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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山西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及《山西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鄉村振興責任體系,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為建設農業強國作出山西貢獻。
第三條 在省委領導下,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推動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責任落實、組織推動、社會動員、要素保障、考核評價、工作報告、監督檢查等機制並抓好組織實施。
第二章 各級責任
第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考察調研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學習借鑑浙江“千萬工程”經驗,結合實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以鄉村振興統攬新時代“三農”工作,將鄉村振興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黨委和政府工作重點統籌謀劃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推動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專項規劃、年度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把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作為首要任務,壓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嚴格落實糧食安全責任清單,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認真落實各項惠農政策,調動農戶種糧積極性,全面提高本地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擺在突出位置,切實落實好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兜牢防止規模性返貧的底線。持續鞏固提升“三保障”和飲水安全保障成果。推動脫貧地區特色產業發展,推進脫貧人口穩崗就業,不斷縮小收入差距、發展差距,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民眾內生髮展動力。
(五)堅定實施農業“特”“優”戰略,做好“土特產”文章,因地制宜發展縣域特色優勢產業,著力打造黃花、蘋果、核桃、紅棗等專業鎮、專業村。大力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實現農業全產業鏈提升。發展現代鄉村服務業,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動現代服務業同現代農業深度融合,把產業發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給農民,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多渠道選派優秀幹部到農村幹事創業。縱深推進“鄉村振興萬人計畫”,加快提升鄉村本土人才能力素質,有序引導大學畢業生到鄉、能人回鄉、農民工返鄉、企業家入鄉、退役軍人來鄉投身鄉村振興。持續完善醫療、教育、科技、文化等人才下鄉政策措施,激勵城鎮各類人才定期服務鄉村。
(七)推動鄉村文化振興,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農民民眾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家教家風建設。推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提檔升級,開展農村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傳承和發展農耕文化,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八)推動鄉村生態振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紮實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持續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防治外來物種侵害,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九)推動鄉村組織振興,常態化推進抓黨建促基層治理能力提升工作,強化縣鄉村三級治理體系功能,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和村“兩委”班子。減輕基層組織負擔。深化拓展農村基層格線化管理,積極推廣清單制、積分制、星級文明戶創評等治理方式,全面提升鄉村治理效能。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機制,強化“兩會一隊”等群防群治隊伍建設,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十)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布局,紮實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加強村莊規劃建設,持續加強道路、供水、能源、物流、信息化、綜合服務、農房、農村人居環境等農村重點領域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大力推動城鄉公共服務均衡協調發展,提高農村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社會保障等服務水平,建設具有晉風晉韻特色的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十一)推進縣域城鄉融合發展,以縣域為重要切入點,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縣域城鄉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推動縣城擴容提質,加強中心鎮市政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
(十二)深化農村改革,以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係為主線,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不減少、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等底線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加快發展以農業生產託管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
(十三)強化鄉村振興資源要素支撐,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預算內投資進一步向農業農村傾斜,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縣域新增貸款主要用於支持鄉村振興。持續開展特色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提標、擴面、增品。落實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政策措施,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發揮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健全重點任務分工落實機制,強化鄉村振興督導考核剛性約束。加強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強化職能作用發揮。
第五條 省委、省政府對全省鄉村振興工作負總責,並確保鄉村振興責任制層層落實。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全省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謀劃確定符合山西實際的鄉村振興階段性目標任務和針對性政策措施,抓好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分工、重大項目實施、重要資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開省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鄉村振興年度重點任務。定期主持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決策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審議有關重要法規、規劃、政策以及改革事項。定期組織省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督促指導和工作調研,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及時糾正和處理鄉村振興領域違紀違規問題。落實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帶頭定點聯繫1個以上涉農縣。
(四)推動完善考核監督、激勵約束機制,督促省委常委會委員、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五)推動加強鄉村振興領域地方立法工作,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鄉村振興工作。
第六條 不擔任省政府職務的省委副書記分管黨的農村工作,責任主要包括:
(一)牽頭抓好鄉村振興年度重點工作,主持召開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謀劃有關政策及改革事項,安排部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相關工作。
