產業,創建現代特色農業核心示範區,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業經營主體合作建立統一、規範、標準連鎖店模式(統一種苗標準、水肥管理、病蟲防治、生產技術管理、產品銷售等技術管理規則)的特色優勢農業示範種養基地,帶動各村的特色優勢農業產業發展。
  三、扶持政策
  (一)落實財政扶持政策。
  1.落實土地流轉獎補政策。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要統籌省級財政涉農資金,對土地流轉成效突出的鎮村、連片規模流轉的承包戶及經營主體等進行獎勵。具體獎補標準、範圍、對象和條件,由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確定。(各地政府、管委會牽頭,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配合)
  2.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決插花地問題。在土地連片預流轉範圍內,因個別土地承包農戶沒有流轉經營權意向而形成的插花地問題,經協商通過調整承包土地位置解決插花地問題的,在不超過土地連片預流轉面積15%範圍內,按每調整解決一畝插花地一次性給予農戶100元補助。所需要資金從下達給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的省級財政涉農資金中統籌解決。
  3.支持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政府(管委會)對轄區範圍內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專職人員,且運作規範、成效顯著的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給予經費支持。
  (二)加大項目傾斜。市、縣兩級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務、科技、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整合各類支農項目,優先將農業綜合開發、中低產田改造、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土地平整、高標準農田建設、測土配方施肥和新技術、新品種推廣套用等項目安排給相對集中連片、規模較大的土地流轉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事企業承擔,以改善流轉土地的基礎設施條件。(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各地政府、管委會配合)
  (三)強化用電、用地、農機補貼等支持政策。家庭農場、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農業、林業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農產品初加工用電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相關電價政策執行。在農機具購置、更新時,符合條件的,要給予優先補貼。鼓勵農村集體利用閒置土地、荒坡荒嶺改建農機作業服務中心(育秧中心、烘乾中心、冷藏中心及機庫機棚)和糧食晾曬場,統一向土地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用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農用地管理,確保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充分享受政策優惠。(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林業局、茂名供電局,各地政府、管委會配合)
  (四)加大金融信貸支持。涉農銀行機構要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持“三農”的重點,對實力強、資信好的規模經營主體,在信貸支持上要給予傾斜。探索開展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業生產管理設施經營權等抵押貸款試點。鼓勵開展以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為服務對象的涉農保險業務。探索建立保險公司與涉農銀行機構政策互補、風險共擔的互動機制,解決土地規模經營主體貸款難問題。(市金融局、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銀保監分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地政府、管委會配合)
  (五)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堅持主體多元化、服務專業化、運行市場化的方向,加快構建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與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繼續鼓勵發展農機合作社、農民用水戶協會、供銷社、工商企業等農業生產性服務組織,為土地規模經營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進一步拓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創新農業公益性服務有效供給機制和實現形式,採取支付訂購、定向委託、以獎代補、貸款擔保、招投標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病蟲害統防統治等公益性服務,支持糧食烘乾、集中育秧、農機場庫棚、信息網路和倉儲物流平台等服務性基礎設施。(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水務局、市科技局、市供銷社,各地政府、管委會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各地要整合現有調解仲裁機構,對承包土地經營糾紛開展調解和仲裁。建立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各地設立“縣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設立“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行政村設立“村(社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場所,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法規宣傳培訓諮詢等工作,負責土地流轉的管理協調、信息收集審核發布等服務,協調解決“插花”地的調整。積極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市、縣兩級建立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中心,鄉鎮建立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站,基本形成市、縣、鄉(鎮)統一聯網、三級聯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信息服務網路平台,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公開、公正、規範運行。探索建立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制度,由縣級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中心定期公布土地流轉指導價,並通過信息網路及時發布流轉土地基準價格、評估價格和交易價格等信息。(各地政府、管委會及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司法局配合)
  (二)積極開展土地預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動與農戶確認土地流轉意向,做好土地信息調查核實。結合承包土地確權成果,組織農戶完成地塊面積確認,編制好土地流轉農戶信息,簽訂流轉協定書,配合村(社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建立和完善村級土地流轉台賬,整合匯總連片土地面積信息,由村(社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上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中心,建檔核實後,上報區、縣級市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區、縣級市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農村土地流轉信息資料庫建立,結合各鄉鎮(街道)、村(社區)產業發展方向,利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發布交易信息,同時通過主流媒體、微信、QQ平台等多種媒體發布土地流轉信息進行招商,統一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協助發放農戶土地租金、協調解決矛盾糾紛、服務企業生產發展等流轉服務。(各地政府、管委會牽頭,市農業農村局配合)
  (三)創新土地流轉模式。完善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土地流轉形式,積極探索有效穩定的土地流轉方式。大力推行委託代理制,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協調和中介服務作用,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由農戶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授權委託村集體代理土地流轉事宜,提高土地流轉效率。鼓勵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導農戶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入股,通過股權分紅獲得土地長期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本集體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各地政府、管委會牽頭,市農業農村局配合)
  (四)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為。加強承包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管理,釐清權屬關係。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以及其它方式流轉承包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農村土地流轉期限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原承包契約的剩餘期限。根據土地的等級、肥力、位置、規模、流轉期限等差異,兼顧經營主體和承包農戶雙方合理的利潤收益,協商議定流轉價格和調整辦法,推行“實物計租、貨幣兌現”,形成合理的定價機制。全面推行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和鑑證制度,土地流轉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應當使用統一的《廣東省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契約示範文本,依法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推行適度規模經營,流轉面積達50畝以上,應在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進行交易。(各地政府、管委會牽頭,市農業農村局配合)
  (五)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禁破壞耕地耕作層、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嚴禁將耕地“非農化”,嚴禁“以租代征”搞違法違規非農建設,切實保護基本農田,確保農地農用。充分運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對流轉土地進行全方位、全天候、全過程監控,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實時制止和打擊改變土地用途的違規違法行為,確保不損害農民利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規模控制、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嚴格準入門檻,強化過程管理,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各地政府、管委會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配合)
  (六)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導有資金、懂技術、會經營的鄉村各類人才和返鄉創業人員流轉土地,形成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開展規模經營。全市每年評選一批市級示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家庭農場,建立和發布示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家庭農場名錄,引導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各地要建立經營土地規模100畝以上經營主體名錄,各鄉鎮要建立經營土地規模50畝以上經營主體名錄。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農業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發展“生產在家,服務在社”的新型規模經營發展模式,加強統一經營服務,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活力、發展水平和帶動農戶的能力。允許農業產業化企業以租賃方式流轉農戶承包地,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規模經營。鼓勵農業產業化企業以企業法人資格領辦創辦合作社,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發展大宗農產品生產,促進農業增產,帶動農民增收。(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供銷社牽頭,各地政府、管委會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土地流轉列入重要議程,立足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積極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取得實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訂相關扶持政策,解決土地細碎化問題,促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
  (二)強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將土地流轉工作列入對各地政府、管委會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評價的內容。市農業農村部門要組成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工作督查組,加強對各地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督促檢查,做好土地流轉面積的統計匯總工作,建立通報制度。
  (三)加強典型培育。各地要培育一批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好典型,由點到面,形成有區域影響力的示範點、示範園區,讓農民現場看、現場學,充分發揮其示範作用。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的好經驗、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調動基層幹部民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投身農業建設,發展規模經營的積極性,為全市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營造良好氛圍。

