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2016年3月1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共19條,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7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發布的《葫蘆島市生產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 發布時間:2016年3月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號
現將《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戴煒
2016年3月1日

辦法

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及時發現並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第四條 舉報人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認為有必要舉報的,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舉報人應先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未受理或未及時處理的,可向市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
第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制度,並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七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鑑定筆跡。
(二)宣傳報導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後10日內,除無法聯繫舉報人外,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八條 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事項。
(二)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縣(市)區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並做好相互溝通,避免重複核查和獎勵。
(三)舉報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接到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四)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九條 對實名舉報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範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營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獎勵人民幣5000元。
(四)舉報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規定審查,擅自進行施工;建設項目竣工後未按規定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五)舉報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獎勵人民幣5000元。
(六)舉報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七)舉報瞞報一般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較大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0元
(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屬於應當強制淘汰的或者嚴重危及安全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藝裝備,可能導致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九)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不符合職業衛生條件,嚴重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與健康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制定或制定未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而進行危險性作業,可能導致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免費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三)舉報企業負責人未現場帶班,礦山企業領導未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事故現場無帶班領導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四)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五)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按國家規定持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證件上崗,職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上崗,情節嚴重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六)舉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相關標準、規範、準則開展相應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為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七)舉報安全培訓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未保證培訓質量,弄虛作假,騙取或幫助騙取安全生產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十九)舉報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二十)舉報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十條 舉報人就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只獎勵第一順序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對2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金髮給單位。
第十一條 受理並查處舉報案件的安全監管部門應將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通知舉報人;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日,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安監部門已經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
(二)舉報的事故隱患正在落實整改的;
(三)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存在利益關係,因發生利益衝突後進行舉報的;
(四)舉報人舉報使用臨時電話號碼,舉報案件經查實結案後無法取得聯繫超過30天的。
第十三條 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有關個人資料、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依法予以處理。
舉報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舉報人惡意虛報、謊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由安全監督管理、公安及監察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項經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經費管理、發放。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管理使用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禁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獎勵資金,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另有獎勵事項的,參照本辦法程式實施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7日發布的《葫蘆島市生產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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