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待遇

醫療待遇是指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人職員患病或負傷後在醫療機構診治時按規定所享有的待遇。

目前的醫療待遇主要是: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與個人分擔,國家單位出大頭,個人出小頭;工齡長的出的相對較少,工齡短的出的相對較多,重病、絕症、住院等個人的相對較少(乃至不出),一般疾病相對較多等,但各單位具體情況不一。
四類享受醫療待遇群體
一、離休人員、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離休人員、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 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國企下崗職工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職工繳納,並享受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的基本醫療 保險待遇。
三、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醫療統籌待遇。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患病就醫的,可按規定向失業保險機構申領醫療補助金。
四、工傷和女職工生育
職工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或公務員補助費支 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在本市社會工傷保險未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仍按原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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