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丁二烯中毒

氯丁二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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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

氯丁二烯屬中等毒類,可經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膚吸收,大部分在體內轉化為環氧化中間產物,可抑制巰基酶活性。對中樞神經系統有麻醉作用,對黏膜有強烈刺激。實驗動物中毒出現水腫、出血,肝、腎細胞變性、壞死。小白鼠吸入3 000 mg/m3濃度1小時,即可在24小時內死亡;大白鼠吸入10000~15 000 mg/m3濃度5小時產生肺水腫。人在5400~6 300mg/m3濃度中暴露5分鐘,即可有輕度頭暈。

臨床表現

(1)輕度中毒:接觸低濃度氯丁二烯,可引起強烈的刺激症狀,出現眼結膜充血、流淚、咳嗽、胸痛,以及頭痛、頭暈、嗜睡、噁心嘔吐等症狀。
(2)重度中毒:吸入高濃度氯丁二烯,可引起嚴重嘔吐、煩躁不安、興奮、抽搐、血壓下降、肺水腫休克。嚴重者迅速陷入昏迷。
(3)長期接觸可致毛髮脫落,發生接觸性皮炎,結膜炎,角膜周邊性壞死以及貧血和腎臟損害。

實驗室檢查

血中谷胱甘肽(GSH)明顯減少可作診斷中毒的參考。另尿中可出現蛋白質,外周血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可下降,網織紅細胞增多。

急救處理

1.迅速移離中毒場所,清洗污染的皮膚。
2.吸氧。
3.必要時,給予呼吸興奮劑,呼吸停止者應立即日對口人工呼吸。
4.以10%硫代硫酸鈉10 ml靜脈注射。
5.及時防治肺水腫及保肝治療。重視對症治療。

診斷標準

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loroprene Poisoning GBZ32-2002
氯丁二烯中毒是吸收氯丁二烯蒸氣或液體所致的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疾病。急性中毒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和呼吸道刺激作用的表現為主。慢性中毒以肝臟損害和神經衰弱綜合徵為主,多數病例尚有脫髮。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大量或長期密切的職業接觸史和以麻醉作用或肝臟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勞動衛生學調查及必要的動態觀察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特別是病毒性肝炎,方可診斷為急性或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觀察對象

具有頭暈、頭痛、失眠、記憶力減退、乏力、食慾減退等神經衰弱綜合徵的表現,並有下列改變之一者:
a)輕度脫髮;
b)指甲變色;
c)β球蛋白自身對比降低20%以上;
d)肝臟在鎖骨中線肋緣下1.0cm以內,質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變。

診斷及分級標準

4.1 慢性輕度中毒
除上述神經衰弱綜合徵表現加重外,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脫髮;
b.肝下緣在鎖骨中線肋緣下1.0~1.5cm,伴有觸痛並有肝功能異常;或肝大超過鎖骨中線肋緣下1.5cm以上,而無肝功能異常;檢查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血清學指標:HBsAg為(-),HBeAg為(-)、抗HBc-IgM(-),以便儘可能除外病毒性B型肝炎。
4.2 慢性重度中毒
在氯丁二烯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現肝硬變者。
4.3 急性輕度中毒
具有下述臨床表現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頭昏、頭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態不穩或短暫的意識障礙、噁心、嘔吐;
b.流淚、咽部乾痛、咳嗽、胸悶、呼吸困難;
c.眼結膜充血、咽部充血、肺部可有散在乾、濕囉音;
d.X射線胸片可有肺紋理增強。
4.4 急性重度中毒
上述臨床表現加重,並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昏迷;
b.癲癇樣抽搐。

處理原則

5.1 治療原則
5.1.1 急性中毒 立即脫離現場,保持安靜、保暖、給氧、清洗污染皮膚,更換污染衣服,用清水、生理鹽水或1~2%碳酸氫鈉溶液沖洗污染的眼部。急性期應注意臥床休息、對症處理。
5.1.2 慢性中毒 適當休息、加強營養、對症治療。
5.2 其他處理
5.2.1 觀察對象
應每半年複查一次。
5.2.2 慢性輕度中毒
中度或重度脫髮者,應休息1-2月,並進行對症治療。有肝臟損害者應給予及時治療,治癒後恢復原工作。有II°質度改變者,應調離氯丁二烯作業;每3-6月複查一次。
5.2.3 慢性重度中毒
全休;不再從事氯丁二烯作業,可視病情半休或從事輕工作。
5.2.4 急性輕度中毒
經治癒後,恢復原工作。
5.2.5 急性重度中毒
經治癒後,應休息2月;如無肝臟損害恢復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後1-2月,可出現肝臟損害,應按上述
5.2.2肝損害處理。
5.2.6 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應暫時脫離氯丁二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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