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實施。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月18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和引導廣大民眾積極參與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核查、治理行業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防範和減少交通運輸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試行)》(交辦安監〔2022〕4號)《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湘應急發〔2021〕18號)等法規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適用於省交通運輸廳對本級受理的交通運輸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舉報獎勵管理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就省交通運輸廳本級受理的交通運輸領域生產本辦法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向省交通運輸廳進行舉報。
鼓勵實名舉報,若匿名舉報且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證明其身份的信息,並與舉報接收部門約定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四條 舉報受理和核查處理遵循“合法舉報、依法獎勵、分類處理”“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受理、誰核查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範圍
第五條 屬於本辦法受理範圍的有:
(一)舉報事項屬於由省本級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存在瞞報、謊報行為的;
(二)舉報事項屬於由廳本級監管的交通運輸企業(項目)存在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原本不屬於省級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但根據相關要求提級至省本級調查,存在瞞報、謊報行為的;
(四)省交通運輸廳認為應當屬於本辦法受理範圍的交通運輸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
第六條 屬於第五條受理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
(二)舉報事項不屬於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
(三)已經受理舉報,屬於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重複舉報的;
(四)不屬於交通運輸部門職責的;
(五)舉報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或有關部門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經納入監管對象、行業管理部門已經掌握相關違法信息,正在進行相關調查的;
(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隸屬於本部門工作職責範圍安全生產事項的舉報;
(七)舉報事項已整改完畢或已無法進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對舉報存在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最終確認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同一事項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對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傷人數10人以上或財產損失情況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行政處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第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省交通運輸廳統一財政預算,並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監督。
第四章 舉報受理
第十條 接收舉報信息的途徑包含上級轉辦、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12328”熱線、舉報信件、省交通運輸廳官方網站“我要投訴”模組留言等,舉報信息要註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
“12328”熱線電話由各地負責首接,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應由廳本級受理的,由接報單位按流程轉至省交通運輸廳進行受理核查。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接到舉報事項後,應根據舉報事項涉及的業務領域及時轉辦給廳有權處置處室或廳直單位(以下簡稱舉報事項受理部門(單位)),並抄送廳安委辦跟蹤督辦。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受理部門(單位)接到舉報事項後,應當依法依規按程式及時對舉報事項作出判定,屬於職責受理範圍內的,應儘快啟動核查程式。
舉報事項不屬於廳本級受理範圍或不屬於交通運輸部門職責管轄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置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單位,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不清楚舉報事項有權處置單位的,應向舉報人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受理部門(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受理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核查結束後,受理部門(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相關證據資料等匯總後商廳安委辦,確定反饋核查結果和獎勵情況。
核查相關證據資料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認定或處罰情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認定情況;核查結論;獎勵意見等。
第十四條 經核實,舉報事項的確存在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存在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應當移交有權單位(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第十五條 對查實的舉報事項,符合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舉報受理部門(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及獎勵資金審批表》,進行獎勵資金申請。獎勵資金申請獲批後,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原則上只對最先舉報且舉報事項屬實的舉報人進行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不重複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約定方式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最長延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單位;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受理單位對投訴舉報的問題要認真核實查辦,不得隱瞞扣壓舉報事項,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核查處理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加強對舉報事項的宣傳報導,對舉報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公示,起到警示作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瞞報、謊報是指: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