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構成要件,主要特點,類型分類,主要類型,法定類型,新增類型,診斷標準,用人單位,診斷要求,鑑定程式,申請,審核,組織鑑定,鑑定書,異議處理,注意事項,危害分類,粉塵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化學類,放射性類,疾病目錄,防治對策,我國現狀,問題原因,防治對策,危害因素,職業眼病,耳鼻喉口腔,腫瘤因素,其他害,病人待遇,相關信息,書籍,救濟,法規,病例,
發展歷史
中國古代醫籍中已提到有關職業病的內容。古羅馬的老普林尼記述了奴工用豬膀胱預防熔礦煙氣的辦法,瑞士醫生帕拉切爾蘇斯提出鑄造及熔煉中的勞動衛生問題,G.阿格里科拉報告礦工中呼吸病多發,B.拉馬齊尼所著一書,詳細分析和記載了多種生產有害因素與職業病的關係。隨著大工業生產及自然科學發展,職業性疾病越來越多。
構成要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
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主要特點
中國職業病呈現五大特點,分別是:
1、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多,患病數量大;
3、職業病危害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4、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特點,危害往往被忽視;
5、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
類型分類
主要類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它包括十大類,132種職業病,分別是:
3. 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6. 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
電光性眼炎等。
對職業病的診斷,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定類型
職業病是一種人為的疾病。它的發生率與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衛生組織對職業病的定義,除醫學的涵義外,還賦予立法意義,即由國家所規定的“
法定職業病”。我國政府規定,確診的法定職業病必須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死亡時,均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實行經濟補償,故也稱為賠償性疾病。
由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範圍很廣,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都納入到法定職業病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分10類共132種。其中:塵肺13種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
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值得一提的是,職業病是屬於與職業有關的疾病,但也見於非職業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種和每一病例都必須具備特定的職業史或接觸史。
與職業有關疾病的範圍比職業病更為廣泛,它具有三層含義:
(1)職業因素是該病發生和發展的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職業因素影響了健康,從而促使潛在的疾病顯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過改善工作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緩解。因此,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應將該類疾病列為控制和預防的重要內容,保護和促進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常見的與職業有關疾病有:行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慮、憂鬱、
神經衰弱綜合徵,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飲食失調、過量飲酒、吸菸等因素引起。有時由於對某一職業危害因素產生恐懼心理,而致精神緊張、臟器功能失調。
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支氣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菸、空氣污染、呼吸道反覆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氣中污染在衛生標準限值以下,患者仍可發生較重的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壓、
消化性潰瘍、腰背痛等疾患,也常與某些工作有關。
新增類型
2013年12月3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了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總工會共同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新增18種。
調整後職業病仍分為10類。新增加的職業病包括: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屬肺病,白斑,爆震聾,銦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環氧乙烷中毒,雷射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凍傷,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萊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於刮研作業人員)。
診斷標準
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
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
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診斷要求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
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鑑定程式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定程式如下:
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審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危害分類
粉塵類
(一) 矽塵(游離二氧化矽含量超過10%的無機性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矽肺
(二) 煤塵(煤矽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工塵肺
(九) 陶瓷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陶瓷塵肺
(十) 鋁塵(鋁、鋁合金、氧化鋁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
鋁塵肺(十三) 其他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其他塵肺
物理因素
(一)高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中暑
(四)局部振動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手臂振動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桿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炭疽
(二)森林腦炎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森林腦炎
(三)布氏桿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布氏桿菌病
化學類
(一)鉛及其化合物(鉛塵、鉛煙、鉛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鉛及其化合物中毒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錳及其化合物(錳煙、錳塵、錳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鎘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六)鉈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鋇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釩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二十二)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
