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

《關於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對企業員工安全生產舉報給予重獎激勵和嚴格保護,制定的意見。

2022年6月8日,山東省應急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總隊等9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應急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總隊
  • 發文字號:魯應急字〔2022〕86號
制定依據,制定過程,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22〕2號)、應急部《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2020〕69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1號)、《省政府安委會關於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魯安明電〔2022〕1號)、省應急廳等9部門《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魯應急發〔2021〕3號)、省應急廳等12部門《關於強化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嚴肅違法企業責任追究的意見》(魯應急發〔2022〕3號)等檔案規定。

制定過程

省應急廳在前期研究制定有獎舉報有關檔案和深入學習企業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借鑑了應急部《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2020〕69號)等有關規定,於2022年3月底,起草完成了《關於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徵求意見稿)》。4月上旬,陸續徵求了省廳有關處室單位和16市應急局意見。4月中旬,又專門徵求了擬聯合發文的8家省有關單位意見,經過反覆溝通銜接和多次修改完善後,達成共識形成《關於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會簽稿)》。5月上旬,報省應急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並進一步修改完善。5月下旬,送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8家省有關單位會簽。經過會簽,形成公布稿,並於6月8日印發。

主要內容

(一)實施“吹哨人”舉報重獎激勵制度。針對“吹哨人”舉報相比一般民眾舉報具有更容易遭受打擊報復、舉報壓力風險更大等特點,從有獎舉報財政保障、依規重獎等方面建立“吹哨人”舉報重獎激勵制度。同時,督促有關企業建立有獎舉報公告牌制度,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駐點監督、執法檢查等活動時,要提前或當場向企業員工告知有獎舉報受理渠道、重獎激勵政策等事項。
(二)執行“吹哨人”信息最嚴格保護制度。為切實做好“吹哨人”信息保護工作,從嚴從實從細抓好保密責任和措施的落實,從“吹哨人”舉報接辦、核查、獎勵等各個環節提出保護要求,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過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機制,從嚴從實從細抓好保密責任和措施的落實。
(三)開展“吹哨人”所在企業打擊報復追責制度。為了積極預防和嚴肅處理對“吹哨人”的打擊報復行為,做好對“吹哨人”打擊報復的事前預防和事後救助工作,建立“吹哨人”所在企業打擊報復追責制度。一是強化被打擊報復“吹哨人”的救助保護。二是嚴肅“吹哨人”所在企業打擊報復責任追究。
(四)實行“吹哨人”信息泄露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或者承擔“吹哨人”舉報接辦、核查、獎勵等崗位職責的人員泄露“吹哨人”信息的行為,實行信息泄露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對泄露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追責。
《意見》提出,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十五條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項”安全生產創新舉措工作要求,強力推進“吹哨人”制度建設,引導全社會形成安全生產共抓共治、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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