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雲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全全生產,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覆蓋本單位所有層級、各類崗位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分管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二)組織分管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分管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有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從生產、設備、技術、經營、資產、財務、人事等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落實分管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分管領域的安全風險進行管控,並監督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
(五)組織落實分管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演練,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應急救援,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對職責或者授權範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但不替代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定與自身規模、風險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足夠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八)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九)督促設施、設備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檢查;
(十)督促從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職能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業務範圍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並如實記錄;
(四)組織或者參與業務範圍內的危險源辨識和評估,落實業務範圍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組織事故救援,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績效管理;
(二)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信息化,安全生產適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管理;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管理;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班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六)下級單位、分包單位、外包工程、外來隊伍、外協人員等相關方安全管理;
(七)設備設施、危險物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八)施工和檢維修、危險作業管理;
(九)警示標誌、監測預警以及事故應急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編制;
(二)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三)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組織制修訂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五)確保從業人員參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制修訂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資金和應急物資投入保障責任:
(一)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二)安全生產資金用於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推廣套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急救援演練、事故救援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四)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技術投入保障責任:
(一)明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
(二)採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
(三)及時替換工藝技術水平相對低下、工人勞動強度偏高、操作人員數量偏多的危險崗位,在危險工序和環節廣泛套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工業機器人、智慧型裝備;
(四)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設備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進行禁止或者隔離;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利用數位技術提升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通過自身培養和市場化機制建立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團隊,按照規定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員工考取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從業人員安全保障責任:
(一)將勞動契約制員工、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臨時聘用人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學校的實習學生等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
(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三)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契約,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定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四)嚴格控制危險崗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減少危險作業領域靈活用工人員;
(五)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檢查、佩戴、使用,如實記錄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不得超過規定使用期限,不得採購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七)維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情權、建議權、檢舉控告權、緊急撤離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合法權益;
(八)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二)對新招用人員、換崗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再返崗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和學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五)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不得違反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二)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用途,不得使用違法建(構)築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設施;
(四)不得違反規定存放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
(五)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設定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檔案時,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設計規範,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檔案,安全設施的設計不得隨意降低安全設施的標準;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財務計畫時,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
(三)項目設計需按照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在報批時,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檔案,安全設施設計需按照規定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批的,應當報該部門批准;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要求具體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應當同時進行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進行評價;
(六)建設項目驗收時,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責任:
(一)針對存在高溫、高壓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風險的設備設施,以及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建立運行、巡檢、維護的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其始終處於安全可靠的運行狀態;
(二)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制定復工復產方案、配齊有關人員,組織對生產設備、電氣線路、安全防護等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和排查,確保處於安全可靠狀態後方可使用;
(三)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違反規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四)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五)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重大危險源管理責任:
(一)全面辨識重大危險源,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三)設定符合有關技術規定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進行日常監控,按照規定與有關部門安全監管系統聯網;
(四)按照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建築工程拆除、高處作業、土方開挖、管線疏浚、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責任:
(一)制定作業方案,按照本單位內部批准許可權審批;
(二)落實安全交底,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作業場所的管理,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和身體狀況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監督作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
(四)配備與現場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並撤出作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有關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
(二)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
(三)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從事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所列作業的。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並如實記錄,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責任:
(一)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式和方法,組織專家和全體員工或者員工代表,採取安全績效獎懲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過程辨識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
(二)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確定安全風險類別;
(三)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定性定量評估,確定安全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
