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襄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是襄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
  • 生效時間:2018年8月20日
  • 有效期:5年
襄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工傷保險基金共濟和抗風險能力,進一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5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服務管理標準,統一基金管理辦法,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推進。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同時承辦襄城區、樊城區、高新區、東津新區和魚梁洲的工傷保險事務。其他縣(市)和襄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並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
探索工傷保險服務第三方參與。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工傷保險經辦服務。
第五條本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核定徵收及待遇支付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調查等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給予保障。
第七條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制。我市用人單位按照一至八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基準費率為:0.2%、0.4%、0.7%、0.9%、1.1%、1.3%、1.6%、1.9%。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之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以單位為其申報的上年度工資為基準,按相應社保年度保底封頂規則確定。
第九條住建領域、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等行業建設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國家、省、市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條縣級以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核定工作。工傷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區工傷保險待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各縣(市)和襄州區工傷保險待遇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金的追償由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統一執行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以及國家、省制定的工傷康復系列服務項目、服務規範。
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參保人員在全市範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安裝工傷輔助器具、進行工傷康復治療,按統一辦法管理。
第三章 基金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基金預決算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基金預算方案編製程序,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執行。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嚴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留有節餘”的原則,規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調整。如出現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對預算產生重大影響,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照基金預算編製程序,由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執行,並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市、各縣(市)和襄州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風險預警制度。市、各縣(市)和襄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編報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報告,加強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和構建風險預警系統,通過加強支出管理、改進結算方式、提高籌資標準、調整支付待遇等途徑,合理控制費用支出增長,保障待遇支出。
第四章 風險調劑金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市級在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監督。
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按各縣(市)和襄州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預算數的10%上解,調劑金總額達到全市上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後不再上解。各縣(市)和襄州區按規定比例上解的風險調劑基金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專戶上解。
第二十條各縣(市)和襄州區因政策調整、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等原因導致工傷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先由各地歷年結餘基金支付,各地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使用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各縣(市)和襄州區一個年度內風險調劑金調劑額度不超過該年度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總額的20%,仍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實,調劑金不予調劑,由同級政府負責:
(一)未按時足額繳納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的;
(二)未嚴格執行全市統一政策和管理辦法的;
(三)未完成當年工傷保險預算收入和擴面征繳計畫任務的;
(四)擅自調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
(五)因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
(六)同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未到位的。
第二十二條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補助報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視各地情況,提出當年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將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撥付到各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適時調整調劑金使用範圍和籌資比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工傷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和襄州區要切實履行擴面征繳職責,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落實本級政府補助資金。人社、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關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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