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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號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易煉紅
2021年9月15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工作要求;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二)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按照規定需承擔的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消防事業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防事業發展、財政保障能力相適應;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掛牌督辦工作,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公益屬性,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等保障;
(七)實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融入縣、鄉、村三級綜治中心實體化建設和社會治理格線管理,落實考評獎懲制度;
(八)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智慧消防建設,建立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落實可持續運維保障措施,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九)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工程;
(十)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畫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一)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三)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監督檢查、宣傳教育、格線管理等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四)根據國家標準、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志願消防救援隊;
(五)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授權、賦權或者委託開展消防監督執法;
(六)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明確格線員消防工作職責;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八)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
(二)研究提出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落實消防工作情況。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消防工作,推動構建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考核等工作,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督導檢查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消防工作,督促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與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同計畫、同部署、同落實、同考評,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依法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特點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
(四)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積極套用消防物聯網監控、火災智慧型探測預警、電氣火災監測等先進物防技術措施,提升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並將消防安全監測數據接入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和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等法定條件應當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核發相關許可證或者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涉及消防安全等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執行法規標準等方面加強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將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五)依法實施有關行政許可,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本級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消防宣傳教育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四)負責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
(五)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三)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消防安全;
(四)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統籌實施,並加強日常維護。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城鎮燃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消防工作;
(二)負責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規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容易引起火災事故的產品加大質量監督抽查力度;
(二)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
(三)按照職責組織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定、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根據授權或者委託,依照法定程式查處違法搭建建(構)築物、建(構)築物外立面違法設定戶外廣告以及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行使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的部門根據授權認真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對審批結果負責,並及時向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審批情況;審批事項涉及的消防安全工作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流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所屬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畫並嚴格落實。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製造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特困供養、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救助管理、殯葬服務及其他民政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立法許可權組織起草和審查有關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人力資源市場、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對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將消防安全、消防知識、消防基本技能納入職業培訓內容,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專職消防救援隊消防救援車輛在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等工作任務時享受道路優先通行權,按照國家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農業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將鄉村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
第二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八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文化和旅遊行業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依法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重大文化活動、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措施;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消防安全條件;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及其他醫療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優撫對象療(休)養院等機構和本部門管理的烈士紀念設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林產品加工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條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重要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出資人職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三十八條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各級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三十九條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消防經費保障機制,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第四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安全設施等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專項規劃相關要求。
第四十一條 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和媒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將與公共消防安全、應急救援等相關的數據接入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及相關主體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鼓勵有關單位和場所積極套用消防物聯網監控、火災智慧型探測預警、電氣火災監測等先進物防技術措施,提升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引導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將消防安全監測數據接入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
第四十三條 石化、輕工、新能源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企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企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企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電力企業、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用戶規範用電、用氣,協助開展涉電氣、涉燃氣火災救援,配合參與相關火災事故調查,並對負責經營管理的供電、供氣設施及其線路、管路定期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確保全全。
第四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設定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接物業項目時,查驗消防設施狀況,並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對接收。撤出物業項目時,將相關資料和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二)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對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實施劃線管理;
(三)配備必要的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確保完好有效;
(四)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及時勸阻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處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等行為。勸阻無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被賦予消防監督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七)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安全疏散,實施初起火災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積極套用消防物聯網技術,對服務對象的消防設施運行、故障報警和火災探測報警等信息進行監測、處理,並將消防安全監測數據接入消防大數據套用平台。
第四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劃分消防安全管理格線,明確格線員及其工作職責,落實格線化管理各項措施和要求;
(三)定期對居民小區(樓、院)、村民集中居住區域和沿街門店、家庭式作坊、群租房等小單位、小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及時予以勸阻。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四)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並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消防救援機構保護火災現場;
(六)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救援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配備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年度消防工作目標任務,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平安建設、精神文明考評的重要依據,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政府工作部門、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並將責任落實情況納入本部門、本單位考核內容和評優評先依據。
第四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並及時報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依法依規採取聯合懲戒措施、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約談機制,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消防職責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主要目標任務或者火災事故防控不力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提級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進行掛牌督辦。對掛牌督辦的火災事故,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在對調查處理報告批覆決定前,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審核同意。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後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第五十四條 發生火災事故,負有工作職責的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
(一)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火災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
(二)已經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職責,並按照要求落實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
(三)因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隱瞞、欺騙等行為,致使無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