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類別,主要特點,遵循原則,作用,立法,適用範圍,職業病,工傷情形,認定申請,工傷認定,主要條件,交納材料,期間,能力鑑定,申請,賠償,辦理程式,保險待遇,待遇類型,繳費比例,法律問題,保險制度,農民工工傷,注意事項,保障範圍,統計數據,
風險類別
2015年7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行。
主要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範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
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
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
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
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5、工傷保險
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
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
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於工傷的
保障範圍。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決定》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同時還規定了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責任的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
工傷。
在賠付方面,醫療費用通常是由工傷保險先
報銷後,
商業保險扣除已賠付部分對剩下的金額進行賠償。身故或殘疾保險金則是分別按照約定額度給付,不存在衝突現象。通常建議將商業意外險作為社保的補充和完善。
遵循原則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
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勞動部頒布了《
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中國的
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
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
工傷保險條例》,共分8章64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國務院頒發586號令,對《工傷保險條例》若干條目進行了修改,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和《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並在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了單位費率確定與浮動辦法。各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並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1年至3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初步測算,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全國一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50億元。調整費率後,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水平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2023年,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63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一是緊扣社會保險法,明確條例調整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
適用範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工傷範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業病
職業病就是指《職業病防治法》中授權衛生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的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這一規定,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適用範圍的有關規定,條例中規定的患職業病的,主要是指條例覆蓋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
工傷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
主要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交納材料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期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鑑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至2012年,中國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200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這是
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勞動能力鑑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
申請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範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
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於
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什麼是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如何理解勞動能力鑑定兩級終局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鑑定中設立兩級鑑定的形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鑑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鑑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從程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公正性。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3、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哪些工傷
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
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什麼是
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什麼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
賠償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何種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工傷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任命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職工經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在什麼情況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麼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對於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恢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中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由誰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辦理程式
參保範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
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準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待遇撥付程式
1、職工傷殘鑑定結論或工亡批覆下達後,用人單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繫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2、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覆、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併上報。
3、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複印件一併上報。
保險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鑑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
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鑑定費。
待遇類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章“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有以下類型:
1、醫療康復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4、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以上各類待遇的構成和支付渠道上來看,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繳費比例
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肯定不一樣,帶著該問題,我們首先了解針對工傷風險程度,對行業的劃分為三類,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類別劃分詳情如下: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等等。
法律問題
工傷事故要件
工傷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和個人僱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僱工)中的事故。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工傷事故條例另行規定。
(二)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實施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三)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四)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
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賠償條件
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簽訂
書面勞動契約而建立了實際的事實勞動關係。
(二)職工必須有受到人身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
認定基本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得認定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鑑定原則程式
1、要處理好醫務勞動鑑定與傷殘等級鑑定的關係。要聘請有經驗、有良好醫德和有醫務勞動鑑定資格的醫學專家成立鑑定技術小組,堅決杜絕一人鑑定的現象;
2、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鑑定標準,嚴格按政策、按規定程式進行鑑定;
3、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鑑定檔案。包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統一制發卡片、表格和致殘證件等。
4、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勞動鑑定工作關係到職工的工傷待遇、養老保險、疾病醫療、勞動就業等權益。勞動鑑定工作人員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使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
5、要堅持服務於企業的原則。勞動鑑定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為企業排憂解難,千方百計減輕企業承擔的社會負擔,為企業參與競爭和求得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企業領導能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6、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勞動鑑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事實包括傷病地點、時間、原因、傷病殘情、既往傷病史等。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是指評殘標準和有關醫療
技術標準。鑑定結論應由集體研究確定,並及時向職工民眾公開。只有堅持這個原則,才能抵制不正之風,克服主觀隨意性,保證勞動鑑定的客觀、公正、合理。勞動鑑定人員要實行迴避制度。
總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定性正確,定量準確;及時、公正、合理;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真正為企業服務。