印發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茂名市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實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辦〔2020〕16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茂名市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

解讀

一、制定《實施方案》的目的和政策依據
  土地流轉是當前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套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我市農民承包土地細碎零散,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大量農業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鎮務工、經商,多數農村土地由留守老人耕種,有的甚至出現了耕地撂荒現象。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尤為重要和緊迫。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不斷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解決我市農村承包地細碎化問題,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支持現代農業、特色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推動鄉村全面振興,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見》(粵府辦[2019]16號)精神,市農業農村局在廣泛徵求採納各地各單位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該《方案》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
  二、《方案》基本框架
  《方案》由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重點流轉模式、扶持政策、工作措施、保障措施五部分組成。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指導思想是以推動農業現代化、規模化、市場化、產業化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目標任務是解決土地細碎化問題,促進農村土地有序規範流轉,促進農業產業發展,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2020年,每個區、縣級市選取1—2個鄉鎮推進試點,探索積累經驗;2021年,在有條件的區、縣級市,以充份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全面推進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力爭到2020年底,全市農村承包地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地面積40%以上。
  (二)重點流轉模式。列出了四種重點鼓勵支持的流轉模式: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土地預流轉;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土地流轉服務;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轉土地進行集中統一經營;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業經營主體合作經營。
  (三)扶持政策。從五個方面支持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一是落實財政扶持政策。重點支持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土地預流轉、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決插花地問題、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建設;二是加大項目傾斜;三是強化用電、用地、農機補貼等支持政策;四是加大金融信貸支持;五是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四)工作措施。從六個方面抓好工作措施落實:一是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二是開展土地預流轉;三是創新土地流轉模式;四是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五是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六是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五)保障措施。從四個方面做好保障措施:一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二是強化督查考核;三是加強典型培育;四是加強宣傳引導。
  三、堅持原則防控風險
  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政策性強。一方面必須原原本本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具體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二)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四)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五)不得搞強迫命令。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承包土地權利,嚴格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和集中的度,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到少數人手中。
  (六)全面執行工商企業集中連片租賃農戶承包地分級備案制度。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範制度。加強對流轉契約履約情況的跟蹤監管和對流轉土地用途的跟蹤監控,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有效遏制農地“非農化”。
  (七)加強糾紛調處。加快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依法妥善化解各類涉地經營矛盾糾紛,維護土地流轉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整村流轉農戶承包地風險防範機制。不能為了追求土地經營規模而強制農民整村流轉土地。整村流轉農戶承包地要通過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規範交易,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契約,進行契約鑑證。整村流轉農戶承包地各個環節要及時公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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