(二)常態化開展鄉村振興督促指導和工作調研,督促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按職責分工抓好鄉村振興相關工作,落實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定點聯繫1個涉農縣。
(三)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四)推動健全黨領導農村工作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工作機制,推進農村黨的建設,推動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和全省“三農”幹部隊伍建設。
第七條 省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省長,承擔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具體職責。責任主要包括:
(一)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嚴守耕地紅線,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推進種業振興,強化農業科技和裝備支撐。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保質保量完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目標任務。
(二)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壓實各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責任,強化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鞏固提升“兩不愁三保障”和飲水安全成果,堅決防止出現整村整鄉返貧現象。
(三)堅定實施農業“特”“優”戰略,落實部省有機旱作農業發展戰略合作協定,打造有機旱作農業品牌。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發展農業專業鎮、產業強鎮,推動構建農業領域現代化產業體系、高標準市場體系,全鏈條推動農業特優發展。完善聯農帶農機制,把產業發展落到促進農民增收上來。
(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高鄉村基礎設施完備度、基本公共服務便利度、農村人居環境舒適度。完善推廣積分制、清單制等治理方式,提升鄉村治理效能。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
(五)持續深化農村改革,抓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試點,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發展以農業生產託管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持續深化農業水價、集體林權、國有林場林區等重點領域改革。
第八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發揮好以市帶縣作用。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進鄉村振興的階段目標、年度計畫和具體安排,及時分解工作任務,指導縣級抓好落實。對鄉村振興有關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二)每年主持召開市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市委常委會會議、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聽取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定期組織市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落實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定點聯繫1個以上涉農鄉鎮,定期開展鄉村振興專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問題、指導推進工作。
(四)督促市委常委會委員、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市委不擔任政府職務的副書記、市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市長責任比照省級執行。
第九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工作上,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縣級實際謀劃制定鄉村振興規劃、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整合各類資源要素,做好鄉村振興進度安排、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工作推進等,組織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開縣級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1次縣級黨委常委會會議、1次縣級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鄉村振興工作,不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現場推進會,紮實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定期組織縣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推動建立鄉村振興推進機制,組織攻堅重點任務,謀劃推進落實鄉村振興重點任務、重大項目、重要政策,確保鄉村振興每年都有新進展。
(四)以縣域為單位組織明確村莊分類,最佳化村莊布局,負責推動村莊規劃應編盡編,保障農業農村發展合理用地需求,分類推進鄉村振興。建立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庫,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統籌並保障資金使用,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
(五)深入基層聯繫民眾,經常性進村入戶調研鄉村振興工作,定點聯繫1個以上行政村,原則上任期內基本走遍轄區內所有行政村,協調解決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構建“財政資金+金融資金+社會資本”共同投資鄉村振興格局。
(七)督促縣級黨委常委會委員、縣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十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謀劃符合本鄉鎮實際的鄉村振興具體目標任務,每年制定工作計畫,開展鄉村振興制度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宣講,發動、組織廣大農民民眾和鄉村各類組織,抓好鄉村振興各項政策措施落實。
(二)每月至少主持召開1次鄉鎮黨委會議、1次鄉鎮政府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推進本鄉鎮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定期組織鄉鎮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經常性、制度化進村入戶開展調研,原則上任期一年內走遍本鄉鎮所有自然村組。
(四)督促鄉鎮黨委委員、鄉鎮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齊心協力抓好鄉村振興工作,推動重點任務落地落實。
第十一條 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黨組織書記是本村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組織全村做好鄉村振興具體工作,完成涉及本村的糧食安全、耕地保護、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農村改革等各項重點任務,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
(二)加強村“兩委”班子建設和能力素質提升,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等幫扶力量溝通協調,帶領全村黨員幹部在鄉村振興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三)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探索多樣化途徑和發展路徑。
(四)組織修訂完善務實管用的村規民約,持續整治農村婚喪大操大辦、高價彩禮、鋪張浪費、厚葬薄養等不良習俗,培育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五)組織落實鄉村振興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等情況。
(六)組織宣傳宣講鄉村振興制度政策、法律法規,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引導農民民眾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
(七)經常性入戶走訪農民民眾,原則上每年走遍或者聯繫本村所有農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
第三章 部門責任
第十二條 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考察調研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結合職責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堅持統籌推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紮實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政策措施、工程項目等,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鄉村振興中的重點問題。
