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辦法(試行)

師宗縣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辦法(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辦法(試行)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目的: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防止: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全縣煤炭工業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曲靖市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促進煤炭產業安全發展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師宗縣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
第三條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煤礦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煤礦主體責任的落實負全面責任,對因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所導致的後果負全面責任。
煤礦企業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煤礦安全生產負綜合管理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對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雄壁鎮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負屬地管理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煤炭工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公安局、縣供電公司等有關職能部門,依照職能分工,在職能範圍內,對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負監管責任。
第二章依法依規生產和建設
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依法依規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營業執照。煤礦礦長必須依法依規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其他負責人必須依法依規取得本崗位要求的相關資格證。煤礦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證照必須合法有效,企業的生產活動必須確保在所有證照齊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進行。礦井建設和改造必須依法依規取得各項審批手續,取得開工備案回執,方可進行建設或改造。
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
第七條證照不齊或過期的生產礦井,負責相關證照管理的部門必須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證照合法手續;證照不齊或過期仍繼續生產的,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5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審批手續不全或未實施“三同時”進行建設和改造的,負責相關證照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建立完善煤礦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第八條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煤礦投資主體、組織形式和決策管理制度。各煤礦法定代表人必須是主要投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第九條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不熟悉安全生產業務的,必須聘請懂專業、有資質、會管理的職業經理人負責具體管理業務,並在人、財、物等方面要充分授予決策權和支配權,以保證主體責任的落實,否則,一律停產、停建,聘請的職業經理人不能免除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煤礦企業收購、兼併、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行為期間和行為結束後,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並按要求進行證照變更登記。未取得變更後的合法證照,煤礦必須停止一切生產和建設行為。
第十一條煤礦未全面落實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10條規定,責令其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並處煤礦企業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處煤礦企業負責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人員配備和機構設定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必須配備礦長、安全、通風、機電、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技術負責人)及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55歲,並具有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井下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礦長還必須具備在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上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煤礦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安全、技術、機電、通風、職業健康、軍事化訓練、應急救援、辦公室、後勤保障、生產調度和綜合協調等職能機構。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突出礦井管理的礦井,還必須建立專門的防突機構,有專門的防突隊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煤礦,還必須設定水文地質測量機構。專業人員的素質應符合相關要求,數量應能滿足工作需要。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規定配齊配足具有中專(含)以上文化程度的採煤、機電、地測、通風、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9萬噸/年及以下的礦井不少於5人(採煤、機電、地測、通風、安全各專業至少1人),15-21萬噸/年的礦井不少於10人,30-45萬噸/年的礦井不少於20人,60-90萬噸/年的礦井不少於30人,90萬噸/年及以上的礦井不少於50人。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配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不準兼職使用,不準缺崗或無證上崗。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按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必須依照《雲南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杜絕兩班交叉作業。
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十六條規定配備管理人員或設定管理機構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2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煤礦企業未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4條規定,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超定員下井作業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10條規定,責令停產整頓,並處煤礦企業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處煤礦企業負責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煤礦礦長及安全、技術、通風、機電、總工程師等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第二十三條煤礦企業各職能機構、班組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和崗位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四條煤礦企業的上級集團公司是所屬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必須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集團公司的有關責任人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煤礦企業的上級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責任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煤礦企業的上級集團公司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結合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性,理順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創新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和管理制度,確保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資金保障到位,滿足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被整合的煤礦,在產權變動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整合主體必須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縣煤炭工業局應對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協定的情況進行審查,對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整改。在整合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整合主體和被整合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煤礦產權轉讓時,必須在縣煤炭工業局的監督下,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進行移交。
第二十七條煤礦企業的集團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1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煤礦企業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行業標準,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並適時修訂。
第二十九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登記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設備、儀器儀表管理和檢修、檢測、校驗、維護制度,井巷維修制度,礦井通風管理制度,瓦斯巡迴檢查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礦井防突管理制度,頂板管理制度,井下防火防塵制度,盲廢巷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防治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隱患登記報告制度,停產整改和復產驗收制度,重大作業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三違”人員懲處與教育制度,調度值班制度,礦燈領退登記報告制度,班前會議制度,交接班制度,主要和局部通風機管理制度,監控系統管理與值班值守制度,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事故報告制度,事故分析處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條煤礦企業應制定采、掘、機、運、通等各工序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每個採掘作業工作面(頭)必須編制採煤、掘進操作、作業規程,規程的編制必須遵從“一個作業面(頭),一個規程”的原則,嚴禁無規程施工和使用“通用”規程。
