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懷化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職業衛生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四條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應當遵循屬地為主、分級受理和首問負責制原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章舉報與受理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直接或採用電話、書面和電子信箱等方式,向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六條舉報人應實名舉報,並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辦公地點、公開舉報電話。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接到的舉報,發現應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立即移送並記錄備查。
第九條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個人或社會泄露舉報人的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核查與處理
第十條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核查和處理制度。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情況要限期核查,核查工作原則上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各舉報受理單位應當互相溝通,避免重複核查和重複獎勵。
第十二條核查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織開展,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三條對已查實的非法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對已查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迅速採取措施,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消除;對未及時查處而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對舉報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覆的,應在核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對核查屬實應當給予獎勵的,受理單位應於每月30日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
第四章獎勵基金和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基金,並納入財政預算。獎勵資金籌集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市本級(含鶴城區)獎勵資金從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標準核准、資金髮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發放獎金。
第十八條 舉報人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或雖然掌握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舉報事項被確認屬實。
第十九條按照“誰受理、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性質嚴重的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
(三)對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
(四)對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
(五)對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二十條 同一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只對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對其他舉報人予以表揚。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獎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不適用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舉報受理核查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向被舉報人或單位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之外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停產或局部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進行認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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