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桂林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是桂林市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規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桂林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規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桂林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具體以相關行業領域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認定規定為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獲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後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以及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約、承租契約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六)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隱瞞重大事故隱患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改治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七)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及以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
第六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受理工作堅持“屬地為主、分級受理、行業負責”的原則。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不得推諉拒絕,應當及時接收和處理舉報信息,填寫《安全生產舉報信息受理表》(詳見附屬檔案1),建立舉報受理台賬。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已受理經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舉報事項,應當出具移送舉報事項函件,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許可權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級單位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告知舉報人延長期限理由。
第八條  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傳真、來訪等方式舉報。舉報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被舉報方的名稱、地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基本事實等。
第十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實行實名制,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
第三章  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照“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經調查屬實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於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金額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2)報本部門領導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據舉報事實的案值和舉報人協助調查情況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或者無涉案貨值但證實被舉報方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獎勵50—300元;舉報案值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違法案件,可視情節獎勵500—1000元;舉報案值金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違法案件,可視情節獎勵1000—3000元;舉報案值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違法案件,可視情節獎勵3000—5000元;舉報案值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違法案件,可視情節獎勵5000—10000元。
(二)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的,視事故隱患的現實危險性,獎勵1000—10000元。
(三)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10000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0000—20000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0000元。
第十三條  下列舉報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舉報線索已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的;
(二)對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案件的舉報;
(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四)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五)沒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的;
(六)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七)屬信訪、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事一獎。對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對最先實名舉報且經核查屬實的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的,由負責案件調查的部門辦理相關獎勵事宜,不重複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人在接到領取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領取獎勵。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能夠提供合理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舉報人到場領取獎勵的,需遞交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核驗原件);委託代理人領取的,需提供有委託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舉報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核驗原件)。核驗完畢並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領取單》(詳見附屬檔案3)後,舉報受理部門方可發放獎勵。
舉報人不願或無法到場領取獎勵的,舉報人可向舉報受理部門提供有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和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指定舉報人本人可用的銀行賬戶作為收款賬戶,舉報受理部門審批同意後向其銀行賬戶發放獎勵。
舉報人以書面等形式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可終止獎勵程式。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給予褒揚激勵。
舉報獎勵的發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等制度,並建立舉報事項檔案資料和台賬,及時歸檔,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管,接受紀委監委機關專責監督。
第十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舉報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舉報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登記、交辦、移交而未按規定登記、交辦、移交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舉報事項的核查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或者未依法答覆舉報人,以及未按規定及時給予獎勵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將有關舉報材料、舉報內容、舉報人信息、獎勵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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