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產條例

《昆明市安全生產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條例》適用範圍為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安全生產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批准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批准單位: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昆明市安全生產條例
(2022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開發(度假)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監督檢查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組建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統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同級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度假)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工作。
各開發(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動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本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方式、內容和頻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全全生產。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監督考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科學評定安全風險等級,有效管控安全風險。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三)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學時,應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事項,建立從業人員一人一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開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辨識作業現場的安全風險,嚴格內部程式審核,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立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依法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與應急預案相適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保證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畫,應當至少每年組織開展1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1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進行審查,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書面告知涉及廠房、場所的有關情況;
(三)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服從發包、出租單位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向發包、出租單位和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房屋出租單位出租房屋時,應當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對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得出租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壞房屋的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使用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險情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出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心理疏導,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及時報告發生的事故或者發現的事故隱患。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或者因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因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應急措施而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預警、應急救援、事故調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相關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運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和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現代科學技術,提升安全生產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和執法能力建設,確保有足夠力量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狀況、執法管轄企業數量、重點檢查企業類型、執法難度、執法能力水平等因素,依法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檢查員聘用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陽宗海風景區管委會應當保障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專家、專業人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聽取對專業技術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全面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覆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各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建立健全全市、縣(市)區政府和各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制,對市、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組建提出明確要求,以法律條款明確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方式和內容,根據安全生產專業性強的實際,明確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條例》指出,堅持安全生產依法治理,任何生產經營單位都要遵守法律法規,達到安全生產條件,並強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這個“關鍵少數”,細化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內容和方式,強化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夯實生產經營單位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的基礎。
《條例》明確,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從業人員“一人一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規定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學時。其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其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時間,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特種作業安全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執行,根據特種作業種類的不同分別由不同學時規定,其中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開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辨識作業現場的安全風險,嚴格內部程式審核,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危險作業”有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4種,《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危險作業”有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等。“專門人員”不限於安全管理人員,但應當具備現場管理的能力,具備危險作業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落實安全措施的能力。
針對調研過程中反映的出租承包監管難及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具體的問題,《條例》明確了發包、出租單位(個人)的責任,以及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條例》還對強化應急準備、夯實基礎建設、規範應急演練,強化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和執法能力建設,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調查評估工作,增強全社會的安全意識等方面作了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