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江西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是為了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細則》。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鄉村振興責任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聚焦“作示範、勇爭先”的目標要求,嚴格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完善職責清晰、各負其責、合力推進的鄉村振興責任體系,舉全省之力加快建設農業強省,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三條 省委、省政府對全省鄉村振興、建設農業強省工作負總責,並確保鄉村振興責任制層層落實。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全省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在省委領導下,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推動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責任落實、組織推動、要素保障、考核評價、工作報告、監督檢查等機制並抓好組織實施。
第二章 省直部門責任
第五條 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切實提高抓“三農”工作政治站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職責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二)加強統籌謀劃。紮實推動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振興,擬訂並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
(三)堅決扛起糧食安全政治責任。開展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強化藏糧於地、藏糧於技物質基礎,健全輔之以利、輔之以義保障機制,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鞏固糧食主產區地位。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堅決遏制“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加強高標準農田和水利設施建設,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機制。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礦山生產企業周邊耕地。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強化農業科技和裝備支撐。
(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完善和落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配套政策,健全並推進實施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重點幫扶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重點幫扶村和易地搬遷集中安置點等重點區域,持續深化定點幫扶、駐村幫扶和社會幫扶,讓脫貧攻堅成果更加紮實、更可持續。
(五)紮實推進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等重點工作。落實行業或者領域內鄉村振興各項任務,提出和落實推進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的主要目標和重大舉措,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規範和健全制度措施、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
(六)深化農業農村改革。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推動農業提質增效、農民增收致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農墾、農業水價、集體林權、國有林場等重點領域改革,推動農村改革擴面、提速、集成。
(七)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要素配置、資金投入、公共服務等方面對鄉村振興予以優先保障,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
(八)總結推介鄉村振興經驗典型。聚焦各自鄉村振興責任領域,經常性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介鄉村振興經驗典型。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監測評價。
第六條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委農辦)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鄉村振興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項協調、重大任務督促落實,以及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鄉村振興有關督查考核、示範創建、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七條 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落實鄉村振興各項任務,共同做好鄉村振興工作。
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黨組(黨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鄉村振興工作負主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省以下各級責任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責任主要包括: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二)切實做好統籌謀劃。以鄉村振興統攬新時代“三農”工作,將鄉村振興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黨委和政府工作重點統籌謀劃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專項規劃和年度任務並組織實施。
(三)堅決守住糧食安全底線。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深入實施種業振興行動,加強種質資源保護,穩住糧食播種面積、最佳化種植結構、推廣機械化種植、提升糧食單產,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推進糧食全鏈條節約減損,樹立大食物觀,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
(四)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強重點人群防止返貧動態監測,落實開發式幫扶措施,確保兜底保障水平穩步提高,確保“三保障”和飲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鞏固提升,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民眾內生髮展動力,不斷縮小收入差距、發展差距。
(五)加快推進鄉村產業振興。開發鄉土資源,體現地方風土人情,做實“土”的文章,做響“特”的文章,做強“產”的文章。按照工業化的理念,堅持“外引內培”雙輪驅動做強做大龍頭企業,以“糧頭食尾、農頭工尾”為抓手做精做深農產品加工,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和市場占有率,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發展增值收益,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強化人才振興保障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投身鄉村振興,選派優秀幹部到鄉村振興一線崗位,實施高素質農民培育計畫和“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力培養本土人才,引導返鄉回鄉下鄉就業創業人員參與鄉村振興,支持專業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
(七)加快推進鄉村文化振興。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推進紅色基因傳承,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農村,引導農民民眾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深入挖掘鄉村文化資源,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文化活動,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動形成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八)加快推進鄉村生態振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做大做強綠色有機農業,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持續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輪作制度,防治外來物種侵害,實施好長江十年禁漁和“五河”幹流禁捕退捕,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九)加快推進鄉村組織振興。堅持抓黨建促鄉村振興,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強化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提升鄉村治理效能,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矛盾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決機制,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加強農業綜合執法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及時處置農村交通消防、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農民自建房、食品安全等風險隱患。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十)加快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組織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加強村莊規劃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完善鄉村水、電、路、氣、通信、廣播電視、物流等基礎設施,提升農房建設質量,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加強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和日常管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防疫、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服務水平,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
(十一)加快城鄉融合發展。建立健全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機制,推進空間布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縣域統籌。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
(十二)持續深化農村改革。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有序推進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促進承包地經營權規範流轉,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推動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突破、落地見效。
