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29日
海南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1年4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統籌規範應急管理考核事項,壓實安全生產、消防和防災減災工作責任,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法律法規關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同)、省直有關部門、重點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完成情況的年度考核。
本辦法所稱應急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含防震減災、森林防火、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等3類,對此3類工作統一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和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牽頭組織實施,省安委會辦公室牽頭負責具體考核工作,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共同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
(一)健全責任體系。嚴格履行應急管理工作職責,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強化屬地管理,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
(二)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監管和防災減災機構,統籌加強綜合應急隊伍建設,強化監管執法力量建設,健全應急救援管理工作體制,完善執法經費保障機制。
(三)推進依法治理。健全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嚴格安全準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監管執法行為,嚴格事故調查處理。
(四)加強預防控制。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完善風險排查、評估、論證和治理機制,建立分級管控制度,健全隱患治理監督機制,強化重點領域專項治理,強化應急演練。
(五)強化保障能力。深入開展應急管理宣傳和教育培訓,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加強應急資源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六)防範遏制事故。嚴格責任事故考核,有效防範較大以上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發生。
第六條 考核採取百分制評分,原則上按以下比例進行:
(一)對市縣的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占40%、消防工作占30%、防災減災工作占30%。
(二)對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具體比例根據考核對象職能定位分別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三)對重點企業的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占100%。
第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次:
(一)優秀。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任何一個單項不低於80分,且分值排名前30%的,評定為優秀。
(二)良好。總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以及90分以上未被評為優秀的,評定為良好。
(三)合格。總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評定為合格。
(四)不合格。總分在60分以下,以及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任何一個單項低於60分的,評定為不合格。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段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制定應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細則,徵求意見並報省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十條 在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度集成創新、健全體制機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和救災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省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工作不力,被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或者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不到位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經省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後,按程式報請省委省政府審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每年通報上一年度考核結果,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工作考核結果納入本年度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平安建設(綜治工作)等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按照《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運用。考核結果和發現的主要問題同時通報省委巡視辦、省審計廳,作為開展巡視和審計監督的參考內容。
第十五條 對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市縣和部門,在相關資金分配、政策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傾斜,並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商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縣和部門,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提交書面說明,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和負相關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一年內不得評優評先和提拔使用,同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在省委省政府組織的其他考核中涉及應急管理工作的,相應分值直接評為“0”分。
第十七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的,經核實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並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被考核對象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將整改措施書面報告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管理辦法》,2016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2011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市縣政府防震減災工作考核暫行辦法》,2017年5月18日海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印發的《海南省森林防火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以往我省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省直有關部門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比重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