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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意見的實施意見》。
意見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意見的實施意見
六政〔2009〕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促進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動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皖政〔2009〕1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堅持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尊重農民意願,堅持平等協商、等價有償,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農村土地流轉的收益全部歸承包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或挪用。
(二)堅持穩定、規範、有序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穩定家庭承包經營體制,在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前提下進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加強科學管理,強化土地流轉信息服務,規範土地流轉契約,及時調解土地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切實保證土地流轉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堅持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以農業產業規劃為基礎,以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為目標,立足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引導相對集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
二、探索多種形式流轉農村土地
(四)農民可以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在土地流轉時,農戶可以自行協商流轉,也可以委託流轉。受讓方可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也可以是其他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
(五)農民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在委託土地流轉時,農戶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其中少數不願流轉的農戶,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面協調,在承包戶自願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調換土地等方式妥善解決。
(六)允許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
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農戶可以採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回原承包農戶。
(七)未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體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以及整治開發後的農閒宅基地等,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採取招標、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
三、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八)支持專業種養大戶、種田能手、外出務工經商的回鄉創業者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此類經營業主可參與全市“神農杯”創業競賽活動。
(九)支持農民成立土地專業合作社開展土地規模經營。農民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可將入股的承包土地量化到人實行集中經營,也可以集中對外招標農業開發,收益按合作社章程進行分配。
(十)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建立生產基地,集中從事土地規模經營。土地流轉時,可採取“公司+基地+農戶”、“公司+合作經濟組織+農戶”或訂單農業等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
(十一)支持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利用技術承包、技術參股和組建專業化服務隊等形式參與農村土地流轉,建立科技示範基地。
成績顯著的,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或安排有關專項資金時優先。
(十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對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四荒”地、農戶自願放棄的承包地以及經整理和置換新增的耕地,實行統一經營,流轉或發包給業主進行規模經營。流轉收益主要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和化解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等。
四、加大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對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3年以上,並簽訂規範流轉契約,從事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的經營主體,除國家和省政策獎補外,市、縣區連續三年另行給予獎勵。對受讓面積100-1000畝的,每年每畝獎勵20元;受讓面積1001—2000畝的,每年每畝獎勵30元;2001—3000畝的,每年每畝獎勵40元;3001畝以上的,每年每畝獎勵50元。對單季流轉冬閒田從事午季糧油生產的,獎勵標準翻一番。上述獎勵資金市、縣區按3:7的比例承擔,自2009年起執行。
(十四)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3年以上,並簽訂規範流轉契約的經營主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為輔助生產管理建造簡易設施的用地,可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用地進行管理。
(十五)鼓勵規模經營主體進行農田基礎設施和現代農業設施投入。對受讓面積大,流轉期限長的經營主體,符合有關條件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特色農產品基地等建設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十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土地規模經營者的信貸支持,加快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對實力強、資信好的經營者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
(十七)認真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把流轉土地在100畝以上的經營大戶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重點參保對象。符合條件的,優先安排防災減災項目扶持。
(十八)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轉出的農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認定,在參加就業培訓、接受崗位推介、自主創業等方面,享受被征地農戶同等待遇;在自主創業時,可參照執行城鎮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十九)跨區域流轉土地的受讓方申請遷移登記為當地農村常住戶口的,屬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辦理。
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二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體系。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和
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的契約審查、備案、登記、管理、相關獎勵和項目申報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改進服務方法,把農村土地流轉納入為民服務全程代理的服務內容,為流轉雙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二十一)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糾紛調處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員會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因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二)農村土地流轉應簽訂規範的書面土地流轉契約,使用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文本。除承包方將土地將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可以不簽訂書面流轉契約外,流轉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流轉契約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公證手續。採取委託方式流轉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有資格的組織與受讓方簽訂土地流轉契約;未經承包方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代替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契約。
(二十三)農村土地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由承包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可以採取現金計價,也可以採取實物計價、貨幣兌現的方式。契約內容應包括國家惠農補貼由誰享受、承包風險如何處理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低價流轉承包土地。
(二十四)在農村土地流轉契約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方耕種。除原流轉契約另有規定外,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十五)做好土地流轉的質量監測,防止受讓方掠奪經營,以保護耕地質量,維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
六、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領導
(二十六)農村土地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廣大農民、經營業主的切身利益,是當前農村改革和發展的一件大事,是加快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精心部署,加強領導,穩步推進。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土地流轉和糾紛仲裁工作專項經費。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先進典型的支持和指導,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市政府將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正確引導,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基層幹部和農民民眾的認識,形成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氛圍。
(二十七)各縣區要積極探索,大膽創新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制定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目標任務和配套措施。市農業、林業、財政、國土資源、勞動保障、交通、水利、建設、工商、金融等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制訂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切實搞好各項服務,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