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法
工傷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對傷殘補助金的支付標準作出如下規定: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補助金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傷殘補助金的計算以傷殘等級為依據,傷殘等級按一至十級劃分,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標準也按一至十級相區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的月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附則的規定,該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
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以後所說的“本人工資”都適用該標準。
計算公式
一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27
例如:王某為某煉油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遭受嚴重傷害,後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一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王某在單位的工資為500元/月,王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東部沿海某新興發達城市,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1000元/月,王某的工資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600元,應當按照600元而不是其實際工資500元計算。這樣,王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600元/月×27=16200元。
二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25
例如:錢某為某化工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二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錢某在單位的工資為1600元/月,錢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西部某不發達城市,其職工月平均工資僅為500元/月,錢某的工資水平超出了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1500元,應當按照1500元而不是其實際工資1600元計算。這樣,錢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1500元/月×25=37500元。
三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23
例如:周某為某機械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三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周某在單位的工資為800元/月。這樣,周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800元/月×23=18400元。
註:本例與以下實例中的本人工資都不考慮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最低和最高限額,即都將其視為60%≤本人工資≤300%。
四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21
例如:毛某為某建築公司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四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毛某在單位的工資為600元/月。這樣,毛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600元/月×21=12600元。
五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18
例如:鄒某為某汽車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五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鄒某在單位的工資為1500元/月。這樣,鄒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1500元/月×18=27000元。
六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16
例如:鐘某為某玩具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六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鐘某在單位的工資為500元/月。這樣,鐘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500元/月×16=8000元。
七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13
例如:趙某為某化工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七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趙某在單位的工資為1200元/月。這樣,趙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1200元/月×13=14400元。
八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11
例如:孫某為某運輸公司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孫某在單位的工資為1000元/月。這樣,孫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1000元/月×11=11000元。
九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9
例如:朱某為某煉油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朱某在單位的工資為1200元/月。這樣,朱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1200元/月×9=10800元。
十級傷殘的計算公式為:
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7
例如:馮某為某化工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在該事故發生前,馮某在單位的工資為1100元/月。這樣,馮某可一次性獲得傷殘補助金1100元/月×7=7700元。
相關條例
關於傷殘補助金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補助金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補助金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 第1款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 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補助金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補助金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補助金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第5項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第1款第5項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規定內容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
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補助金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
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