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通過日期:2008年2月14日
  • 所屬法規:地方法規
  • 發布機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4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增強公眾對安全生產社會監督的積極性,減少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安監、經委、建設、水利、農機管理、交通、質監、消防、交警等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機構,明確職責範圍,公開舉報電話及通信地址,健全舉報事項受理程式,完善舉報事項查處資料檔案管理。
第四條 公眾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由州、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下列規定受理和查處:
(一)煤炭生產經營方面的舉報,由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方面的舉報,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三)公路、航道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及客貨運輸經營的舉報,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四)農用拖拉機及農機具方面的舉報,由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五)消防方面的舉報,由公安消防部門承辦;
(六)建設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城市公交(含計程車客運)方面的舉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七)道路交通方面的舉報,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辦;
(八)水利方面的舉報,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九)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方面的舉報,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第五條 州、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置、答覆、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的舉報、處置等情況上報州、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對下列行為進行舉報:
(一)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不依法處置;或者有關單位或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拖延遲報或謊報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未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設定障礙、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或不落實;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事故隱患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被州、縣市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進行整改、整頓或關閉而繼續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購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因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或資金投入不足,可能導致發生人員傷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未按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託不具有國家規定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
(八)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經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審批,逃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或兩者距離不符合安全規定,存在較大以上事故隱患的;
(十)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許可條件或未經許可的及設備未按要求檢驗檢測的;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十二)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或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或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十三)公眾聚集場所未通過消防部門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或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存在火災隱患的;
(十四)道路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駕駛人員未依法登記或取得相關營運、駕駛資質,或發生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十五)其他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和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立即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和消除隱患,同時將舉報和查處情況及時報州、縣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對經核實的下列舉報,由州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對貨運機動車、拖拉機違法載人10人以上,或者違反禁行標誌在夜間三級以下公路通行9座以上客運車輛,或者客運車船(中型以上公車另行規定)超載20%以上的舉報人,獎勵100-500元人民幣;
(二)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獎勵100—1000元人民幣;
(三)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和社會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獎勵500-2000元人民幣;
(四)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獎勵2000-5000元人民幣;
(五)提供事故責任人逃逸線索的,根據其提供的線索價值,獎勵提供人500-5000元人民幣。
前款以外的其他舉報,由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獎勵實行一事一獎。兩名以上人員聯名或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故及事故隱患的,分別按一人(次)或第一時間舉報的實施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要求答覆舉報事項查處情況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在核實或查處完畢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應當予以獎勵的,有關部門應同時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獎勵,州、縣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有關部門上報獎勵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兌現獎金。
第十一條 州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民眾信訪舉報件,應當及時辦理並按規定時間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州、縣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列報和管理使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泄露舉報人情況。違者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機關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對自己所舉報的內容真實性負責。故意謊報、誣告、誹謗被舉報人的,由有關機關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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