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該《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10類132種。《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 外文名:Occupation disease classification and catalogue
- 頒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 頒布單位: 國家衛計委、全國總工會等
通知原文,分類和目錄,調整解讀,解讀,附表1,附表2,
通知原文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組織對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印發給你們,從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13年12月23日
分類和目錄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一)塵肺病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雲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1.過敏性肺炎
2.棉塵病
3.哮喘
4.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屬肺病
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接觸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白斑
9.根據《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4.爆震聾
職業性化學中毒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氫中毒
13.氯氣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氣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氫中毒
23.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鉛中毒
26.有機錫中毒
27.羰基鎳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鈉)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醯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醯胺中毒
50.有機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52.殺蟲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55.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環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的其他化學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7.凍傷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內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複合傷
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魯氏菌病
5.萊姆病
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7.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
3.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於刮研作業人員)
調整解讀
解讀
一、為什麼要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1957年我國首次發布了《關於試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職業病確定為14種,1987年對其進行調整,增加到9類99種。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套用,以及新的職業、工種和勞動方式不斷產生,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複雜。不少地方、部門和勞動者反映現行《職業病目錄》歷時10餘年,已不能完全反映當前職業病現狀,有必要進行適當調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其中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發布。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對《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
二、為什麼本次調整將《職業病目錄》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1957年我國首次發布了《關於試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職業病確定為14種,1987年對其進行調整,增加到9類99種。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套用,以及新的職業、工種和勞動方式不斷產生,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複雜。不少地方、部門和勞動者反映現行《職業病目錄》歷時10餘年,已不能完全反映當前職業病現狀,有必要進行適當調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其中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發布。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對《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
二、為什麼本次調整將《職業病目錄》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2002年,原衛生部聯合原勞動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將職業病增加到10類115種,與1987年職業病分類比較,增加1類,即將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從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類中提出,單獨分為一類。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但對3類的分類名稱做了調整。為了保持與《職業防治法》中關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表述一致,將原《職業病目錄》修改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三、《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是怎樣調整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2012年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啟動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成立了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組和技術組,明確了工作機制、調整原則和職業病遴選原則。技術組在問卷調查、現狀分析以及收集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做法的基礎上,召開三次專家會議,提出了基本框架、擬新增的職業病名單及依據。在此基礎上,工作組召開三次工作組會議和一次專家擴大會議,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於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草稿)》。經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3年3月22日,工作組召開第四次會議重點研究討論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反映的意見,並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充分溝通協商,最後達成共識並聯合印發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四、《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是什麼?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宗旨。
2.結合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突出重點職業病種。
3.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4.保持《目錄》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錄》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
6.公開、透明,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五、職業病的遴選原則是什麼?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遴選遵循以下原則:
1.有明確的因果關係或劑量反應關係。
2. 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醫學認定方法。
4.通過限定條件可明確界定職業人群和非職業人群。
5.患者為職業人群,即存在特異性。
六、職業病病種作了哪些調整?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原來的115種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其中新增18種,對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了整合。另外,對16種職業病的名稱進行了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前後變化詳見附表1、2。
七、職業病分類作了哪些調整?
調整後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其中3類的分類名稱做了調整。一是將原“塵肺”與“其他職業病”中的呼吸系統疾病合併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是將原“職業中毒”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三是將“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修改為“職業性傳染病”。
八、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做了哪些調整?
在職業性塵肺病中,將“塵肺”修改為“塵肺病”。在職業性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屬肺病;二是將“變態反應性肺泡炎”修改為“過敏性肺炎”。
九、職業性皮膚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調整?
在職業性皮膚病分類中,一是增加1種職業病:白斑;二是將“光敏性皮炎”修改為“光接觸性皮炎”。職業性眼病分類未作調整。在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類中,增加1種職業病:爆震聾。
十、職業性化學中毒做了哪些調整?
