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 地點: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 類別:制度
  • 發布單位:祿勸人民政府
導語,內容簡介,

導語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消除事故隱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昆明市建立安全生產格線化監管體系實施意見(試行)》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內容簡介

一、檢查目的
督促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時糾正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
二、檢查職責
1.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相關部門、行業領域和下級政府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以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
3.公安部門:負責生產、運輸、倉儲、銷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各環節安全檢查;對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民眾性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以及劇毒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運輸燃放安全檢查。
4.公安交警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檢查。
5.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商場市場、車站、人員聚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築、重點部位等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
6.發改經貿部門:負責國有控股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化工、水電站、加油站、商品流通行業、糧食企業、機械行業、屠宰場、外商投資企業安全檢查。
7.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事故多發路段、水上交通、交通運輸企業、客運站點、橋樑、涵洞和公路建設工程專項安全檢查。
8.住建部門:負責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專項安全檢查。
9.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農用車輛、農村沼氣、農藥銷售點等涉農行業安全專項安全檢查。
10.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專項安全檢查,以及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11.教育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校舍房屋、校車、學校體育設施(器材)、實驗室、學校食堂等學校專項安全檢查。
12.水利(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供水和水利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水庫、壩塘、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防汛抗旱、輸水設施、水利工程建設等專項安全檢查。
13.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涉林景點、設施等安全檢查,以及森林防火專項安全檢查。
14.文體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網咖、歌舞廳、電影院、錄像放映室、電子遊戲室、體育場館(設施)、圖書館、書店等文化娛樂場所和旅遊景點專項安全檢查。
15.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燃氣、城市道路、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公園、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戶外廣告牌安全檢查。
16.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病監測和專項檢查,以及超市、農貿市場、屠宰場、食品經營(加工)企業、餐飲行業等的衛生檢查。
17.勞動與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勞動用工與職業危害專項安全檢查。
18.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藥品與食品專項安全檢查。
19.氣象部門:負責防雷避雷及雷電防護裝置設施、設備,氫氣球施放專項安全檢查。
20.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及土地使用專項安全檢查;負責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查處無證開採、以探代采、越界開採等違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的檢查;負責滑坡、崩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地質災害的防治檢查。
21.環保保護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廢棄化學品、醫療廢棄物的安全檢查,以及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及事故應急設施的安全檢查。
22.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
23.民政部門:負責救助站、福利院、敬老院、殯葬服務單位安全檢查。
24.民族宗教主管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檢查。
25.防震減災部門: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設施的安全檢查。
26.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工業園區內的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工地和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
27.供銷部門:負責對所屬企業、本系統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
28.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督促整改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9.電信部門:負責對電信運營企業、電信運營設施及本行政區域內航空、水上交通、防汛、氣象、公眾通訊等無線電通訊頻率的安全檢查。
30.供電部門:負責發電站、變電站、變壓器、供電線路等電力設施安全檢查。
31.其他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
3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各行業領域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
三、檢查內容
檢查內容按政府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劃分。
(一)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檢查的基本內容。
1.貫徹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及經費落實情況。
5.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責任的情況。
6.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推動企業進一步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情況。
7.對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結案及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8.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及監管、監控情況。
9.重點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情況,以及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整改落實情況。
10.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演練情況;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裝備物資的情況。
11.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2.完成上級交辦、督辦事項等其他工作落實情況。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檢查的基本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各項安全生產規程、規範、標準的情況。
2.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及安全經費投入情況。
4.生產經營場所及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
5.預防職業危害的制度、設備和設施完善及其落實情況。
6.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和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落實情況。
7.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以及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8.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檢測、監控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訂及演練情況。
9.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銷號落實情況。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檢查時,《安全生產現場檢查表》(附屬檔案1)所規定的項目為必檢內容,其餘內容由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根據行業和專業特點自行確定。
四、檢查原則
安全檢查按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原則進行。
五、檢查範圍及時間要求
除按照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縣安委辦在元旦、春節、“兩會”(全國、省、市、縣人代會和政協會)、“五一”、汛期、中秋、國慶等節假日、重點時段和重大活動期間統一安排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外,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以下檢查的範圍和時間要求開展安全檢查:
(一)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的範圍及時間要求。
1.縣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對縣屬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每季度不少於1次。