(十三)持續強化鄉村振興資源要素保障。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縣域新增貸款主要用於支持鄉村振興,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落實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統籌協調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建立健全重點任務分工落實機制。
第九條 市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鄉村振興工作,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發揮好以市帶縣作用。
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階段目標、年度計畫和具體安排,及時分解工作任務,指導縣級抓好落實,對鄉村振興有關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定期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鄉村振興領域重大問題。定期組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定點聯繫1個以上涉農鄉鎮,定期開展鄉村振興專題調研,總結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問題、指導推進工作。
(四)督促黨委常委會委員、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含協管、聯繫,下同)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十條 縣級黨委和政府是鄉村振興“一線指揮部”。
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工作上,當好鄉村振興“一線總指揮”,責任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地實際謀劃制定鄉村振興規劃、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整合各類資源要素,做好鄉村振興進度安排、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工作推進等,組織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開黨委農村工作會議,部署年度重點任務。定期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鄉村振興工作。定期組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開展鄉村振興專題學習。
(三)推動建立鄉村振興推進機制,組織攻堅重點任務,謀劃推進落實鄉村振興重點任務、重大項目、重要政策,不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現場推進會,紮實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解決有關問題,確保鄉村振興每年都有新進展。
(四)以縣域為單位組織明確村莊分類,分類推進鄉村振興。指導推動村莊規劃編制,建立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庫,健全鄉村振興資金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鄉村振興資金項目管理負首要責任。
(五)深入基層聯繫民眾,經常性調研鄉村振興工作,定點聯繫1個以上行政村,原則上任期內走遍轄區內所有行政村,協調解決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六)督促黨委常委會委員、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行業(領域)或者部門(單位)鄉村振興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黨委和政府應當把鄉村振興作為中心任務,發揮基層基礎作用,健全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機制,“一村一策”加強精準指導服務,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大力發展鄉村產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抓好鄉村振興資金項目落地、重點任務落實。
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謀劃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目標任務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計畫,組織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部署的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加快發展富民鄉村產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穩定農村生產生活秩序。經常性、制度化進村入戶開展調研,原則上任期內走遍轄區內所有自然村組。
第十二條 村黨組織統一領導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基礎性作用,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制度,加強鄉村振興政策宣傳,組織動員農民民眾共同參與鄉村振興。確定本村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並組織實施,具體落實各級各部門下達的各類政策、項目、資金等。及時公開村級黨務、村務、財務情況,公布惠農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土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等情況。加強村莊環境整治,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因地制宜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帶領農民民眾興業致富。
村黨組織書記是本村鄉村振興第一責任人,帶領村“兩委”班子成員抓好糧食生產、產業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鄉村治理等具體任務落實,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等幫扶力量溝通協調,經常性入戶走訪農民民眾,原則上每年走遍或者聯繫本村所有農戶,及時協調解決農民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十三條 落實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負責同志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積極開展社會動員,鼓勵、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個人參與和服務鄉村振興,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定點幫扶單位應當選優派強用好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創新幫扶舉措,提高幫扶實效。單位黨組(黨委)每年研究部署幫扶工作,單位負責同志每年不定期到幫扶村調研指導、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助力鄉村振興。注重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用,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無黨派人士等在鄉村振興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六條 推進“萬企興萬村”、“百校聯百縣興千村”、社會組織助力鄉村振興等行動,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持鄉村振興。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勵引導各類公益慈善資金支持鄉村振興。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尊重農民意願,保障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紮實推進共同富裕,確保農民民眾發揮主體作用,並成為鄉村振興的真正受益者。
第五章 考核監督獎懲
第十八條 實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績考核制度。
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對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績考核,制定考核辦法。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和具體程式,報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後,會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後,向各地各部門通報,並作為對市縣黨政領導班子以及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市縣黨委和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開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績考核。
第十九條 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報告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
各級黨委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全體會議報告的重要內容。市縣鄉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抓黨建促鄉村振興情況作為抓基層黨建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各級政府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作為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
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部門本系統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定期對下級黨委和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開展監督。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鄉村振興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紀問責。各級發改、財政、農業農村、審計、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鄉村振興政策落實、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等實施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以及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健全表彰激勵機制,鼓勵基層幹部敢為人先、勇於創新、銳意改革,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落實鄉村振興責任到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個人,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幫扶主體。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常態化約談機制,對鄉村振興工作中履職不力、工作滯後、實績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設區市、縣(市、區),省委、省政府約談其黨委和政府。對履職不力、工作滯後的部門,由同級黨委和政府進行約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農辦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發布的有關鄉村振興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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