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是2022年7月22日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江西省財政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2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安辦字〔2022〕90號
各市、縣(區)、贛江新區安委會、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2年7月22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並排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統稱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相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行政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獎勵制度,對單位內部員工(含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等具有勞動、勞務關係的人員)反映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進行登記、核實、評估,並視採納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監管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一)合法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二)適當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和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三)屬地管理。舉報人原則上應先向具有管轄許可權的縣級監管部門進行舉報,縣級監管部門未受理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處理的,可以依次逐級向上舉報;有關地方政府或監管部門涉嫌包庇或參與相關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上一級監管部門舉報。
(四)分級負責。全省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等,24小時受理舉報。建立健全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轉辦、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等制度,對舉報事項分類登記、建檔和管理,並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受理、辦理和答覆。
第七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在舉報時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關情況和實施獎勵;對不願公開自己姓名、聯繫方式的舉報人,尊重其意願。
舉報人可以通過舉報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採取文字、圖片、影音資料、“隨手拍”等形式舉報。
第八條 發揮安全生產“吹哨人”作用,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單位內部員工發現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首先向本單位管理人員反映,本單位不予處理的,按本辦法規定向監管部門舉報。情況緊急的,或者本單位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導致舉報人不便於向本單位反映的,可以直接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九條 全省各級監管部門對接報、移送、轉辦等方式受理的舉報事項,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立即組織核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監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協調採取進一步核查措施。
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的監管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上級監管部門可以直接核查下級監管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案件;也可以將本級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案件指定下級監管部門核查,下級監管部門指定核查結束後應當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舉報獎勵按照“誰受理、誰獎勵”及“物質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受理部門應於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其中,物質獎勵途徑為發放獎勵金,精神獎勵途徑為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新聞宣傳等。
第十一條 經核查屬實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現場處理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同時,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應當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經核查屬實,每條獎勵50元,每次累計500元為限;
  (二)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三)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四)內部員工“吹哨人”舉報其所在單位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在規定的基礎上上浮10%,總計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最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並協商分配;同一舉報事項涉及多項違法行為的,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疊加和重複獎勵。
第十三條 獎金髮放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以下情形不實施獎勵: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員工對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三)聯繫不上舉報人或無法確定舉報人的舉報;
(四)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認定不宜實施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不便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的,應及時告知發放獎勵的監管部門,商定其他領取方式,但舉報人仍要提供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內部員工舉報本單位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領取獎勵時,應提供可以證明與生產經營單位用工關係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對匿名舉報的事項,不得採取任何措施追查舉報來源;宣傳報導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各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工作的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不斷提高民眾積極性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由受理舉報的監管部門組織發放。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嚴肅財經紀律,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各監管部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報送上季度(年初首月報上年度)舉報獎勵統計情況。市、縣兩級安委會辦公室在匯總完成本地區舉報獎勵統計情況後,應通過“安全生產舉報系統”及時上報。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定期組織對本地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未按規定受理舉報事項、未按時限要求及時辦結、獎勵落實不到位等情況進行通報,並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2018年2月26日原江西省安監局、江西省財政廳印發的《江西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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