2.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負責監管的各個行業、領域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每月組織開展1次對重點監管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每半年組織開展1次監管格線內除重點監管單位外其餘單位的安全生產巡查。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主要領導每年至少帶隊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2次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副職領導每季度至少帶隊對所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1次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3.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對本鄉鎮(街道)有關站所(中心)、村(居)委會及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每周組織開展1次重點監管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開展1次除重點監管單位外其餘單位的安全生產巡查。鄉鎮(街道)主要領導每年至少帶隊對本鄉鎮(街道)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2次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副職領導每季度至少帶隊對所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1次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二)專業(項)安全生產檢查的範圍及時間要求。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和監管部門的檢查職責,根據企業類型和基本情況,定期、不定期開展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
1.非煤礦山、尾礦庫企業: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對非煤地下礦山和尾礦庫企業進行1次安全檢查,每季度對非煤露天礦山企業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對非煤礦山、尾礦庫企業進行1次安全檢查。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3.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加油站、氣體經營單位):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月至少進行2次安全檢查。
4.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經營旺季,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經營淡季,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批發企業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月至少對批發企業進行1次安全檢查,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半年至少對零售企業(戶)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季度至少對零售企業(戶)進行1次安全檢查。
5.冶金、有色、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有控股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化工、水電站、商品流通行業、糧食企業、機械行業、屠宰場、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月至少進行2次安全檢查。
6.道路交通: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定時、不定時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每周不少於1次安全檢查。
7.消防安全: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8.事故多發路段、水上交通、交通運輸企業、客運站點、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供水設施、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城市燃氣、城市道路、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公園、供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戶外廣告牌、橋樑、涵洞和公路建設工程、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9.農業機械、農用車輛、農村沼氣、農藥銷售點、特種設備、中國小校(幼稚園)、救助站、福利院、敬老院、殯葬服務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10.超市、農貿市場、屠宰場、商品交易市場、食品經營(加工)企業、餐飲行業、藥品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11.防雷避雷設施、抗震設防設施、電信運營企業、電信運營設施、發電站、變電站、變壓器、供電線路等電力設施: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每月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周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12.自然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點:汛期,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安排人員隨時進行檢測監控;汛期以外的時段,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檢查巡查,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月至少進行1次檢查巡查。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檢查的範圍及時間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經常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檢查,每天在班前、班中、班後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對各工作環節進行全程安全監控,並安排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實行輪流帶班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六、檢查方法
(一)聽取受檢單位匯報,向受檢單位提出質詢。
(二)查看受檢單位相關記錄、台帳等基礎資料。
(三)深入車間、井下、施工工地等作業現場查勘。
(四)組織專家和技術機構對安全重要設施、設備進行檢測、鑑定。
七、檢查整改要求
(一)對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限期整改決定,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超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範圍,危及生產安全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其他相關部門處理,並記錄在案備查。
(二)檢查、督查人員要向受檢單位及時反饋檢查意見,對存在的問題和事故隱患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單位領導報告。受檢單位要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檢查單位備案。受檢單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檢查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對隱患的整改情況要進行跟蹤落實,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專人負責、複查銷號”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八、檢查情況報送
(一)生產經營單位:每月月底要向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書面匯報1次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每月月底要匯總本鄉鎮(街道)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並向縣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匯報1次本鄉鎮(街道)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和《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3),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台賬》(附屬檔案2)。
(三)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五、檢查範圍及時間要求”,在每一時段檢查結束後,要將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和《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3)書面報縣安委會辦公室,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台賬》(附屬檔案2)。
九、責任追究
(一)被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不認真治理或者整治不力,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檢查人員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在檢查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走形式、走過場,或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沒有跟蹤落實,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每一時段報送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報告、報表列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按時報送安全生產檢查情況報告、報表的,將在年終考核時扣除相應分值,並按照《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報送檢查情況報告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工作要求
(一)縣人民政府組織的檢查由縣人民政府領導或明確有關部門領導帶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派業務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相關行業和部門組織的檢查,由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帶隊,相關行業和部門業務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聘請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參加。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全面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範、標準及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做到秉公執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
(三)檢查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嚴格保守受檢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影響受檢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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