職業性化學中毒分類,一是增加5種職業病:分別是銦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環氧乙烷中毒;二是將“鈾中毒”修改為“鈾及其化合物中毒”,將“工業性氟病”修改為“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將“有機磷農藥中毒”修改為“有機磷中毒”,將“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修改為“氨基甲酸酯類中毒”,將“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修改為“擬除蟲菊酯類中毒”;三是將“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和“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兩個開放性條款進行整合,修改為“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的其他化學中毒”。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及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分別做了哪些調整?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分類,增加2種職業病:分別是“雷射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和“凍傷”。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分類,擴大放射性腫瘤範圍,將“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腫瘤範圍。
十二、職業性傳染病做了哪些調整?
職業性傳染病分類,一是增加2種職業病:“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和“萊姆病”;二是將“布氏桿菌病”修改為“布魯氏菌病”。
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是指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在職業活動或者執行公務中,被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體液,或攜帶愛滋病病毒的生物樣本,或廢棄物污染了皮膚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愛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醫療器械或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感染的愛滋病。
萊姆病是一種主要通過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體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發生在林區,且發病區域很廣。長期在林區工作者,受蜱叮咬後感染和發病機率較高。
十三、職業性腫瘤做了哪些調整?
職業性腫瘤分類,一是增加3種職業病:分別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將“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為“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將“砷所致肺癌”修改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將“焦爐工人肺癌”修改為“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將“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修改為“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十四、其他職業病做了哪些調整?
在其他職業病中,一是將“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為“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二是增加“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於刮研作業人員)”。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前,滑囊炎的職業人群限定為煤礦井下工人,修改為井下工人,擴大了職業人群範圍。
手工刮研作業在工具機生產、精密加工和維修中十分普遍,具有一定暴露人群。由於刮研作業長期壓迫,一些勞動者出現股靜脈血栓、股動脈閉塞或淋巴管閉塞的症狀。為此,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組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專家,深入企業調研,經反覆研究論證,一致同意將刮研作業局部壓迫所致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十五、這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傾向生產一線作業人員。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化工、林業、建材、機械加工行業作業人員,另外,還涉及低溫作業人員、醫療衛生人員和人民警察等。
十六、根據《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辦法》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確診的職業病人享受什麼待遇?
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待遇。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三、《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是怎樣調整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2012年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啟動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工作,成立了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組和技術組,明確了工作機制、調整原則和職業病遴選原則。技術組在問卷調查、現狀分析以及收集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做法的基礎上,召開三次專家會議,提出了基本框架、擬新增的職業病名單及依據。在此基礎上,工作組召開三次工作組會議和一次專家擴大會議,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於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草稿)》。經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3年3月22日,工作組召開第四次會議重點研究討論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反映的意見,並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充分溝通協商,最後達成共識並聯合印發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四、《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是什麼?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宗旨。
2.結合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突出重點職業病種。
3.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4.保持《目錄》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錄》動態調整的工作機制。
6.公開、透明,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五、職業病的遴選原則是什麼?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遴選遵循以下原則:
1.有明確的因果關係或劑量反應關係。
2. 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醫學認定方法。
4.通過限定條件可明確界定職業人群和非職業人群。
5.患者為職業人群,即存在特異性。
六、職業病病種作了哪些調整?
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原則和職業病的遴選原則,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原來的115種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其中新增18種,對2項開放性條款進行了整合。另外,對16種職業病的名稱進行了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前後變化詳見附表1、2。
七、職業病分類作了哪些調整?
調整後仍然將職業病分為10類,其中3類的分類名稱做了調整。一是將原“塵肺”與“其他職業病”中的呼吸系統疾病合併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是將原“職業中毒”修改為“職業性化學中毒”;三是將“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修改為“職業性傳染病”。
八、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做了哪些調整?
在職業性塵肺病中,將“塵肺”修改為“塵肺病”。在職業性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屬肺病;二是將“變態反應性肺泡炎”修改為“過敏性肺炎”。
九、職業性皮膚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調整?
在職業性皮膚病分類中,一是增加1種職業病:白斑;二是將“光敏性皮炎”修改為“光接觸性皮炎”。職業性眼病分類未作調整。在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類中,增加1種職業病:爆震聾。
十、職業性化學中毒做了哪些調整?
