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辦發〔2009〕142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瞞報謊報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貴州省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
瞞報謊報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瞞報謊報行為,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的通知(試行)》(安監總辦字〔2005〕13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舉報人)有權向省、市(州、地)、縣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及事故瞞報謊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應向行業主管部門舉報,不能確定行業主管部門的,可向省、市(州、地)、縣安全監管部門舉報。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舉報內容包括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名稱、地點、行為時間、行為人及相關內容等情況。
第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按照《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黔府辦發〔2009〕31號)職責分工,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及時受理並核查處理;應由其他部門受理的,移送同級有關部門受理處理;應由上級部門或者下級部門受理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上級部門或者批轉下級部門。按職責分工應當接受移交的部門不得拒絕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轉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條 安全監管等受理舉報的部門要制定受理舉報工作制度,指定專門工作人員,建立健全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覆、統計和報告制度,由縣級以上安委辦統一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網路上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領取獎金辦法。
第七條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瞞報謊報行為的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核查處理中央在黔企業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舉報事項;各市(州、地)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核查處理所屬生產經營單位舉報事項;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除省、各市(州、地)核查處理以外生產經營單位的舉報事項。
(二)上級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經核查屬實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按《貴州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四)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反饋舉報人;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批准後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八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舉報的事項應當是省安全生產信息網公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以外項目);
(二)舉報瞞報謊報死亡事故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或行業標準,安全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查、驗收而開工建設和投入生產使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四)非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企業生產安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九條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實名舉報的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的獎勵(由上級部門直接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由上級部門獎勵),依法免交個人所得稅。獎金的具體數額由受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評定,並報同級安委辦備案。
(一)對安全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人民幣500—2000元獎勵;
(二)對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瞞報謊報的舉報,給予人民幣1000元獎勵;對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舉報,給予人民幣1500—2000元獎勵;對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舉報,給予人民幣5000元獎勵,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受理舉報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對舉報人無法通知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但不得泄漏舉報人身份,要確保舉報人安全。
第十一條 省、市(州、地)、縣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的舉報事項,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由同級財政列支。舉報受理單位負責舉報獎金的發放,當年發生的舉報獎勵資金由舉報受理單位從當年行政事業費中墊支,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費,財政部門將該經費列入下一年度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覆的,要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對民眾舉報案件推諉、拖延不辦或有意隱瞞案件真相的單位和個人,監察部門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