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

根據交通部、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意見》和《關於貫徹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意見)的通知》(交海發[2000]2號和交海發[2000]37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主管單位:江西省交通廳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 文號:贛交運安字[2001]5號
  • 發布日期:2001-1-17
  • 執行日期:2001-1-17
介紹,第一 鄉鎮船舶和鄉鎮運輸船舶,第二 鄉鎮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第三 鄉鎮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第四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安全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其職責是:,第五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負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其職責是:,第六 各級港航監督機構職責,第七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鄉鎮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負有行業管理責任。其職責為:,第九 加強客渡船安全管理。,第十 漁業船舶的登記、檢驗、漁業船員的考試、核發證書及船名牌、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等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介紹

發文單位:江西省交通廳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文 號:贛交運安字[2001]5號
發布日期:2001-1-17
執行日期:2001-1-17

第一 鄉鎮船舶和鄉鎮運輸船舶

鄉鎮運輸船舶指鄉鎮中企事業單位、個體、合夥經營戶、承包經營戶的客貨運輸船及合法從事季節性營運的農用船、鄉鎮渡船。
鄉鎮船舶指含鄉鎮運輸船舶在內的鄉鎮中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庫區、風景區水域中的遊覽船舶。

第二 鄉鎮船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1.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持有合格的技術證書或檔案。
2.經港航監督機構登記,持有船舶證書或船舶執照。
3.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應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和《營運證》以及工商、稅務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
4.按規定配備船員,職務船員應持有相應等級的適任證書。
5.按規定配備齊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燈光、聲號等設備。
6.按規定標明船名、船籍港、勘劃載重線,客船、渡船還應標明載客定額和有關安全告示、標誌。

第三 鄉鎮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對船舶的安全技術管理,定期對船舶進行檢修、保養,使之處於適航狀態或者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2.從事水上運輸的船舶,其船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持有相應等級的適任證書。嚴禁任用無證照人員擔任船上職務。
3.根據船舶的技術性能、船員條件、限定航區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操縱船舶,不得違章操作或者強令有關人員違章操作、超員超載等冒險航行。
4.接受鄉鎮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以及技術、業務培訓。
5.鄉鎮船舶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託鄉鎮船舶運輸危險物品。少數地區確因交通原因需要由鄉鎮船舶承運危險物品的,須按國家有關危險品管理和船舶運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安全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1.負責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針、政府,組織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規,搞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
3.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職責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並對其進行檢查、協調部門關係。
4.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和進行安全檢查,統籌安排人、財、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開展。
5.發生重大沉船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赴現場指揮搶救,處理善後,並及時的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督促本縣船舶修造廠按國家頒發的生產技術認可條件及有關規定搞好安全生產。

第五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負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水上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2.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者和船員落實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對查出的隱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到港航監督機構及其他主管部門辦理船舶登記、船員考試、船舶檢驗、運輸許可等必備手續。督促鄉鎮船舶修造廠按規定到船檢部門辦理開業資格評級手續。
4.經常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建立、完善鄉鎮船舶、船員技術檔案。協助有關部門辦理船員證照手續工作。
5.協助港航監督機構調查處理鄉鎮船舶事故。

第六 各級港航監督機構職責

各級港航監督機構是對本轄區鄉鎮運輸船舶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辦理鄉鎮船舶登記、船員考試發證工作,調查處理鄉鎮運輸船舶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對鄉鎮運輸船舶及其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政府報告安全情況等。
各級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本轄區鄉鎮船舶修造廠點的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等級認可工作。
鄉鎮運輸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須在經過船檢部門批准和認可的船廠進行。

第七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鄉鎮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負有行業管理責任。其職責為:

1.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狀況,向縣鄉政府提出貫徹水上安全法規和加強船舶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建議。
2.指導和幫助鄉鎮政府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3.審核和批准發放鄉鎮運輸船舶《運輸許可證》、《營運證》,檢查和規範船舶經營運輸行為。
4.指導和協助鄉鎮建立、完善鄉鎮船舶、船員技術檔案及船舶違章作業、發生事故等情況登記備案制度。

第九 加強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照“誰主管、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防範措施。要按《條例》要求,積極籌措鄉鎮渡口建設資金。根據鄉鎮渡船技術狀況,各地在農業稅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設經費的比例不得低於20%,渡口建設經費應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門集中掌握,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十 漁業船舶的登記、檢驗、漁業船員的考試、核發證書及船名牌、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的安全監督管理等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廳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交通廳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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