(三)扛牢糧食安全政治責任。把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供給作為頭等大事,推動糧食安全責任清單落實。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要求,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嚴守耕地紅線,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動種業振興,強化農業科技和裝備支撐。落實種糧農民支持政策,調動地方抓糧、農戶種糧積極性。樹立大食物觀,發展設施農業,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開展糧食節約行動,推進全鏈條節約減損。
(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完善防返貧幫扶政策保障體系,健全並落實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把增加脫貧民眾收入作為根本要求,注重扶志扶智,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民眾內生髮展動力。聚焦產業就業,支持脫貧地區更多依靠發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重點幫扶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點等區域,持續做好領導幹部聯繫幫扶、駐村幫扶等工作。
(五)推動農業特優發展。堅持發展有機旱作農業,把山西有機旱作農業打造成為全國現代農業的重要品牌。大力發展現代畜牧業,多元化拓展特色漁業發展空間。紮實推進晉中國家農高區(山西農谷)、雁門關農牧交錯帶、“南果中糧北肉東藥材西乾果”五大平台三大省級戰略和“釀品、肉製品、乳品、果品、飲品(山西藥茶)、主食糕品、中醫藥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十大產業集群建設。推動構建農業領域現代化產業體系、高標準市場體系。抓好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加快農業專業鎮、產業強鎮建設,持續做大做強農產品加工流通業,加快發展現代鄉村服務業,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加快數位技術在農業領域的套用,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六)推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堅持數量服從質量、進度服從實效、求好不求快,遵循城鄉發展建設規律,紮實推進鄉村建設。深入學習推廣浙江“千萬工程”經驗,強化村莊規劃建設,持續加強道路、供水、能源、物流、信息化、綜合服務、農房、農村人居環境等農村重點領域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數字鄉村建設。推動城鄉公共服務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提高農村教育、醫療、養老、文化、社會保障等服務水平,逐步使農村基本具備現代生活條件。
(七)健全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體系。常態化推進抓黨建促基層治理能力提升工作,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制度。推進平安鄉村建設,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做好農業農村領域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紮實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深化文明村鎮創建,開展農耕文化傳承保護,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完善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台,提升鄉村數位化治理效能。
(八)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推進集體經濟壯大提質。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發展以農業生產託管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效銜接。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農業水價、集體林權、國有林場林區等改革,推動農村改革擴面、提速、集成。
(九)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省級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堅持土地出讓收益優先支持鄉村振興。強化鄉村振興用地保障。加強鄉村人才隊伍建設,引導各類返鄉下鄉人員開展創業創新。以構建“一群兩區三圈”為牽引,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
(十)總結推介鄉村振興經驗典型。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監測評價。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有關督查考核、示範創建、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十三條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政策研究、事項協調、任務督促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直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落實鄉村振興各項任務,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主動配合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工作,做到有領導分管、有機構負責、有工作部署、有目標任務、有措施保障、有進展成效。
省直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社會動員
第十五條 各級幫扶單位應當切實強化幫扶責任,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科學制定工作計畫,發揮自身優勢創新幫扶舉措,持續選派駐村工作隊和駐村第一書記,加強工作指導,督促政策落實,提高幫扶實效。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優勢和力量參與鄉村振興。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無黨派人士等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 支持駐晉部隊持續推進定點幫扶工作,健全長效機制,鞏固提升幫扶成效,積極促進退役軍人投身鄉村振興。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鄉村振興。深入實施“萬企興萬村”山西行動,鼓勵引導民營企業、公民個人和各類公益慈善資金等支持和參與鄉村振興。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九條 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市、縣級黨委和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和具體程式,經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具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對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考核工作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防止出現頻繁報數據材料、過度留痕等問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二十條 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各級黨委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定期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推動政策舉措落地見效。
第二十二條 省紀委監委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省鄉村振興局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對本地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社廳、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評選山西省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獎,表彰和獎勵為鄉村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市縣黨委和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推進鄉村振興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激勵。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立常態化約談機制,對鄉村振興工作中履職不力、工作滯後的,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下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約談同級有關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