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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以及處理。
前款所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同)應當明確負責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的機構,並在官方網站公布處理舉報事項機構的辦公電話、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方便舉報人及時掌握舉報處理進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以及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否則,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受理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接到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與其聯繫,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的線索,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體標準由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或者信息員提供的線索直接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特殊獎勵。
舉報人領取現金獎勵時,應當提供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簽訂的
有效勞動契約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第八條 給予舉報人和信息員的獎金列入本級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信息的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信息,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和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或者信息員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應急管理部門還可以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舉報人和信息員進行回訪,了解其獎勵、合法權益保護等有關情況,聽取其意見建議;對回訪中發現的獎勵不落實、獎勵低於有關標準、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等情況,應當及時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舉報獎勵機制,在有關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電話、微信、電子郵件、微博等聯繫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信息員應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故意誘導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