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待遇

疾病待遇,是指勞動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期間應享受的待遇。是勞動保險待遇的一種。包括醫療費、病假工資及疾病或因工負傷救濟費。職工患病及非因工負傷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藥費均由單位行政負擔。

職工患病期間的生活待遇分兩種情況:一是企業職工停發工資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按其本企業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的,按月付給疾病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為止。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按工作年限是否滿10年,發給本人工資的90%或100%;病假超過6個月的,按工作年限是否滿10年,發給本人工資的70%或80%;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幹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病假期間工資低於30元的按30元發給,原工資低於30元的發給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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