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可通過全國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來訪等方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日前,《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開始貫徹執行。

辦法指出,舉報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特殊情形或舉報人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除確因工作需要並經本部門主管及以上領導批准外,不得泄露舉報材料內容和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並且安全監管部門自接報之日起,應根據以下原則,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舉報人。安全監管部門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主管及以上領導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60日。

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獎勵資金,各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財務規定辦理獎金支付手續。經查證屬實的,根據舉報情形不同,分別給予舉報人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人民幣獎勵。而舉報生產安全事故並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事故等級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對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人民幣;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0000元人民幣;對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0000元人民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發布時間,全文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報受理,第三章核查處理,第四章獎勵實施,第五章責任追究,第六章附則,

發布時間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6〕28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及隱患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堅決糾正、改正、制止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行為,排除各類隱患,有效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統計報表制度》(國統辦函〔2015〕417號)及《河北省獎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暫行辦法》(冀政辦函〔2004〕7號)、省安委辦《關於做好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的通知》(冀安委辦〔2015〕4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石家莊市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下統稱舉報事項)的舉報、核查和獎勵事項。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可通過全國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來訪等方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各安全監管部門應公開舉報電話並保證24小時暢通,同時向社會公布舉報專用信箱、電子信箱和傳真,並在本部門網站設立“安全生產舉報投訴”專欄。
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進行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
第四條舉報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特殊情形或舉報人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行為(以下簡稱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或者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安全監管部門在受理、核查舉報事項或獎勵舉報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時,應遵循方便民眾、嚴格審查、嚴格標準、嚴格保密、依法查辦的原則。
第七條舉報人應客觀、準確、全面反應所舉報事項的內容,並對所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和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舉報受理

第八條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的受理。
第九條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除確因工作需要並經本部門主管及以上領導批准外,不得泄露舉報材料內容和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第十條安全監管部門自接報之日起,應根據以下原則,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舉報人:
(一)舉報事項清楚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的,必須受理。若不清楚,應聯繫舉報人進一步核實後,再作出受理決定。
(二)舉報事項屬本部門已主動發現並正在核查,或已有舉報人對同一事項進行過舉報且本部門已受理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不屬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簽批移送相關部門,移送時填寫《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移送表》(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以下規定和程式承辦:
(一)接報後,填寫《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登記表》(附屬檔案3)。對於匿名舉報或者舉報人信息不全的,應當在此表“備註”欄中加以說明。
(二)承辦人依據《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登記表》當中的有關內容,填寫《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呈批表》(附屬檔案4)逐級簽批。
(三)接報部門主管及以上領導,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三章核查處理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部門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主管及以上領導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舉報事項的性質,可直接組織核查,也可以按照法定職責和許可權,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委託下級部門組織核查;下級部門對重大、複雜的舉報事項,也可報請上級部門核查。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舉報人明確提出不適宜由下級部門核查的,不得委託。
(二)委託下級核查的,委託部門應當跟蹤督導,並對核查結果負責。
(三)本部門單獨核查確有困難的,應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成核查組進行核查。
(四)經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掛牌督辦。
(五)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依法應當給予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暫扣、吊銷相關證照或者資質、資格證書的,應提請發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核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核查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告知舉報人並通知其做好領取相關獎勵的準備。

第四章獎勵實施

第十五條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獎勵資金,各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財務規定嚴密辦理獎金支付手續。
第十六條舉報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800元人民幣獎勵: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十七條舉報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人民幣獎勵: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五)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十)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備案、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十二)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定,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第十八條舉報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人民幣獎勵: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四)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六)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
(八)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未按照相關標準、規範、準則開展相應中介服務,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結論報告的。
第十九條舉報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人民幣獎勵: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照,或許可證照已經超過有效期限,或者生產經營行為超出許可範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違抗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責令限期改正、關閉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且有現實危險,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八)事故單位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二十條舉報生產安全事故並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事故等級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人民幣。
(三)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0000元人民幣。
(四)對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0000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舉報事項屬職業衛生範疇的,參照以上獎勵標準實施。
第二十二條舉報獎勵對象不包括匿名舉報且沒有具體聯繫方式的舉報人。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最先舉報該事項的舉報人;單位或者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同一舉報事項分別向兩個及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由最終核查處理此事項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實施獎勵;獎勵事項有交叉時,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複累加。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末實施獎勵,具體由各部門按照財務規定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附屬檔案5)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在30日內憑其身份證件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應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人憑其本人和舉報人身份證件領取獎勵;情況特殊的,經獎勵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監管部門應將舉報事項從接報到實施獎勵所涉及的所有資料和相關要件一併存檔備查。每季度末獎勵實施完畢後,將本部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附屬檔案5)報市安委辦。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一)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受理而未受理,或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對決定受理的舉報事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違反規定委託下級部門核查處理,或者對被委託部門核查處理失察失控,造成應查未查、核查失實、違法處理的。
(四)應當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提請本級政府、發證機關負責處理的有關舉報事項,未按照規定上報或者提請處理的。
(五)與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串通合謀,隱瞞、掩蓋、篡改、偽造、銷毀相關證據,試圖逃避或者減輕處罰的。
(六)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不如實反映情況、隱瞞事實真相、藏匿銷毀證據,散布恐嚇、威脅言論或者打擊報復、損害舉報人切身利益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上限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舉報人故意捏造、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石家莊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石政發〔2004〕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石家莊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電話
2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移送表
3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登記表
4安全生產舉報事項呈批表
5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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