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應急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應急管理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1月15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應急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速推進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嚴格督促應急管理各項工作責任落實,促進全省安全態勢平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消防工作考核辦法》以及《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江西省年度綜合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和關於應急管理工作重要論述,聚焦“作示範、勇爭先”的目標要求,全面推行年度考核制度,引導和督促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立足“兩個大局”、堅持“兩個至上”、統籌“兩件大事”、強化“兩個根本”、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全面貫徹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責任,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力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細落實,切實以高水平安全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對設區市、贛江新區、負有相關工作職能的省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和森林防滅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統稱應急管理考核)。
設區市政府對縣(市、區,含省直管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等的應急管理考核,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應急管理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減災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具體由省應急廳牽頭,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應急管理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分級分類、綜合評價、客觀公正、持續完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應急管理考核以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為重點,以責任落實情況為主線,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體制機制建設、基層基礎建設、責任落實、依法治理、預警預防、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七條 應急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日常監測計分、半年評估通報、年終綜合評定等方式和程式進行。
省應急廳依據本辦法,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年度應急管理考核指標計分細則。
第八條 日常監測計分。省應急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照年度應急管理考核指標計分細則,採取檢查抽查、工作調度、綜合督查等方式,逐月就考核對象工作推進和完成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分。
第九條 半年評估通報。省應急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就半年監測評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並通報全省。
第十條 年終綜合評定。省應急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年度督查考核組,結合全年日常監測計分情況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實地抽查、覆核考核對象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工作成效。經綜合評定後,提出考核等次評定建議,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綜合評定採用扣分法,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100分-日常監測扣分-年終扣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一類設區市“優秀”等次原則上不超過4個,二類設區市“優秀”等次原則上不超過2個;縣(市、區)、省直有關部門“優秀”等次原則上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35%。考核結果按照考核評分和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綜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高低排位確定考核“優秀”等次;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評為“優秀”的單位考核等次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單位考核等次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單位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根據對縣(市、區)年度考核情況,向省應急廳推薦考核優秀等次單位,推薦名額不高於所轄縣(市、區)數量的45%。
推薦考核優秀等次單位,應當結合地區實際,統籌考慮一類、二類、三類縣(市、區)和省直管縣優秀名額,確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條 按照“優中選優、獎優懲後”的原則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優秀率,省應急廳牽頭從各設區市推薦的優秀等次單位中,擇優評定考核優秀等次縣(市、區)。其中,對考核排名靠前和靠後的設區市分別適當提升和降低優秀率。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評為優秀。
(一)設區市發生1起重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傷亡火災事故或1起重大森林火災的。
(二)一類設區市發生3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3起較大傷亡火災事故的,二類設區市發生2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較大傷亡火災事故的。
(三)一類縣(市、區)發生2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較大傷亡火災事故的,二類、三類縣(市、區)發生1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1起較大傷亡火災事故的。
(四)設區市、縣(市、區)森林火災發生率突破5次/10萬公頃,或受害率突破0.9‰,或控制率突破10公頃/次,或查處率低於90%的。設區市瞞報2起以上森林火災被查實的,縣(市、區)瞞報1起以上森林火災被查實的。
(五)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和出資監管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因未依法履行規定職責,導致所管理或監管的行業企業發生1起重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傷亡火災事故的。
(六)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或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被國務院安委會(辦)或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
第十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一)設區市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或發生2起重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風險(隱患)防範(整改)不力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6個月內發生3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被省安委會辦公室約談,或發生典型事故被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約談的。
(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和出資監管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因未依法履行規定的職責,導致所管理或監管的行業企業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2起重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風險(隱患)防範(整改)不力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三)縣(市、區)發生1起重大及以上傷亡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風險(隱患)防範(整改)不力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一類縣(市、區)發生3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的;二類、三類縣(市、區)發生2起較大傷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設區市在考核年度內被查實有3起以上瞞報事故的。
(五)縣(市、區)在考核年度內被查實有2起以上瞞報事故的。
(六)縣(市、區)被列入森林防滅火重點管理的。
第十六條 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同意後,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減災委員會向各地、各有關部門通報,並報省委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抄送省委組織部、省文明辦等單位,並向社會公開。考核評分分值可按比例換算後,運用於其他考核內容中。
各單項考核內容,可在政策條件允許且不與應急管理考核結果相牴觸的情況下,單獨開展通報和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設區市、贛江新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省應急廳負責督促落實。
縣(市、區)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由設區市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被“一票否決”的地區和省直有關部門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條 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或消極應付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報批評等懲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我省應急管理工作需要,適時對本辦法及考核內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贛府廳字〔2019〕102號)自行廢止。各設區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細化本地區應急管理考核辦法並報省應急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