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9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9〕13號印發《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分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探索創新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形式、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維護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5部分2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9〕13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月1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
皖政〔2009〕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允許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內容,是轉變農業經營方式、推進農村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為切實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規範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準確地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基礎,以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創新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土地流轉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二)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得借流轉之機將承包地打亂重分。要堅持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和流轉主體地位,農戶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租賃或股份合作形式進行流轉時,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流轉。農村土地流轉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村土地流轉應尊重農民意願,流轉的條件、方式、期限和價格等由流轉雙方協商決定。農村土地流轉的收益全部歸承包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或挪用。
(四)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以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狀況、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為基礎,與當地二、三產業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不失時機積極引導,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又要堅決反對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嚴禁下指標、定任務、設計統一模式。
二、探索創新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形式
(五)農民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在流轉承包土地時,農戶可以自行協商流轉,也可以委託流轉;受讓方可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也可以是其他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期限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
(六)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其中少數不願流轉的農戶,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面協調,在承包方自願的基礎上,可以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願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進行調換解決,妥善平衡互換雙方利益。
(七)允許農戶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農戶可以採用土地入股的方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集體土地與村(組)集體資產統一量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還原承包農戶。
(八)未進行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以及經整治開發的農村閒置宅基地等,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採取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或融資。
(九)農村土地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確定,流轉期限較短的可以是現金或貨物,流轉期限較長的也可以實物計價、貨幣兌現。實行土地經營權入股的,收益分配應實行保底分紅。
三、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十)鼓勵農村專業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出務工經商回鄉創業者等經營主體受讓農戶流轉的土地,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建立生產基地,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工商企業參與土地流轉時,主要採取“公司+基地+農戶”、“公司+合作經濟組織+農戶”或訂單農業的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對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3年以上,流轉契約規範,從事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的經營主體,各級財政應給予適當獎勵。
(十一)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3年以上,並簽訂規範流轉契約的經營主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為輔助生產管理建造簡易設施的用地,可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用地進行管理。
(十二)鼓勵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利用技術承包、技術參股和組建專業化“農田保姆”服務隊等形式參與農村土地流轉,建立科技示範基地。成績顯著的,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或安排有關專項資金時予以優先考慮。
(十三)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對農田基礎設施和現代農業設施進行投入。對受讓面積較大、流轉期限較長的經營主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特色農產品基地等建設項目和農機補貼項目。
(十四)農村金融機構要把流轉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3年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對實力強、資信好的經營主體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政策性農業保險要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重點參保對象,有條件的地方財政可對其保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十五)跨區域流轉土地的受讓方申請遷移登記為當地農村常住戶口的,屬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辦理。
四、維護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十六)承包土地經營權全部轉出的農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認定,在參加就業培訓、接受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農戶同等待遇;在自主創業時,可參照執行城鎮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十七)以股份合作形式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經股份合作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可從土地流轉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流轉土地的溝、渠、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用於農田基本建設項目的“一事一議”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可用於流轉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十八)嚴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流轉合作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侵害農民利益。跨區域的排澇水電費,按有關政策執行。
(十九)在農村土地流轉契約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方耕種。除原流轉契約另有規定外,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十)國家各項惠農補貼按中央和省有關檔案規定由土地流轉雙方協商,協商結果在流轉契約中加以明確。
(二十一)農村土地流轉契約經雙方簽訂後,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二)規範農村土地流轉的契約管理。除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可以不簽訂書面流轉契約外,流轉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流轉契約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實行委託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註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蓋章。未經承包方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代替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契約。契約文本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契約內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經營主體的資信檔案,記載其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等信息。
(二十三)做好流轉土地的質量監測,防止受讓方掠奪經營,以保護耕地質量,維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
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二十四)認真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流轉的法規政策,注重發現和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好示範作用,順勢而發,有序推進。
(二十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糾紛調處工作。因土地流轉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二十六)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體系。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部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的契約審查、備案、登記、管理、相關獎勵和項目申報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檔案管理制度,對已簽訂的土地流轉契約,凡條款不清、標的顯失公平的要依法變更或解除;因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產生流轉價格爭議的,應當依法協商,妥善解決。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改進服務方法,把農村土地流轉納入為民服務全程代理的服務內容,為流轉雙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二十七)逐步培育和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鼓勵、引導中介組織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活動,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流轉信息、流轉諮詢、價格評估、契約簽訂指導、利益關係協調、糾紛調處等服務,逐步建立流轉服務平台和網路,健全流轉機制。
(二十八)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合力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有序開展。農業部門是農村土地流轉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的依法管理,嚴禁掠奪性經營,嚴禁改變農業用途,並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流轉的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財政部門要安排土地流轉和糾紛仲裁工作專項經費,制定土地流轉獎勵扶持政策;工商管理部門要積極為農業專業合作社或農業企業註冊登記提供便利服務;農村金融及政策保險機構要為土地流轉及規模經營主體提供信貸支持和保險服務。各有關部門都要根據自身職責,研究制訂相關工作具體實施辦法,促進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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