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清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清安監〔2018〕228號)》同期廢止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
章程內容,解讀,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程式,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辦法》(粵安〔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安全生產領域的舉報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
舉報內容如屬於法律法規有關信訪事項管理範疇,從其規定。
第四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堅持“屬地為主、分級受理、行業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支持、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舉報處理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分級管理、網上流轉、實時監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舉報核查效率。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暢通舉報渠道:
(一)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本部門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協調、督辦、移送、轉(交)辦、反饋、獎勵、統計和報告以及案件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
(二)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舉報電話系統和渠道,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已開通舉報電話外,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設立本行業領域、本部門的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電子信箱,並可公布官方網站或者微信公眾號、手機套用軟體等舉報渠道。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屬於其職責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的舉報,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舉報事項的內容進行研判,對屬於本部門核查範圍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拒絕,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工作;屬於上級、下級部門核查範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交辦或者移交舉報案件。
上報上級部門、交辦下級部門和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移交手續,並做好記錄備存。
第十條 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
(三)已經受理的舉報,單一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重複舉報的;
(四)其他不屬於本辦法所指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情況;
(二)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私自摘抄、複製、掃描、扣押或者銷毀舉報材料,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鑑定;
(四)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時,向被舉報單位和人員出示有可能泄露舉報人有效信息的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製件;
(五)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或者宣傳時,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三章 舉報核查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核查舉報事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上級部門交由下級部門核查的,交辦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承辦部門應對核查結果負責;
(二)本部門單獨核查確有困難的,應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成聯合核查組進行核查;
(三)經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掛牌督辦;
(四)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修改或者變動,則從其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由最先接到舉報的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及時答覆舉報人。各部門也可以依據各自職責分別核查並答覆舉報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掛牌督辦:
(一)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本級黨委、政府或者上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
(三)社會輿論關注的;
(四)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舉報事項。
第十五條 舉報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舉報事項進行登記編號,並向承辦單位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承辦單位按照督辦要求組織舉報核查工作,掛牌督辦部門應全過程跟進督查案件辦理情況;
(三)案件辦結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掛牌督辦部門報告情況,掛牌督辦部門通過書面審查或者現場核實後予以銷號。
第十六條 對實名舉報且有聯繫方式的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噹噹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舉報受理期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書面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負責舉報事項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以書面方式或者舉報人提供的其他聯繫方式告知舉報人;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舉報事項核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負責舉報事項處理的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舉報人無法聯繫的除外。
第四章 舉報獎勵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涉及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案件辦理期限內及時通知舉報人領獎。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核查屬實每宗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
(二)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三)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的界定由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行業標準,依法依規認定。
第十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獎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結合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檔案管理制度,將舉報處理的相關材料及時歸檔,留存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舉報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登記、轉送、轉交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轉交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舉報事項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或者依法答覆舉報人的;
(四)對重大、緊急突出問題依法應當到現場核查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
(五)應當履行核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六)違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舉報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將有關舉報材料、舉報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轉交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對象的;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或本部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指“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地址或者電子信箱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 9月20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清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清安監〔2018〕228號)》同期廢止。

解讀

2021年 8月17日,清遠市應急管理局聯合清遠市財政局印發《清遠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2021年9月20日正式實施。為宣傳、貫徹、實施好《實施辦法》,特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出台背景
當前,我市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持續推進過程中,生產安全和城市運行安全面臨著一些基礎性、結構性的矛盾,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特別是事故風險有從傳統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道路交通等行業領域向非傳統領域蔓延的趨勢。與此同時,安全生產監管領域還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區,隱患點多面廣、非法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現象與安全監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提高獎勵標準,以充分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有效防範和遏制事故發生。
二、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通過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被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整改,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可以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的“三個轉變”:在政府監管層面實現事故發生後被動調查處理,向事故發生前主動受理舉報、核查發現問題、消除隱患轉變;在監管方式上實現由一般性的“大水漫灌”式的部署檢查,向根據舉報、劍指問題、精準發力轉變;在監管力量上實現由政府部門單打獨鬥向發動民眾、社會共治轉變。
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
4.《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辦法》(粵安〔2018〕19號)。
四、檔案的修訂程式說明
(一)根據市委書記殷昭舉同志2020年10月10日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精神“加快建立民眾舉報獎勵制度。對全市安全生產風險點、危險源實施重獎舉報制度,鼓勵民眾匿名舉報發現的安全隱患。舉報的問題線索一經相關行業部門查實,將根據問題性質和違法程度,重罰當事企業,重獎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研究進行修改和調整了《實施辦法》。
(二)市安委辦完成《實施辦法》修改和調整工作後,形成徵求意見稿,2020年12月徵求了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44個)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檔案進行修改。2020年12月通過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相關意見。
(三)經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檔案制定主體、制定程式、制定許可權和內容合法。組織專家及局法律顧問進行規範性檔案論證評估,專家及局法律顧問對檔案起草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均無異議。組織進行集體討論,決定予以通過。
五、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七條,分為總則,舉報受理,舉報核查,舉報獎勵,監督管理和附則,共六章。《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明確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確定《實施辦法》所稱舉報的適用範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確定安全生產領域舉報處理工作的原則。
(二)《實施辦法》在第二章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還對舉報事項及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了明確的規定。
(三)《實施辦法》第三章制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核查舉報事項應遵守的規定,明確舉報掛牌督辦的情形。
(四)《實施辦法》第四章明確獎勵標準。對核查屬實的,按舉報的一般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細化獎勵標準。
(五)《實施辦法》第五章明確監督管理中規定了舉報處理人的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舉報事項過程中有其中七項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實施辦法》第六章附則中規定了《實施辦法》的舉報投訴的方式、有效期限等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