第三十一條煤礦企業在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收尾、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老窯、過石門、過煤柱或冒頂區,從報廢巷道回收支架或設備,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貫通巷道,維修巷道,石門揭煤,探放水等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專門設計,並由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煤礦企業編制的採掘操作規程必須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准,並由採掘區隊負責人組織學習和貫徹實施。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名,並參加考試,成績合格後方可下井作業,考試成績、簽名必須登記在採掘作業規程上。
第三十三條煤礦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基礎記錄與台賬,主要包括:安全辦公會議記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記錄和台帳,安全生產培訓記錄,檔案和台帳,下井人員出井入井記錄台帳,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台帳,礦井主要通風運轉記錄和台帳,礦井測風記錄和台帳,瓦斯檢查、監測記錄和台帳,機電設備設施管理台帳,礦井防治水基礎記錄台帳,礦井地質測量、儲量管理台帳,安全生產調度記錄台帳,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檢查記錄台賬,傷亡及非傷亡事故統計台帳,領導帶班下井帶班記錄台賬,爆炸材料貯存與使用記錄台帳,職業衛生健康檢查記錄台賬,“三違”人員教育和處罰記錄台帳,其他應當建立的記錄台帳。
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三條規定履行職責,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1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章煤礦採掘技術和防治水管理
第三十五條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批准後的採掘設計和採掘接替計畫依法組織生產。如果有變動,必須重新編制採掘計畫並報縣煤炭工業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治理措施;編制年度防治水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雨季以前,必須制定“雨季三防”措施,並對排水系統全面檢修,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不定期核實本礦井及相鄰礦井採空區和廢棄的老窯積水情況,並制定和調整水害防治專項措施。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預警和預防機制,防止暴雨洪水淹井和地質災害損毀礦井。
第三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須規範製作各類規定的圖件,並適時進行接圖、更新和交換。
第三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開採程式開採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4條規定,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責任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布置規定、超層越界開採、未落實防治水措施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10條規定,責令停產整頓,並處煤礦企業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處煤礦企業負責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繪製礦井圖紙資料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處2萬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產整頓;未與縣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圖紙交換的,給予警告,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產整頓。
第八章礦井一通三防和瓦斯管理
第三十九條礦井必須具備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礦井各翼、各水平、各採區應建立獨立的迴風系統,並確保通風系統可靠。
礦井生產水平和採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照突出礦井管理的礦井的每個採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區,必須至少設定一條專用迴風巷
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採用老塘通風和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嚴禁無風、微風冒險作業。
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要,並應有一定的富裕係數,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並實現雙迴路供電,安裝反風設施,按規定定期進行風機檢查和反風演習。
第四十條礦井總進、迴風巷和採區進、迴風巷必須設定永久測風站,懸掛測風記錄牌板,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分風。
第四十一條礦井掘進巷道必須採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必須採用壓入式通風。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必須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局部通風機必須採用“三專供電”、實現“風電閉鎖”,實行“雙風機、雙電源”,並能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嚴禁局部通風機產生循環風。
第四十二條井下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臨時停風地點,必須斷電撤人,設定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長期停風區必須在24小時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停風區或採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瓦斯排放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專業或兼職救護隊進行。
第四十三條突出礦井、按照突出礦井管理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畫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畫。
突出礦井、按突出管理礦井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必須先開採保護層,嚴禁在未開採保護層或進行瓦斯抽采達標區域開採突出煤層。在開掘新水平、新採區、必須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並實施區域性“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礦井在井巷揭穿煤層,以及在應力集中區域、構造帶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局部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在經防突效果檢驗和突出危險性未消失前,嚴禁進行採掘作業。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按突出管理的礦井,必須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安設壓風自救裝置,並在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局部通風機至掘進工作面進風口段)安設2道間距不小於4m、牢固可靠地防突反向風門。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必須切斷區域內的動力電源,將所有人員撤到防突反向風門外的安全地點,並關閉防突反向風門,進行遠距離放炮。
第四十四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管理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永久瓦斯抽采系統,配備專業的抽采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抽采瓦斯的需要。
礦井瓦斯抽采與煤炭生產協調一致,計畫開採的煤量不得超過瓦斯抽采達標的煤量,使採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區域進行。礦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突出煤層工作面採掘作業前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對未抽采的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的煤層不得安排生產計畫。
第四十五條礦井必須建立容量不小於200m3防塵(消防)水池,鋪設防塵管道,採取有效的噴霧灑水降塵措施,採掘作業點、主要硐室、裝(轉)載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採掘工作面必須採用濕式打眼,有效控制和降低粉塵。
第四十六條礦井主要運輸巷、採區運輸巷和迴風巷、回採工作面運輸與迴風巷、掘進巷道、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輸送機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設定防塵管路,並安設支管、閥門和防塵噴灑裝置。按規定進行煤礦粉塵的分析、化驗、測定工作。
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設隔爆設施,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符合相關規定,並確保隔爆設施能正常使用。
第四十七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完善通風系統、致使通風系統不可靠或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10條規定,責令停產整頓,並處煤礦企業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處煤礦企業負責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至四十六條規定建設井下消防系統和井下防塵系統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20條、23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礦井必須安裝使用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每10天對安全監控設備的所有設備進行調試、校正,確保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準確可靠,實現區域聯網,嚴禁與網際網路連線,並適時升級。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監控室的值班、值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數據無法上傳時,必須立即報礦主要領導,同時將故障真實情況及安全措施報縣煤炭工業局監控中心,並在8小時之內恢復正常。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每天必須報礦長、安全負責人和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所有礦井必須安裝使用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控設備感測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符合規定,有安全監控系統圖。