勞動鑑定人員要對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做好勞動鑑定工作,並把勞動鑑定工作和對職工的思想工作結合起來;要以科學的精神和一絲不苟的態度進行勞動鑑定,建立健全嚴密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式;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尊重事實,按照政策規定和評殘標準,區別輕重,合理定級,妥善處理,避免主觀隨意性;要堅持秉公辦事的作風,不徇私情,集體定論,民主監督,排除各種不正之風對勞動鑑定工作的干擾;要熱情周到地服務,為職工和企業擾憂解難,必要時登門服務。既要做出正確合理的結論,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釋工作。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式如下: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屬檔案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並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
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勞動能力鑑定
1、鑑定程式
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2、受理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慶市勞動鑑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為同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
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係,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
原勞動部於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檔案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
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同時,原勞動部組織制定並由原
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國家標準。這兩個檔案的頒布實施,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體制創新和機制轉換的意義。通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參保職工的基本權益,受到職工的歡迎。二是分散了企業風險,減輕了企業特別是事故多發企業的負擔。三是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制,企業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強。四是探索了路子,積累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五是鍛鍊了隊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傷保險政策、會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專業工作隊伍。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4月2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375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為切實推進農民工的參保工作,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
1.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2.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3.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5.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便捷化,進一步方便農民工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2006年5月,按照國務院5號檔案要求,勞動保障部制定並組織實施了以推進礦山、建築等高
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畫”,提出了三年內實現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目標。
2006年11月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到10030萬人,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後又一個參保人數過億人的社會保險險種。從《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以來,中國的工傷保險新增參保人數連續三年超過1500萬人,從2003年底的4575萬人,三年增加了5455萬人,翻了一番多。2006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規模也突破100億元、享受待遇人數超過了70萬人。
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正朝著更高的目標邁進。
(徵求意見稿)。
農民工工傷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社部發〔2004〕1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以下貫徹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級
勞動保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對維護農民工工傷權益的認識,把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作為勞動保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三農”問題的重大決策,實實在在為農民工辦好事、辦實事,全面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行動和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抓緊抓好。特別對礦山、建築、化工等事故率、職業病率較高行業的農民工,更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繳納費用。
二、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不論生產經營地或者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否我省戶籍,均應按規定在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屬於同一統籌地區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在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受註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註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管轄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三、在外省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向註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用人單位,應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所使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或者農民工本人、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應向駐我省生產經營所在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當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生產經營地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本人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按以下辦法計算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3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0萬元,二級為9萬元,三級為8萬元,四級為7萬元;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8萬元,二級為7萬元,三級為6萬元,四級為5萬元。
五、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因工死亡後,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的,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支付標準為:配偶為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供養親屬中有殘疾人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六、外省戶籍農民工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支付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
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向省政府提出調整意見。
七、外省戶籍農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申請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應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提出書面申請,並由本人或其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協定,在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列》部分細則】
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快,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意外的機率越來越大了,現將國務院在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工傷意外保險條列》部分細則告知廣大客戶,以備不時之需: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定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注意事項
《勞動契約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因此,儘管小王試用期未滿,但自他與該廠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勞動關係便已確立。因此,小王在試用期內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範疇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內,員工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保障範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於做好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從2020年起,開展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保險擴面專項行動和塵肺病重點行業工傷預防專項行動。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統計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參加工傷保險人數28284萬人,增加1521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9086萬人,增加152萬人。
2022年6月,據人社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2828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523萬人。全國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率為99%。全年認定(視同)工傷129.9萬人,評定傷殘等級77.1萬人。全年有206萬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全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952億元,基金支出990億元。年末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1411億元(含儲備金164億元)。
2023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2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297萬人。參加工傷保險人數29111萬人,增加825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9127萬人,增加41萬人。
2023年9月4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有關情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持續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已分別達到10.57億人、2.4億人、2.94億人和2.46億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左右;強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項社保基金累計結餘超過12.5萬億元,市場化投資運營穩步擴大;不斷最佳化經辦服務體系,實現了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2023年12月13日,國家醫保局公布,2023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現已順利結束。本次調整,共有126個藥品新增進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1個藥品被調出目錄。143個目錄外藥品參加談判或競價,其中121個藥品談判或競價成功,談判成功率為84.6%,平均降價61.7%,成功率和價格降幅均與2022年基本相當。本輪調整後,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藥品總數達到3088種,其中西藥1698種、中成藥1390種;中藥飲片仍為892種。
截至2023年底,我國基本工傷保險參保人數3.02億人,同比增加1054萬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首次突破3億人。
2024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23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30170萬人,增加1054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