工業性氟病(二十四)氰及腈類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
四乙基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四乙基鉛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四)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對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醯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甲基甲醯胺中毒
(五十五)導致職業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學類物質: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放射性類
電離輻射(X射線、r射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疾病、放射性白內障、放射性腫瘤、放射性骨損傷、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複合傷、根據《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疾病目錄
中國衛生部從1972年首次公布職業病14種,1987年修訂為9類99種,2002年修訂為10類115種,目前,我國的法定職業病有10類132種: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包括塵肺13種、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
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傳染病病5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4、碳黑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
2、棉塵病
3、哮喘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屬肺病
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6、潰瘍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附: 職業病常常發生於特定的作業人群中,在接觸相同職業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同種的職業病常有一定的發病部位及相同的病理改變,其臨床症狀、化驗檢查所見亦基本相似。控制職業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條件,可消滅或減少疾病。
職業病的發病原因比較明顯,因此完全可以預防其發病,最主要的預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職業性有害因素髮生源;控制作業工人的接觸水平,使其經常保持在
衛生標準允許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強個人防護等措施;為及早發現職業性損害,減少職業病人發生,應對接觸者實行就業前及定期健康檢查。
職業性皮膚病的成病原因有:
(一)導致
接觸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三氯乙烯、重鉻酸鹽、三氯甲烷、β-萘胺、鉻酸鹽、乙醇、醚、甲醛、環氧樹脂、尿醛樹脂、酚醛樹脂、松節油、苯胺、潤滑油、對苯二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接觸性皮炎
(二)導致
光接觸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瀝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螢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光敏性皮炎
(三)導致
電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皮炎
(四)導致
黑變病的危害因素:焦油、瀝青、蒽油、汽油、潤滑油、油彩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黑變病 (五)導致
痤瘡的危害因素:瀝青、潤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聯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痤瘡
(六)導致潰瘍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鈹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潰瘍
(七)導致化學性皮膚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皮膚灼傷 (八)導致其他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油彩皮炎 高濕: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浸漬、糜爛 有機溶劑: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角化過度、皸裂 蟎、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痒疹
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職業性化學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鉛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5、五氯酚(鈉)中毒
49、二甲基甲醯胺中毒
55、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環氧乙烷中毒
60、60.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的其他化學中毒
附:發生在接觸生產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見的有鉛、汞、錳、苯、有機磷農藥、一氧化碳、
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頭痛、頭暈、乏力、
睡眠障礙、食慾減退等神經衰弱症狀。短時間接觸高濃度毒物引起的
急性中毒,症狀出現迅速,嚴重者意識喪失,甚至死亡。長期接觸低濃度毒物者,可出現
慢性中毒,症狀發生比較緩慢而輕微,常與一般不適相混淆,易被忽視。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病情加重時才被發現。因毒物作用特點不同,出現的症狀、體徵、發病規律、化驗檢查的改變均不同。侵犯
造血器官的毒物(如苯)可出現
白細胞減少、
貧血、出血症狀,嚴重時導致
再生障礙性貧血或白血病;鉛可抑制
血色素合成中卟啉代謝通路中的巰基酶活性,而引起低血色素貧血。苯胺、亞硝酸鹽、氮氧化合物可引致高鐵血紅蛋白形成,使血紅蛋白失去帶氧能力,造成組織缺氧,
皮膚黏膜出現青紫。一氧化碳易與血紅蛋白形成碳氧血紅蛋白,使血紅蛋白失去帶氧能力,還妨礙氧和血紅蛋白的解離,導致組織缺氧,中毒者皮膚黏膜呈櫻桃紅色。侵犯神經系統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嚴重
急性中毒時,可致電擊樣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現
神經衰弱症狀。鉛、汞、
錳中毒可引起
肌肉震顫和神經
麻痹。
四乙基鉛、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
中毒性腦病或
中毒性神經病。侵犯消化系統的毒物(如鉛、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
硝基苯、有機氯可引起
中毒性肝炎。
物理所致職業病
1、中暑
5、手臂振動病
6、雷射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7、凍傷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7、放射性骨損傷
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氏桿菌病
4、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5、萊姆病
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8、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
3.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於刮研作業
人員)
防治對策
職業病防治工作關係到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國現狀
