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
  • 日期:二○○四年五月一日
  • 類別:辦法
  • 地區:鄭州市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增強人民民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及時查處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市區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舉報事項的登記受理、結果反饋等事項。
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本縣(市)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事項的受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舉報事項的登記受理、結果反饋等事項。
第三條 對下列事項,任何人均有權向當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一)鄭州市轄區內各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生產經營活動或相關活動中發生死亡、重傷、中毒或財產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隱匿不報或謊報的;
(二)鄭州市轄區內嚴重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消防、交通、建築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礦山、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及公眾聚集場所等方面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的。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採用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有關部門舉報。舉報內容應詳實具體,並儘可能提供有關證據。
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人在進行舉報時,應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詳細住址等情況,以便及時與舉報人聯繫。舉報人要求保密的,舉報受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五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舉報,情況屬實的,按下列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給予通報表揚;
(二)舉報重傷事故的,獎勵現金100至500元;
(三)舉報1至2人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現金500元至1000元;
(四)舉報3至9人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隱患的,獎勵現金1000至1500元;
(五)舉報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獎勵現金1500至2000元;
(六)舉報情節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隱患的,市政府酌情給予重獎;
(七)對同一事項,有兩人舉報的,對第一時間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兩人以上共同舉報的,共同給予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舉報上述事項,不按此辦法獎勵。
第六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每月認定一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由市或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舉報受理部門共同認定;死亡3人以上事故、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由市或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舉報受理部門、本級財政部門認定。
第七條 獎勵結果認定後,由市或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對舉報人進行表揚或給予物質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列支。市或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向受獎勵的舉報人傳送領獎通知單,舉報人可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具領獎通知單、受理舉報的原始憑證、本人身份證等有關材料,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領獎手續。
第八條 嚴禁虛假舉報、惡意舉報。對利用虛假舉報騙取獎金的,責令退回所騙取的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各級安全監管、公安、紀檢、監察、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事故隱患分類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時間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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