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

勞動能力

勞動能力是人進行生產活動的能力,包括體 力和腦力兩個方面,是體力和腦力的總和; 是勞動者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 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勞動 行為能力。勞動行為能力喪失者意味著其不 再具有勞動的能力。在法醫學實踐中常需要 對工傷事故、交通事故及傷害案件中的受傷 者、患有精神障礙者進行勞動能力的評定。 我國目前已有較為完善的各類評定標準,例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 準、《職工非因工傷致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 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道路交通事故 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等,其中均有關於 智力和精神傷殘所致勞動能力喪失的標準。 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是根據其完成公益 性勞動的可能性來進行評價。

一、定義: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總和。
二、分類:
①一般性勞動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勞動能力,包括為自己服務的穿衣、吃飯等和為他人服務的簡單體力及腦力勞動;
②職業性勞動能力,是指經過專業訓練,具備專門知識的勞動能力(如工程師、教師等);
③有些職業的專長性很強(如歌唱家、鋼琴師等),又稱為專門的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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