職業性化學中毒分類,一是增加5種職業病:分別是銦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環氧乙烷中毒;二是將“鈾中毒”修改為“鈾及其化合物中毒”,將“工業性氟病”修改為“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將“有機磷農藥中毒”修改為“有機磷中毒”,將“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修改為“氨基甲酸酯類中毒”,將“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修改為“擬除蟲菊酯類中毒”;三是將“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和“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兩個開放性條款進行整合,修改為“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的其他化學中毒”。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及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分別做了哪些調整?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分類,增加2種職業病:分別是“雷射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和“凍傷”。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分類,擴大放射性腫瘤範圍,將“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腫瘤範圍。
十二、職業性傳染病做了哪些調整?
職業性傳染病分類,一是增加2種職業病:“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和“萊姆病”;二是將“布氏桿菌病”修改為“布魯氏菌病”。
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是指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在職業活動或者執行公務中,被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體液,或攜帶愛滋病病毒的生物樣本,或廢棄物污染了皮膚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愛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的醫療器械或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感染的愛滋病。
萊姆病是一種主要通過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體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發生在林區,且發病區域很廣。長期在林區工作者,受蜱叮咬後感染和發病機率較高。
十三、職業性腫瘤做了哪些調整?
職業性腫瘤分類,一是增加3種職業病:分別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將“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為“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將“砷所致肺癌”修改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將“焦爐工人肺癌”修改為“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將“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修改為“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十四、其他職業病做了哪些調整?
在其他職業病中,一是將“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為“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二是增加“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於刮研作業人員)”。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前,滑囊炎的職業人群限定為煤礦井下工人,修改為井下工人,擴大了職業人群範圍。
手工刮研作業在工具機生產、精密加工和維修中十分普遍,具有一定暴露人群。由於刮研作業長期壓迫,一些勞動者出現股靜脈血栓、股動脈閉塞或淋巴管閉塞的症狀。為此,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組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專家,深入企業調研,經反覆研究論證,一致同意將刮研作業局部壓迫所致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十五、這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傾向生產一線作業人員。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化工、林業、建材、機械加工行業作業人員,另外,還涉及低溫作業人員、醫療衛生人員和人民警察等。
十六、根據《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辦法》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確診的職業病人享受什麼待遇?
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待遇。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附表1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新增加的職業病名單
調整後分類 | 疾病 |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金屬及其化合物粉塵肺沉著病(錫、鐵、銻、鋇及其化合物等) |
刺激性化學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
硬金屬肺病 | |
職業性皮膚病 | 白斑 |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爆震聾 |
職業性化學中毒 | 銦及其化合物中毒 |
溴丙烷中毒 | |
碘甲烷中毒 | |
氯乙酸中毒 | |
環氧乙烷中毒 | |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 雷射所致眼(角膜、晶狀體、視網膜)損傷 |
凍傷 | |
職業性傳染病 | 愛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
萊姆病 | |
職業性腫瘤 |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 |
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 | |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
其他職業病 | 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限於刮研作業人員) |
附表2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的職業病名稱
調整後分類 | 調整前疾病名稱 | 調整後疾病名稱 |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 | 塵肺 | 塵肺病 |
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 過敏性肺炎 | |
職業性皮膚病 | 光敏性皮炎 | 光接觸性皮炎 |
職業性化學中毒 | 鈾中毒 | 鈾及其化合物中毒 |
工業性氟病 | 氟及其無機化合物中毒 | |
有機磷農藥中毒 | 有機磷中毒 | |
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 氨基甲酸酯類中毒 | |
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 擬除蟲菊酯類中毒 | |
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 上述條目未提及的與職業有害因素接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的其他化學中毒 | |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 放射性腫瘤 | 放射性腫瘤(含礦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
職業性傳染病 | 布氏桿菌病 | 布魯氏菌病 |
職業性腫瘤 | 氯甲醚所致肺癌 | 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 |
砷所致肺癌 |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 | |
焦爐工人肺癌 | 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 | |
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 | 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 | |
其他職業病 | 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 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