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
第一,我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廣泛。從傳統工業,到新興產業以及第三產業,都存在一定的職業病危害,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群數以億計,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個行業,
法定職業病名單達115種。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累計數量、死亡數量及新發病人數量,都居世界首位。
第二,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嚴峻。近十年職業病發病情況呈現明顯的凹形反彈傾向。發病人數從上世紀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後又呈反彈趨勢。其中主要是
塵肺病檢出率顯著回升。
第三,我國的職業危害主要以粉塵為主,職業病人以塵肺病為主,占全部職業病的71 %,中毒占20%,兩者占全部職業病的90%。塵肺病又以煤工塵肺、矽肺最為嚴重,塵肺病患者中有半數以上為煤工塵肺。
第四,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根據有關部門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國因職業病、
工傷事故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億元,間接經濟損失 2000 億元。
第五,職業性疾患是影響勞動者健康、造成勞動者過早失去勞動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後果往往導致惡劣的社會影響。急性職業中毒明顯多發,惡性事件有增無減,社會影響大。
第六, 對職業衛生機構和隊伍現狀調查表明,我國已經初步形成職業
衛生監督與技術服務網路,但依然存在隊伍數量少,質量不高;文化素質偏低,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比例較低以及後備力量不足等問題。
第七,對我國職業衛生投入調查表明,各級政府自1999年起職業衛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趨勢。但由於基數低,人均職業衛生投入明顯不足,與經濟發展水平極不適應,造成職業衛生監督與技術服務得不到保證。
問題原因
第一,防治檢測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數每年保持在 70 萬個點次,但檢測企業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降了近40%,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達標率則增加到 75 %。檢測企業數的減少和達標率的升高這一相互背離的結果,反映隨著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化,檢測的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實際情況。疾病信息監測系統不健全。
第二,企業不重視。一些鄉鎮企業、個體經濟企業生產力低下,設備簡陋,無任何防護設施;管理混亂,制度不全;人員整體素質低,法制觀念淡漠和愚昧無知等;個別企業無視勞動者健康權益,職業病危害問題突出,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護。特別是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多為職業危害嚴重的職業,其社會保障、職業防護等都難以得到保障,職業危害不可預見因素明顯增加,健康影響難以估計和控制。
第三,在我國對外開放、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的同時,一些具有風險性的產品由境外向境內轉移,從城市和工業區向農村迅速轉移,從經濟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從大中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轉移。職業病危害因素轉移非常嚴重。
第四,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嚴重不足。
第五,職業衛生資源整體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水平不高。
第六, 由於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仍存在盲區,職業衛生標準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滿足執法的要求,地方經濟保護等導致職業衛生執法力度不夠強。
第七,職業衛生涉及多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個部門內部,也往往有職能交叉,職業衛生決策、協調、指揮不夠充分,部門之間缺乏協同機制,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第八,傳統的職業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職業危害不斷產生,對勞動者的健康構成新的威脅。
第九,職業衛生標準尚未與國際接軌。
防治對策
針對當前我國職業病危害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保障機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職業衛生管理體制和信息決策機制、完善的職業病工傷保險機制和穩定的、多渠道職業衛生投入機制,以市場機制合理配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源。
第二,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調整對象,調節我國職業衛生標準體系;按照入世要求,通過等同採用國際標準儘可能使我國的職業衛生標準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高職業衛生標準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套用性,建立適於我國職業病防治實際工作需要的職業衛生標準體系。
第三,將現有職業病防治信息網路重新整合,整體規劃、進一步完善職業病監測體系;統一職業病、
工作相關疾病統計口徑,並與國際接軌及互認。建立系統的職業衛生信息與職業病防治評估體系,通過科學分析信息,加強職業中毒事故的預測、預警,及時、準確評估職業病防治效果,為職業病防治決策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全面提升急性職業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關部門分工合作、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第四,有針對性地開展以塵肺病防治、職業中毒檢測檢驗、診斷、救治、控制、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科學管理為中心的科學研究工作,力爭突破束縛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頸口,提高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要求,建設以國家中毒救治為中心,輻射各級地方的重大職業中毒救治體系,做好各種重大職業中毒的預防和應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工作場所健康促進體系。通過工作場所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提高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識,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責任;創造安全、舒適、健康的作業環境;發揮用人單位的積極性,推動用人單位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切實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加強勞動者的自我防範意識。
第七, 進一步充分認識依靠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繼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和落實職業衛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職業衛生髮展的大環境。
第八、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儘快制定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經濟防治計畫,制定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經濟發展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協調發展。