第五十條煤礦企業必須安裝使用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對礦井的出、入井人員和各工作地點人員的活動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線,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設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第五十二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壓風自救系統。壓風自救系統的主管路直徑不小於100毫米,採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於50毫米。所有礦井採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米。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距採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迴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定一組壓風自救裝置。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並設定供氣閥門。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現象。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第五十三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供水施救系統。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所有礦井採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並設定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煤礦必須建立通信聯絡系統。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採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採掘工作面和採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距掘進工作面30~50米範圍內,應安設電話;距採煤工作面兩端10~20米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採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第五十五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按規定期限、按設計標準完成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或系統建設後不能正常運行的,由縣煤炭工業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章煤礦現場管理
第五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的監控預警,按照有關規定對煤礦重大危險源預警和重大隱患進行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查、檢測,嚴格記錄,建立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對縣煤炭工業局的安全預警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通風、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其他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
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1名礦級領導在現場帶班,帶班領導必須要做到與工人同時入井,同時升井。
第五十八條煤礦企業必須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督促其認真履職。
第五十九條煤礦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必須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礦井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定地點和有人作業的地點必須有專人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並建立瓦斯檢查記錄台賬。礦井採掘工作面和其他作業地點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礦井瓦斯檢查做到井下牌板、檢查記錄手冊、瓦斯日報表“三對口”,礦井通風瓦斯日報表每日必須上報礦長或安全副礦長審批。
第六十條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做到安全事項不講明不下井、責任不明確不下井;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除帶班領導、班組長、安全員在現場交接班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在工作現場交接班,各煤礦必須嚴格落實礦工出入井檢身、登記、銷號制度,嚴禁下井人員酒後或攜帶菸草、火種和穿化纖衣服行危禁物品入井。
第六十一條煤礦企業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在隱患治理過程中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作業。對暫時難以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六十二條對貫通巷道、揭穿煤層、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井下放水等工作,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要到現場指揮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礦井運輸系統必須滿足通風、安全生產和生產能力的需要。主要運輸巷道斷面不少於4m2,高度不低於2m。軌道型號不低於15kg/m,串車運輸的礦車三環鏈、保險鋼絲繩、跟車棒齊全有效;皮帶、刮板運輸機運輸必須保證各種保護裝置齊全可靠;斜井串車提升必須建設和完善“一坡三檔”設施,並確保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所有開拓、採區巷道必須淘汰木支護,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采高在0.6米以上,煤層傾角在45度以下的回採工作面應當採用單體液壓支護。嚴格敲幫問頂制度,做到隨采(掘)隨支,嚴禁空幫空頂作業。特殊條件下(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回柱放頂、工作面切頂和收尾、強制放頂等)必須嚴格執行事先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支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礦用產品。嚴格設備設施定期查驗、檢測、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保證設備完好;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檢查每月檢查一次,每日由負責設備管理的電工或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杜絕電氣設備失爆。嚴格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制度,井下電工嚴禁帶電作業。完善礦井供電系統,嚴格按規定實行雙電源供電,定期檢修供電線路、設備,保證用電安全。加強提升運輸管理,嚴格提升機、鋼絲繩檢查維護制度,嚴禁超載、超速提升。
第六十六條嚴格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爆破材料的儲存、運輸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格爆破材料“領、用、退、銷”制度,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退、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
煤礦企業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立警戒線或警戒標誌,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違規行為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和糾正。
第六十七條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和班組長必須堅持作業現場帶班,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產,從嚴查處“三違”現象。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並及時上報。
第六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危險源管理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實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礦級領導下井帶班時間不足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21條,責令改正,並處煤礦企業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配備安全員、瓦斯檢查員並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瓦斯檢查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入井檢身、登記或登記人數與定位系統不相吻合、出井仍未銷號的,職工飲酒後下井、攜帶火種等危禁物品下井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44條規定,給予警告,並可對生產經營單位給予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安全隱患排除的,應當立即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4條規定,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隱患排除後,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七十三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實施特殊條件作業管理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安裝使用礦車保險裝置和斜井“一坡三擋”裝置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或建設,可以並處煤礦企業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頂板管理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16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礦用產品,不執行設備檢修、維護、保養、檢測制度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行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作業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以並處煤礦企業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章煤礦隱患排查治理
第七十八條礦井每半個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以隱患排查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煤礦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進行登記,按照整改責任人、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要求,限期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由煤礦礦長或安全副礦長組織進行驗收。
第七十九條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故礦井的停產整頓和復產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事故調查批覆的要求整改驗收。煤礦整改完畢後要向縣煤炭工業局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節假日停產放假或檢修的礦井必須制定和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復生產前,煤礦企業要制定具體的復產方案,報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准,恢復生產前必須經縣煤炭工業局驗收合格,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第八十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4條規定,給予警告。對安全檢查出的安全隱患不按規定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給予警告,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進行隱患整改或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的,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國務院446號令第11條規定,提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章煤礦建設項目管理
