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是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要求,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8日,海南省應急管理廳、海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應急管理廳、海南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瓊應急〔2022〕160號
  • 有效期:5年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8日,海南省應急管理廳、海南省財政廳以瓊應急〔2022〕160號聯合印發《海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和《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應急〔2020〕69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獎勵。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舉報內容如屬於信訪事件管理範疇,從其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堅持“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歸口”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考核,負責獎勵資金的管理及發放。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處理,負責反饋核查情況和提出獎勵意見。
第六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舉報獎勵範圍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判定標準或受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七)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的。
(二)舉報事項不屬於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四)舉報事項已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受理,或者已經立案查處的。
(五)舉報事項應當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或已進入司法程式的。
(六)生產經營單位已開始整改或已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七)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的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條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舉報及受理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或者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鼓勵實名舉報。舉報內容應當詳細說明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名稱和相關證據等。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遇難人數、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受理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等舉報渠道接到的舉報事項,應依法予以處理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應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舉報,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繫的除外。舉報人對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重複舉報的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受理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等舉報渠道接到的舉報事項後,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省級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舉報事項,也可交由相關市(縣)部門核查處理。因涉及面廣、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無法獨立查清的,受理部門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五章  舉報獎勵
第十五條省級部門受理的,由省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獎金;市(縣)部門受理的,由市(縣)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獎金;省級部門受理,移交市(縣)部門核查處理的,由省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獎金。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完成獎金髮放工作後,應當將獎金具體發放情況抄送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省應急管理部門,避免多頭重複獎勵。
第十六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獎勵發放單位應於處罰或核查結束後3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發放單位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擊報復的現實危險等正當情形而無法在期限內領獎,自該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內,舉報人提供相應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可以領取獎勵。舉報人領取獎金後,需依法向稅務部門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繳納。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提供簽訂的有效勞動契約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第十七條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域獎金。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髮放給舉報單位。
鼓勵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進行實名舉報。匿名舉報查實後,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舉報受理部門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域通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受理部門驗明身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發放等事項的工作人員,應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還可以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惡意重複舉報、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負責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發放等事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知悉範圍,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押、銷毀。舉報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定密處理。宣傳報導舉報獎勵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對市(縣)辦理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未按規定受理舉報事項、未按時限要求及時辦結、獎勵落實不到位等情況進行通報並及時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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