(四)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針對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採取工程技術、監測預警、教育培訓、個體防護、應急處置等措施,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五)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定安全風險公告欄,在有安全風險的工作崗位設定安全風險告知卡,告知從業人員本單位、本崗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後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方式等內容;
(六)加強安全風險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位員工熟悉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結合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和崗位人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職責範圍、防控責任;
(二)根據國家、行業、地方有關事故隱患的標準、規範、規定,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事故隱患排查事項、具體內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確隱患判定程式,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判定;
(四)明確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及流程;
(五)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果的評估;
(六)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內部網路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
(七)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警示標誌設定責任:
(一)在易燃、易爆、強腐蝕、有毒、粉塵、高溫、輻射以及可能發生墜落、碰撞、觸電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定明顯的、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在設備設施施工、吊裝、檢維修等作業現場設定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誌,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渠、溝、陡坡等場所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誌,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責任:
(一)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評估應急預案的實效性和操作性,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二)每年至少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四)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
(一)建立事故報告程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並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建立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將造成人身傷害、急性中毒、財產損失等的事故納入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範疇;
(三)建立事故檔案和管理台賬,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單位事故管理;
(四)開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積極配合有關人民政府開展事故調查;
(六)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能源、國防科工、消防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對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國資、廣電、林草、體育、滇中引水、藥監等其他政府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生產經營單位:
(一)近3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近2年內受到過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上一年被舉報投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雲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切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便於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規定》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
生產經營單位既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建設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產中不容置疑的責任主體,在社會生產中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防範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決定性因素,是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中的重要一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所有企業都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確保全全生產。近年來,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向好,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全省事故總量依然較大,群死群傷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仍然處在脆弱期、爬坡期和過坎期。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完善配套法規,省應急廳根據《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借鑑外省經驗做法,廣泛聽取意見建議,起草了《規定》,經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省政府規範性檔案印發實施。
《規定》的出台,既是我省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務實舉措,也是加強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現實需求;既是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人員傷亡的重要舉措,也是安全生產領域轉作風、提效能、優服務的一項制度安排,必將進一步指導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升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的能力水平,助推高水平安全和高質量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不分章節,共32條,在堅持不與上位法牴觸、不干預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自主決策事項、不納入一般性行政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總結梳理了安全生產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等要求,總結凝練長期以來安全生產實踐成果,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具體責任創新性地進行清單式列舉,讓從業者直觀清晰明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乾什麼、怎么乾”,突出指導性、實用性、操作性。
(一)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內涵。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基礎和基本要求。《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確保全全生產,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二)明確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僅需要主要負責人高度重視,還需要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位從業人員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從而降低企業內部因責任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規定》逐一細化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專職分管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職能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以保障安全生產工作人人有責、人人負責。
(三)明確安全投入保障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發展的根本保障,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主要包括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投入。《規定》細化明確了4項安全資金和物資投入保障責任、7項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責任、8項從業人員安全保障責任、5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和各項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等方面,都應該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
(四)明確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生產中的設施、設備、場所是安全生產條件中最重要的“硬體”,對保證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至關重要。從事故看,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降低成本,有的大量利用違法建(構)築物開展經營活動,有的不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導致項目建成後存在嚴重的設計性安全隱患,有的甚至不顧員工安全,不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針對以上問題,《規定》對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安全專門作了禁止性要求,明確細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力求從設計施工階段做好安全管控,從根本上消除隱患。
(五)明確危險因素管理責任。重大危險源、危險作業以及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設備一旦失管漏管,很有可能對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造成較大的損害。《規定》明確細化了重大危險源管理的具體工作責任,將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建築工程拆除、高處作業、土方開挖、管線疏浚、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等列入危險作業範疇,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以及第三方代管單位納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範圍。
(六)明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是堅持源頭防範的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只有早辨識、早發現,早治理,才能夠盡最大可能降低風險水平,防患於未然。安全風險是事故發生可能性和後果嚴重程度的綜合。《規定》從建立制度、風險辨識、風險分類、風險管控、風險告知、培訓教育等方面明確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工作內容。事故隱患包括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作業環境和管理上的缺陷。《規定》從建立制度、編制清單、排查隱患、組織整改、情況報告等方面明確了做好隱患排查的基本工作責任。
(七)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責任。盲目施救以及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等行為會造成嚴重後果。《規定》明確了預案制定、應急演練、事故報送、教訓汲取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將造成人身傷害、急性中毒、財產損失等的事故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範疇,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單位事故管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三、貫徹落實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規定》,抓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對照《規定》逐條落實責任,不斷提高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有關部門要按《規定》要求,制定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對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