第八十二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項目核准(批覆)檔案、《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設計》或《瓦斯抽采、防突設計》批覆檔案,礦井有效“六證”,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中標檔案,工程質量認證手續,保證安全施工措施,以及項目開工備案回執(開工通知書)等,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才能開工建設,嚴禁未設計、手續不全組織項目的開工建設。
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覆的《設計》組織施工,若遇地質構造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設計的,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請設計部門進行修改後,方能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進行施工。
第八十四條建設項目必須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計畫,嚴格按照設計工期組織建設,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工期建設完工的,必須辦理工程建設延期手續。嚴禁邊建設邊生產或在改擴建區域內組織生產。
第八十五條煤礦建設項目竣工後、煤礦企業應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後,報經各級管理部門變更相關證照後方可投入生產,嚴禁各種證照未完成變更就組織生產和邊建設邊生產。
第八十六條煤礦企業將建設項目、採購設備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的建設資質、生產許可證和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煤礦企業負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承包煤礦建設項目、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煤礦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八十七條煤礦企業將建設項目承包建設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在承包契約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但不能免除煤礦的安全管理責任。
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煤礦企業承擔全部安全生產責任。煤礦與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承包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八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煤礦建設項目建設和設備採購管理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章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第八十九條煤礦企業必須開展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凡未達到雲南省煤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以上標準的礦井一律停產整頓,限期達標,限期不能達標的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整合或關閉。
第九十條煤礦應當完善並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每月一次動態全面自查自評考核,使煤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常態化,堅持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嚴格考核,確保實現煤礦采、掘、機、運、通等系統及地面設備設施保持安全質量標準化或提高標準化等級。系統或單項標準降低的責令停產整改。
第十四章煤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須確保煤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煤礦全年經費預算。煤礦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瓦斯治理專項經費必須按規定專戶管理,並按照規定的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瓦斯治理專項經費用提取、解繳、使用情況應當報縣煤炭工業局備案。
第九十二條煤礦安全生產費用、瓦斯治理專項經費必須主要用於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與抽放系統、防滅火、防治水、綜合防塵系統、頂板管理、通風系統及設備更新改造、機電設備、供電系統設施設備、兼職救護隊所需救護器材等支出。
第九十三條煤礦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籌措資金,保障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確保全全保障能力低下的煤礦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及工藝的及時淘汰。
第九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存、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後,煤礦企業應當按規定及時補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九十五條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積極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
第九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煤礦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十七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安全生產行為處罰辦法》第42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九十八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交納保險費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為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章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一百條煤礦企業必須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報縣煤炭工業局備案,並按計畫組織實施。
第一百零一條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礦長安全資格和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一百零二條煤礦企業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在職職工每年接受再培訓和復產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安排不少於72學時的脫產培訓時間。
第一百零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職工個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其教育培訓檔案,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煤與瓦斯突出管理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防突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防突專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一百零四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礦長、副礦長、安全管理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證上崗或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2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章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一百零五條煤礦企業應當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煤礦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縣煤炭工業局;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一百零六條煤礦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事故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煤礦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煤礦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定期組織演練,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百零八條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建立兼職救護隊伍,配備必備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煤礦企業必須與縣礦山救護中隊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後工作,按規定支付傷亡人員賠償金。
第一百一十條煤礦企業應當設定煤礦職業衛生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要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改善井下作業環境。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性粉塵、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檢測與評價。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救治職業病患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取得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停產整頓。
第一百一十一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報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及時進行事故救援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規定,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的,由縣煤炭工業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責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未按照本細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簽訂救護協定和建立兼職救護隊的,由縣煤炭工業局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5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章煤礦安全生產文化建設
第一百一十四條煤礦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煤礦企業的黨組織、工會、共青團應積極配合煤礦,發揮自身優勢,大力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煤礦企業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十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指作為法定代表人或是實際控制人的礦長(經理),礦長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指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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