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意見》是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11月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意見
- 發布文號:巢政51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9-11-9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意見
土地礦產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開發區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皖政13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基礎,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為目標,建立和完善加快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組織領導以及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農民自願、依法有償、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探索土地流轉多種有效形式,積極穩妥地推進土地流轉,培育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促進農村土地流轉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力爭用3年時間,使我市土地流轉面積達200萬畝,其中流轉耕地面積100萬畝以上。
二、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基本原則
(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流轉必須等價有償,保障農民的利益。
(四)堅持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應立足於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實行相對集中、適度規模經營,注重土地與其它生產要素的最佳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五)堅持管理、規範、有序的原則。在推進土地流轉過程中,要加強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各項制度,強化土地流轉服務,規範土地流轉契約管理,及時調解土地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範有序。
三、探索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有效形式
(六)鼓勵多種形式流轉土地。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農戶,也可以是法律法規允許的組織和個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
(七)推廣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年終土地收益按股保底分紅。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集體土地與村(組)集體資產統一量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退還原承包農戶。
(八)促進土地規模經營。把土地流轉與發展土地規模經營緊密結合起來,積極鼓勵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通過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如農機租賃、植保服務組織等)為農戶提供機耕、機播、機插、植保、機收等主要生產環節或全程的服務,促進土地規模經營。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流轉,領辦或聯辦農業企業,進行土地整理整村推進、農業綜合開發、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等,著力打造一批千畝以上的、集中成片的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基地,促進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對受讓面積較大、流轉期限較長的經營主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特色農產品基地等建設項目和農機補貼項目。鼓勵集中連片流轉土地,對單個業主受讓流轉土地在500畝以上、且流轉期限滿3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九)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特色產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種植能手、專業大戶等各類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流轉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土地規模經營;結合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及龍頭企業發展,引導土地向優勢產業集中、產業向優勢區域集中。發揮種養大戶、龍頭企業和農技服務機構的作用,圍繞優勢或特色產品,把農民組織起來,通過統一生產布局、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產品品牌、統一市場銷售,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每年對從事畜禽和水產規模養殖以及特色種植的企業或大戶各獎勵10家,每家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
四、加大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扶持力度
(十)落實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用地政策。各類規模經營主體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破壞土地耕作條件下,其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農業科學實驗設施等視為農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規模經營主體因生產必需建造簡易倉庫、曬場等農業生產配套用房的用地,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用地管理。
(十一)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持的重點,對實力強、資信好的,要優先給予貸款支持,並給予利率優惠。要積極探索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業生產管理設施經營權等抵押貸款的辦法。擔保機構要積極為規模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對各地的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土地信託中心建設所需信貸資金予以重點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重點參保對象。
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
(十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各縣區要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依託,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中心主任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兼任;各鄉鎮以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為依託,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中心主任由鄉鎮分管負責人兼任;各村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村民委員會主任為服務站負責人,委派一名村幹部作為土地流轉信息報送員。各地要把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台納入為民服務全程代理服務大廳。及時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流轉信息、流轉諮詢、價格評估、契約簽訂指導、利益關係協調、糾紛調處等服務。對開展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成效顯著的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給予適當獎勵。
(十三)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契約管理。除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可以不簽訂書面流轉契約外,農村土地流轉,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契約,並使用全省統一的流轉契約規範文本,流轉契約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的,必須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註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除原流轉契約另有規定外,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國家各項惠農補貼原則上由原承包農戶享受,亦可由流轉雙方協商決定,協商結果在流轉契約中加以明確。土地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支付,流轉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可以是現金或貨物,流轉期限較長的提倡“實物計價、貨幣兌現”。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流轉契約簽訂的指導,健全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轉檔案資料,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確保土地流轉檔案信息完整、齊全和真實有效。
(十四)妥善處置土地流轉糾紛。農村土地流轉契約經雙方簽訂後,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已簽訂的土地流轉契約,凡條 款不清、標的顯失公平的要依法變更或解除;因經濟形勢變化產生流轉價格爭議的,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契約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方耕種。各縣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各種矛盾和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農村土地流轉關係到廣大農民民眾和各經營主體的切身利益,事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並確定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責任,強化工作手段,保障工作經費。
(十六)強化協調指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建設和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設,著力解決好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地方辦和有章 辦事問題,切實承擔起土地流轉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的職責。財政、國土、工商、金融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研究制訂相關工作具體實施辦法,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