第九, 大力實施職業衛生管理人才培養計畫,建立一支既精通業務,又熟諳法律的高素質的職業衛生管理隊伍。
危害因素
職業眼病
(一)導致化學性眼部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眼部灼傷
(二)導致
電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眼炎
(三)導致職業性白內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質、三硝基甲苯、高溫、雷射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白內障
耳鼻喉口腔
(一)導致噪聲聾的危害因素:噪聲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噪聲聾
(二)導致
鉻鼻病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鼻病
(三)導致牙酸蝕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霧、硝酸酸霧、鹽酸酸霧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牙酸蝕病
腫瘤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聯苯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
皮膚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六)氯乙烯所致
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
焦爐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爐煙氣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焦爐工人肺癌
(八)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鉻酸鹽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
其他害
(一)氧化鋅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金屬煙熱
(二)二異氰酸甲苯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
職業性哮喘(五)不良作業條件(壓迫及摩擦)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礦井下工人滑曩炎
病人待遇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
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
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相關信息
書籍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
職業病目錄》。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
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
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
救濟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要求督促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2.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前未告知勞動者將從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險,或者在變更勞動契約時沒有告知勞動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職業病的可能--------------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契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單位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請求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居住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契約無效。
3.未經體檢,即安排勞動者上崗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或者終止與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的勞動者的契約沒有按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體檢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督促單位為勞動者進行體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建立健康監護檔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單位不安排
疑似職業病勞動者檢查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單位 安排檢查.,警告並限期改正。
法規
《職業病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病例
在參加2011年“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張鳴起於3月11日表示,已經實施10年的《職業病防治法》今年將進行修訂,除了職業病目錄有望擴大之外,“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做法擬改為“
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出具鑑定所需材料,否則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診斷。
張鳴起委員3月11日在小組會間隙表示,《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今年已列入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畫。“正在進行的工作是簡化職業病的認證程式,解決‘認證難’的問題。”
據悉,目前身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申請補償時,首先要過“驗明正身”一關,即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係。按照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做法,對勞動者來說蒐集證據較難,不僅需要證明自己在該單位工作,更得證明長期有職業接觸史等,取證時經常遭到單位阻撓。
張委員介紹說,目前考慮改為舉證責任倒置,即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提供診斷機構要求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應當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診斷。他透露,鑑定為職業病後的補償問題也會有所變動,“這些已經達成共識,修訂正在進行當中。”
另據張委員介紹,目前列入目錄的“有名有姓”的職業病共有115個,其中最嚴重的是塵肺病。隨著經濟發展、新材料的更新和對其認識的加深,諸如“毒蘋果”
正己烷中毒等新型危害會不斷出現,全國總工會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議,並積極配合推動將新的職業危害增入職業病目錄。
2011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徵集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草案規定,無法確定勞動關係的職業病患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員會表示,應進一步加強職業病源頭的預防和監控,草案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按照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要的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了解,國務院提出的草案說明中提及,有少數職業病患者因其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係,對這部分人員的職業病救治難以納入草案的規定辦理,擬另行研究解決辦法。而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應建立專門的職業病救治基金,解決這部分人的救治問題。
“考慮到這個問題情況十分複雜,實踐中對這部分人員主要通過地方政府救助解決其醫療和生活困難”,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